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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县“金房券”安居工程实施办法

时间:2019-05-14 11:41:08 网站:公文素材库

本办法所称“金房券”是指政府向自愿放弃可复垦的合法宅基地使用权和建房权的申请人发放的住房保障凭证,可以购买城镇保障房、城区商品房或租赁乡村周转房。通过以地换房,促进农村人口向县城、中心镇集聚,加速城镇化进程。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我县城镇化进程,推进城乡协调发展,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进一步盘活农村宅基地,提高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完善农村居民建房服务管理体系提升民居特色风貌的若干意见》(县委〔2018〕4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所称“金房券”是指政府向自愿放弃可复垦的合法宅基地使用权和建房权的申请人发放的住房保障凭证,可以购买城镇保障房、城区商品房或租赁乡村周转房。通过以地换房,促进农村人口向县城、中心镇集聚,加速城镇化进程。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金房券”必须是拥有合法宅基地的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出宅基地并拆除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协议。

    (三)申请人自愿放弃农村所有宅基地及建房资格且宅基地符合农村土地整治立项条件(退出的宅基地在申请年份“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上为建设用地;所在地块图斑与周边农用地相连),可复垦为耕地。

    (四)对涉及10户以上整村搬迁的自然村或集中连片可复垦面积达 10亩以上的,优先享受“金房券”。

    二、补偿标准

    申请人退出宅基地的补偿控制价为300元/平方米,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结算补偿款。各村可在控制价以内根据本村实际制定具体补偿标准,报所在乡镇(街道)批准后实施。

    三、人口核定

    根据农村居民建房相关规定,申请人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按照家庭人口确定大、中、小户,大户为5人及以上,中户为3-4人,小户为2人及以下。申请人为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按小户确定。

    (一)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资料为准。

    (二)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资料外的以下人员,可列入家庭人口计算:

    1.现役义务兵、士官;

    2.户口已迁出的全日制在校生(包括在读研究生,大、中专院校在校生);

    3.依法办理收养登记人员;

    4.服刑人员(有期徒刑);

    5.已结婚登记但尚未办理户口迁入的人口(结婚证);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独生子女家庭(户主子女为独生子女),可以增计一个安置人口,不得重复计算。

    四、使用范围

    (一)城镇保障房。按照退出宅基地申请人确定的大、中、小户,在指定安置小区分别提供160平方米(可以100+60平方米组合)、130平方米、100平方米的公寓房供选择,申请人凭“金房券”按照综合成本价购买,申请人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另享受5600元/人的一次性扶持资金补助。安置房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之日起,位于中心城区的满 10年、位于经济开发区和中心镇的满5年,按相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允许上市交易。

    (二)城区商品房。政府制定年度“金房券”购买商品房计划,有计划地推出商品房,供持有“金房券”的申请人选择购买。对选择购买城区商品房的(房屋开发公司一手房),政府按照大户18万元、中户16万元、小户14万元的标准给予购房补助。申请人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另享受5600元/人的一次性扶持资金补助。

    购房户将《购房补助款申请表》、《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首付款缴款发票、“金房券”凭证等材料提交国土部门审核通过后,由县财政统一将购房补助款汇至购房户账户。

    (三)乡村周转房。对选择在农村安置的申请人退出宅基地并拆除原房屋后选择投亲靠友、村集体周转房居住的,按照大、中、小户给予每户8万元、7万元、6万元的标准补助。选择村集体周转房居住的,村集体可向住户收取少量的租金,房屋使用权不得继承、转让、出租。若已享受补助的农户另行申请建房的,必须退还已领取的补助款及银行同期利息。

    五、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申请。申请人持《户口本》、家庭成员身份证明等到所在村委会填报申请表,经村集体讨论通过后报乡镇(街道)审核。

    (二)乡镇审核。乡镇(街道)负责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逐户核实申请人的退宅面积和条件,相关情况在乡村两级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享受对象、可退宅面积、家庭人口等,公示期为7天。

    (三)签订协议。经公示后无异议、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署放弃建房承诺书并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宅还耕协议,乡镇(街道)负责收回不动产权证(房产所有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并将相关资料报县国土资源局复核。

    (四)集中公示。县国土资源局对乡镇(街道)审查材料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安置条件的,在“**通”、《今日**》等媒体上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时间7天,确定安置对象。

    (五)房屋拆除。申请人在接到通知后60日内应当腾空房屋及其附属用房,自行拆除或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拆除。

    (六)申请人名下的所有房屋拆除并经乡镇初验和县国土局复核后发放“金房券”。

    六、附则

    (一)遵循双方自愿的原则,对不符合农整项目安置的申请人可实行梯度转移安置,只要将名下所有的房屋无偿调剂给符合农整项目的农户,并将符合农整项目的宅基地予以复垦,经批准也可申请“金房券”。

    (二)相关人员若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偿及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安置资格,收回被骗取资金,并移交有关单位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实施办法自2018年8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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