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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村自用地项目受让人变更条件

时间:2019-05-14 11:14:57 网站:公文素材库

为加强中心城市村自用地管理工作,引导中心城市村自用地有序开发,现就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市村自用地项目受让人名称变更条件通知。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村自用地项目受让人变更条件,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中心城市村自用地管理工作,引导中心城市村自用地有序开发,根据《**中心城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工作小组2017年度第四次全体成员会议备忘录》(〔2017〕9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市村自用地项目受让人名称变更条件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已供地的**中心城市村自用地项目,涉及土地置换的,若需变更土地受让人,适用本通知。

    二、变更条件

    (一)尚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在置换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90日内;以上均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成立村经济合作社所属的全资房地产开发公司,并申请受让人变更。

    1.受让人变更涉及村民重大利益,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及区委、区政府《关于在全区村级组织中实行“四议两报备两公开”工作法的意见(试行)》(龙新委〔2009〕综64号)要求,通过“四议两报备两公开”工作法决策并实施。所在镇(街)及包村干部要对村民代表大会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并在《**区村民重大事项决议结果审批表》上分别提出审核意见、签字并加盖公章给予确认;

    2.由村自用地项目所在镇(街)出具同意村自用地受让人变更证明材料;

    3.由业主负责,将村自用地项目变更受让人相关信息在村务公开栏公示10个工作日,并提供公示照片;公示期间若有异议,须提交异议处理情况材料。

    (二)若村自用地所在村已成立全资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受让人变更时可不再成立新公司。

    (三)属于闲置土地的,按闲置土地处置相关规定办理。

    (四)村自用地受让人变更为所在村成立的全资房地产公司后,必须始终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全资开发,未经镇(街)审核同意、擅自变更的公司及股权,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1.村自用地所在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拟变更后的全资公司应分别出具该项目全资开发的承诺书。

    2.全资公司应在其公司章程中明确由村属全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并不得变更的约束条款。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村自用地所在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负责对村自用地项目的名称变更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所在镇(街)负责对村自用地项目的名称变更和项目开发建设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发改、国土、工商、税务部门配合做好该项目全资开发的职能监管。

    镇(街)职责:应成立村自用地监管领导小组,全过程指导、监督村(居)严格落实“四议两报备两公开”工作法,实施村自用地开发建设,并做好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确保村自用地开发建设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确保村集体资产不流失。

    (二)密切协调配合。各职能部门要主动服务、积极配合,引导村自用地有序开发建设,在村自用地项目的名称变更过程中存在政策疑难的,应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保障村自用地项目受让人的名称变更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从各自行业管理上履行职能监督。

    (三)严格责任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办理村自用地项目受让人名称变更工作,避免村集体资产流失。对在村自用地项目的名称变更工作中违法违纪的,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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