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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征拆迁工作的12个步骤

时间:2019-05-14 11:40:55 网站:公文素材库

按照征地拆迁工作实施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形成《征地拆迁成本决算报告》,报县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和县财政部门进行决算,并结算征地拆迁成本。为下一步供地(行政划拨或出让供地),合理确定供地价格提供基本依据。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关于统征拆迁工作的12个。

    征地受理、资料收集:县局统征办在收到县国土资源局《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通知单》(简称农转征通知单)后,收集拟征收土地《农转征批复》、《勘测定界技术报告》、《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征地现状红线图》等资料。

    现场踏勘、核桩确认:县局统征办协同县住建局规划科、测绘单位、镇政府、拟征地村组等相关人员到拟征地现场进行核桩确认,对拟征收土地的面积、坐标位置、权属、范围、四至界限等内容进行现场核准,签字认可。

    发布《征地公告》:将农转征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和社保情况;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等内容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建制镇(社区)、行政村予以公告。

    现场调查确认和征地补偿登记:和镇政府(社区)、被征收土地村、组等相关人员共同对被征地拆迁现状进行调查,并予以确认登记。登记的主要内容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地上附着物、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设施;青苗、农作物和树木等等。

    拟定《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统征办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拟定《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方案》,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建制镇(社区)、行政村予以公告。

    征地(拆迁)听证:广泛宣传,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知情权、听证权和参与权。由被征地村、组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征地听证申请》,县国土局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则组织征地(拆迁)听证会。逾期未提出书面《征地听证申请》,则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并由被征地村、组及村民代表出具《放弃征地听证》文书。

    《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方案》的审批:统征办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理化意见后,将此前拟定并公告的《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方案》进行修正,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征地拆迁成本预算:根据现场调查确认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按照县政府批准的《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方案》进行征地拆迁预算,并报县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和县财政部门申请征地拆迁实施所需的资金。

    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户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

    兑付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设施、农作物和树木等拆迁补偿费用。按照《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兑付各项费用。

    征地拆迁成本决算:按照征地拆迁工作实施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形成《征地拆迁成本决算报告》,报县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和县财政部门进行决算,并结算征地拆迁成本。为下一步供地(行政划拨或出让供地),合理确定供地价格提供基本依据。

    村组交付土地:征地拆迁工作结束后,组织被征地村组现场向县国土资源局交地,由当地镇政府或社区及相关单位参加,同时将征地拆迁有关资料上报县国土资源局。

    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现场踏勘时要认真进行核桩确认:主要是对测绘单位提供的坐标位置和规划部门坐标位置、报批坐标位置以及实地坐标位置进行核桩确认,并进行现场核准,签字认可。

    “两公告”的主体:“两公告”的主体必须是县人民政府,不能以县国土资源局名义发布《征地公告》和《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方案公告》。

    拟定《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方案》的部门: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住建、财政、民政、社保、人寿保险公司等部门共同拟定《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方案》,参与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监督职能:县国土资源局配合县农业、民政、镇政府等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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