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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时间:2019-05-14 11:13:54 网站:公文素材库

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我县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下面带来就是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

    第一章 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我县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一)分级负责

    县人民政府对全县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县直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负其责,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及时应对

    全县各级各部门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

    (三)依法处置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应当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

    (四)保密原则

    处置政府性债务风险突发事件,应保守国家秘密,对于涉及到秘密以上(含秘密)的事项应严格遵守保密法规,不得泄密。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 号)《***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103 号)《***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县级以上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本预案所称存量债务,是指经清理甄别认定的 2014 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有债务。

    本预案适用于县人民政府以及县直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国家机关、党政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直有债部门、有债乡镇)。县直有债部门、有债乡镇名单及债务金额以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中锁定的名单和金额为准。

    政府性债务风险管理对象包括县直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一)政府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债券风险事件:指省人民政府代为发行并转贷我县的政府一般债券、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2.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指除县政府债券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二)或有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指由县属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担保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需要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相应民事责任却无力承担。

    2.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件:指县属企事业单位因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偿债或担保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为维护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需要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却无力救助。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改革等 3 个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4〕7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云政办函〔2015〕54 号)的要求,为加强对全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成立了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财政、发改、组织人事、督查室、金融办、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县支行、楚雄银监分局***办事处为成员单位的***县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财政局,作为我县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的非常设机构,组织领导全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拟定政府性债务重大政策措施,统筹协调全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重大事项。

    当我县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县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根据需要转为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风险事件应对工作。

    二、部门职责

    (一)县财政局是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债务风险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组织提出债务风险应急措施方案。

    (二)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债务乡镇是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梳理本行业、本乡镇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督促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制定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当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落实债务还款资金安排,及时向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三)县发改局负责评估本县投资计划和项目,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牵头做好企业债券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县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债务风险有关偿债责任人和监督责任人诫勉谈话机制,将政府性债务风险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考核范围。

    (五)县监察机关负责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责任追究。

    (六)人民银行***县支行负责开展金融风险监测与评估,牵头做好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金融稳定。

    (七)楚雄银监分局***办事处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做好风险防控,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开展风险处置工作,牵头做好银行贷款、信托、非法集资等风险处置工作。

    (八)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开展审计,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九)县金融办负责按照职能分工协调地方金融机构配合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十)其他部门(单位)、乡镇负责本部门(单位)、本乡镇债务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落实政府性债务偿还化解责任。

    第三章 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预警监测

    根据上级财政部门定期对县做出的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县政府和县财政局应当将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与其他主体签署协议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的事项,纳入监测范围,防范财政风险。县直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排查风险隐患,防患于未然。

    二、分析排查

    县财政局要进一步完善加强政府性债务监管的方式和手段,根据全县一般债务、专项债务、或有债务等情况,定期考核评估县直各部门和乡镇政府债务风险状况。若本县被上级财政部门列入债务高风险县,要认真分析部门和乡镇、行业风险情况,排查区域内需要重点关注的债务风险点,加大偿债力度,逐步降低风险。若本县债务风险相对较低,也要合理控制债务余额的规模和增长速度。

    三、信息报告

    县直有债部门、有债乡镇应当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

    (一)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县级政府预计在采取统筹本级财力并处置政府资产等措施后仍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两个月以上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州财政局。发生突发或重大情况,县级政府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省财政厅。

    (二)或有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县政府或有债务的债务人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或有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一个月以上向本级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报告,经县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确认无力履行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后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由县人民政府在采取有关措施的同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州财政局。遇突发或重大事件,县级政府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省财政厅。

    (三)报告内容

    包括预计发生违约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原定偿还安排等基本信息,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四)报告方式

    一般采取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

    四、分类处置

    (一)政府债券

    对政府债券形成的存量政府债务,县级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二)非政府债券形成的存量政府债务

    对非政府债券形成的存量政府债务,经县政府、债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

    1.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县级政府不得拒绝相关偿还义务转移,并应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县级政府应当通过预算安排、资产处置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

    2.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对应的县级政府债务限额由省人民政府统一收回。县级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三)存量或有债务

    1.存量担保债务。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县政府及其部门、乡镇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 1/2;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 1/2 的,以担保额为限。

    具体金额由县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

    2.存量救助债务。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县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四)新发生的违法违规担保债务

    对 2014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施行以后县政府及其部门、乡镇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的债务,参照 3.存量或有债务第(1)项存量担保债务依法处理。

    (五)其他事项

    省州财政部门转发的财政部出台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作为本预案的配套文件,由县财政局另行转发。

    五、债务风险事件级别

    按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监测主体为县级政府。

    (一)Ⅰ级(特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省政府代为发行并转贷县的地方政府债券到期本息兑付出现违约;

    2.全县地方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债务应偿本金 10%以上,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0%以上;

    3.县级政府无法偿还地方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支出(以下简称“三保”支出,参照财政部范围和标准确定);4.县级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三保”支出;5.上级政府需要认定为Ⅰ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二)Ⅱ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县级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债务应偿本金 5%以上(未达到 10%),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 5%以上(未达到 10%);

    2.县级政府无法偿还地方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三保”支出;3.县级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三保”支出;4.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极为恶劣;

    5.上级政府需要认定为Ⅱ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三)Ⅲ级(较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县级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债务应偿本金 1%以上(未达到 5%),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 1%以上(未达到 5%)。

    2.县级政府无法偿还地方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三保”支出。

    3.县级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三保”支出。

    4.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较大群体性事件。

    5.上级政府需要认定为Ⅲ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四)Ⅳ级(一般)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县级政府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实质性违约,或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2.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群体性事件。

    3.县级政府需要认定为Ⅳ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县政府对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要加强日常风险管理,按照财政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妥善处理政府性债务偿还问题。同时,要加强财政资金流动性管理,避免出现因流动性管理不善导致政府性债务违约。对因无力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无力承担法定代偿责任等引发风险事件的,根据债务风险等级,相应及时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一)Ⅳ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1.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风险事件进行研判,查找原因,明确责任,立足自身化解债务风险。

    (1)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一般债务违约的,在保障“三保”支出前提下,可采取调减投资计划、统筹各类结余结转资金、调入政府性基金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预备费等方式筹措资金偿还,必要时可处置政府资产。对政府提供担保或承担必要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2)以政府性基金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专项债务,因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造成债务违约的,在保障债务单位基本运转和履职需要的前提下,采取调入其项目运营收入、调减投资计划、处置可变现资产、调整预算支出结构、扣减预算经费等方式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对县直部门、乡镇提供担保形成的或有债务,县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3)因债权人不同意变更债权债务关系或不同意置换,导致政府存量债务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转换成政府债券的,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由债务单位通过安排自有资金、处置资产等方式自筹资金偿还。若债务单位无力自筹资金偿还,可按照市场化原则与债权人协商进行债务重组或依法破产,县政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对政府或有债务,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4)县政府出现债务风险事件后,在恢复正常偿债能力前,除国务院确定的重点项目外,原则上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政府投资项目能够缓建的,可暂停建设,腾出资金依法用于偿债。

    2.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启动财政重整计划。县政府年度一般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10%的,或者专项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 10%的,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必须启动财政重整计划。

    3.县政府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和处置结果上报州政府,并抄送州财政局。

    (二)Ⅲ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Ⅳ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将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专题向州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报告。

    2.州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将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加强政策指导,及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通报风险处置情况,必要时可成立工作组进驻风险县,指导支持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3.县政府偿还省政府代为发行并转贷县的到期政府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有困难的,可申请由上级财政先行代垫偿还,事后按照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 2 倍折成日息计算加收滞纳金一并扣回。

    4. 县政府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和处置结果逐级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财政厅。

    (三)Ⅱ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Ⅳ级、Ⅲ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汇总有关情况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动态监控风险事件进展,指导和支持县直有债部门和有债乡镇化解债务风险。

    2. 县直有债部门和有债乡镇统筹自身财力,依法处置自有资产,仍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并且影响正常运转或经济社会稳定的,可以向县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申请临时救助,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情况说明、应急方案及已采取的应急措施、需县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的事项等。

    县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救助申请提出审核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立即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3.县政府统筹本级财力并依法处置政府资产,仍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并且影响正常运转或经济社会稳定的,可以向州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申请临时救助,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情况说明、应急方案及已采取的应急措施、需州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的事项等。

    州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县政府救助申请提出审核意见,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立即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4.州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督促县政府落实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措施,跟踪债务风险化解情况。必要时州人民政府可以成立工作组进驻风险县,帮助或者接管风险县财政管理,帮助制定或者组织实施财政重整计划。

    5.县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督促县直有债部门和有债乡镇落实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措施,跟踪债务风险化解情况。必要时,县人民政府可以成立工作组进驻风险有债单位,帮助或者接管风险有债单位财务管理,帮助制定或者组织实施财务重整计划。

    (四)Ⅰ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Ⅳ级、Ⅲ级、Ⅱ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县政府及时将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向州政府和州财政局报告。

    2. 县直有债部门和有债乡镇应将债务风险处置信息定期向县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重大事项必须立即报告。

    3.县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请县人民政府通报Ⅰ级债务风险事件涉及单位名单,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

    二、政府财政重整计划

    实施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必须依法履行有关程序,保障“三保”支出,要注重与金融政策协调,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不得因为偿还债务本息影响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财政重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拓宽财源渠道。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加大清缴欠税欠费力度,确保应收尽收。落实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增加政府资源性收入。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之外,可暂停其他财税优惠政策,待风险解除后再行恢复。

    (二)优化支出结构。财政重整期内,除必要的“三保”

    支出外,视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本级政府其他财政支出应当保持“零增长”或者大力压减。一是压缩基本建设支出。不得新批政府投资计划,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设立各类需要政府出资的投资基金等,已设立的应当制定分年退出计划并严格落实。二是压缩政府公用经费。实行公务出国(境)、培训、公务接待等项目“零支出”,大力压缩政府咨询、差旅、劳务等各项支出。三是控制人员福利开支。机关事业单位暂停新增人员,必要时采取核减机构编制、人员等措施;暂停地方政府自行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各项补贴政策,压减直至取消编制外聘用人员支出。四是清理各类对企事业单位的补助补贴。暂停或取消地方政府出台的各类奖励、对企业的政策性补贴和贴息、非基本民生类补贴等。五是调整过高支出标准,优先保障国家出台的教育、社保、医疗、卫生等重大支出政策,地方支出政策标准不得超过国家统一标准。六是暂停土地出让收入各项政策性计提。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性支出后应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三)处置政府资产。指定机构统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门拥有的各类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国有股权等,结合市场情况予以变现,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四)申请临时救助。采取上述措施后,被列为风险预警县并且财政收支难以平衡的,可以按照《***省财政临时救助办法》规定的有关程序向上一级政府申请临时救助,包括但不限于:代偿部分政府债务,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减免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配套资金。待财政重整计划实施结束后,风险县在规定的还款时限内及时足额归还。

    (五)加强预算审查。实施财政重整计划以后,县政府涉及财政总预算、部门预算、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政府债务等事项,在依法报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同时,必须报州政府备案。州政府将对县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调整方案加强审核评估,认为有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时,应当依法按照程序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六)改进财政管理。县政府应当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妥善安排财政收支预算,严格做好与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政策措施的衔接。

    三、舆论引导

    根据处置债务风险事件的需要,在启动应急响应后县政府或县债务风险应急领导小组及时跟踪和研判舆情,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四、应急终止

    政府性债务风险得到缓解、控制,县政府实现财政重整目标,经州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同意,终止应急措施。

    第五章 后期处置

    一、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

    在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县政府或县债务风险应急领导小组应当详尽、具体、准确地做好工作记录,及时汇总、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形成书面总结,向县人大会常委会和州人民政府报告。

    二、评估分析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县政府及财政局要对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应急响应过程、处置措施、处置效果以及对今后债务管理的持续影响等。县政府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完善应急处置预案。

    第六章 保障措施

    一、通信保障

    启动应急响应的县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及县直有债部门和有债乡镇责任领导应当保持应急指挥联络畅通,指定联络员,提供单位地址、办公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等多种联系方式。

    二、人力保障

    县政府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队伍建设,提高有关人员政策理论、日常管理、风险监测、应急处置、舆情应对等业务能力。启动应急响应后,部署有关部门安排人员具体落实工作。县财政局要设立专职机构和人员管理政府性债务。

    三、资源保障

    发生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县政府统筹本级财政资金、政府及其部门资产、政府债权等可偿债资源,为偿还债务提供必要保障。

    四、安全保障

    应急处置过程中,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件,要提前防范、及时控制、妥善处理;遵守保密规定,对涉密信息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五、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可根据需要,建立咨询机制,抽调有关专业人员组成债务风险事件应急专家组,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法律等方面支持。

    六、责任追究

    (一)违法违规责任范围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下列行为:

    政府债务余额超过经批准的本政地府债务限额;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发行政府债券以外的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债务;举借政府债务没有明确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政府或其部门违反法律规定,为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

    政府债务资金没有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增加举借政府债务未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

    未按照规定对举借政府债务的情况和事项作出说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开;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2.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国发〔2014〕43 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下列行为:

    政府及其部门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

    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政府提供融资,要求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政府及其部门挪用债务资金或违规改变债务资金用途;政府及其部门恶意逃废债务;

    债务风险发生后,隐瞒、迟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有关情况;

    其他违反财政部等部门制度规定的行为。

    (二)追究机制响应

    发生Ⅳ级以上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后,应当适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县级政府应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银监部门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责。

    (三)责任追究程序

    1.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发生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县直部门和乡镇开展专项调查或专项审计,核实认定债务风险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形成调查或审计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2.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银监部门根据有关责任认定情况,依纪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3.县级政府将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部门和乡镇的政绩考核范围,视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和时间等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有关任免机关对部门和乡镇主要领导同志的重用或提拨应参考该部门和乡镇的债务风险情况和处置情况;部门和乡镇主要领导任期内举借债务形成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之前,主要领导不得重用或提拨;属于已经离任的部门和乡镇主要领导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一、预算管理

    本预案由县财政局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实施后,县财政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宣传、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县直部门和乡镇要制定本部门、乡镇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并报送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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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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