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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燃煤污染综合整治的通告

时间:2019-05-14 11:30:44 网站:公文素材库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经营性门店等禁止燃用煤炭燃料;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和所有符合保留条件的燃煤锅炉要达到特别排放限值标准。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关于开展燃煤污染综合整治的通告,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

    **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燃煤污染综合整治的通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燃煤污染防治规定》《**市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市2018年散煤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进一步减少燃煤污染,改善我县空气质量,**县人民政府决定从2018年8月1日起开展燃煤污染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划定禁煤区禁煤区范围为:东至府城镇第五村中第五自然组(中第五自然组以西,包括府城村吴彦凹自然组)、西至县城四通小区、北至府城镇神南自然村(包括神南自然村、第安线**县社会福利中心以南至县城段两侧)、南至县城南山根(城南东明石化加油站以北,包括风池自然村、石桥沟村)。自2018年8月1日起禁煤区内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经营性门店、居民住户等禁止生产、储存、销售、燃用煤炭燃料及其制品。

    二、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为:东至第五加油站、西至义唐自然村(包括义唐自然村)、北至中南铁路线高壁段(包括高壁自然村、下桃曲自然村、阳坡自然村)、南至平坡自然村(包括平坡自然村),该范围内与禁煤区重叠的区域划为禁煤区,其他区域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同时各乡镇政府所在村也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禁止燃用含硫量0.5%、灰分10%以上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禁止燃用含硫量0.5%、挥发分12%以上的型煤,禁止燃用含硫量0.5%、灰分10%、挥发分5%以上的焦炭,禁止燃用含硫量0.5%、灰分10%、挥发分10%以上的兰炭,禁止燃用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和煤焦油。

    三、其他区域全县境内除禁煤区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外的其他区域的民用燃煤设备禁止燃用含硫量0.5%、灰分15%以上的煤炭及其制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经营性门店等禁止燃用煤炭燃料;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和所有符合保留条件的燃煤锅炉要达到特别排放限值标准。

    四、开展散煤及其制品清理行动全县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经营性门店及居民住户要按照本《通告》要求进行整治:禁煤区内要坚决落实"一清二拆",即清存煤、拆锅炉(火炉)、拆煤灶,实现煤炭及其制品"清零";对禁燃区高污染燃料清理,实现高污染燃料"清零";对其他区域不符合规定煤炭及其制品进行清理,实现劣质煤炭"清零";全面取缔以秸秆、皮革、塑料等为燃料的废旧油桶取暖,实现废旧油桶"清零"。各乡(镇)、村(社区)要做好高污染燃料、劣质煤处置工作,10月1日后无条件清缴。

    五、开展煤炭储存销售市场规范整治严禁将不合格煤炭销售到民用市场,7月底前完成对全县煤炭及其制品储存销售市场规范整治,对销售经营劣质煤、无证经营、不符合环保等相关要求的储销煤点坚决予以取缔、关停;同时建立优质煤炭及其制品供应销售点并在新闻媒体予以公布。禁燃区和其他区域居民住户、商户应购买符合规定的优质煤炭及其制品并留存购买票据以备查验;一旦发现劣质煤流入居民用户,追本溯源,依法依规严查重处。

    六、严格煤炭运输管理 严把运输关口,在县境边界、进入禁煤区主要路口设立运煤车辆检查站,自2018年8月1日起,严禁没有《质检报告》或不合格的散煤流入县境销售、储存。

    七、严厉打击违规行为公安、工商质监、安监、环保、住建、交警、交通、国土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8月20日起对禁煤区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煤炭的,按照《**市燃煤污染防治规定》没收燃煤设施和燃煤,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加大宣传引导开展全方位宣传,全力推进城区集中供热,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鼓励引导广大群众积极使用清洁能源或优质煤炭,自觉抵制高污染燃料和劣质煤,形成全民参与全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九、强化执行、高效落实 各乡镇政府及职能部门要在落实《**县2018年冬季取暖实施方案》的基础上,认真执行本《通告》的各项要求,进一步降低燃煤污染,同时对擅自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或劣质煤等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0357-****110(公安局)、0357-8****04 (环保局)。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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