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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新时代党的历史使命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党和国家政治体制、政治权力、政治关系的一项重大政治体制改革。作为纪检监察机关,要从政治、历史、现实、法治的维度,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理解监察法相关条文的内涵精髓,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
持续做好改革思路的“领会”文章。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深刻把握监察法的本质属性是重中之重。要牢牢把握“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这个根本,清醒认识纪委监委本质上是反腐败工作机构,是党的政治机关,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到纪检监察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决查处“七个有之”问题,推动党内政治生活、政治文化、政治生态一体净化。要牢牢把握“依纪依法”这个要求,把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和监委的监督调查处置统一起来,把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两把尺子”统一起来,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施监察,使执纪执法同向发力、精准发力,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要牢牢把握“以人民为中心”这个价值取向,深入贯彻落实“人民群众反对什么、痛恨什么,我们就要坚决防范和纠正什么”的要求,依靠党的自身力量与群众相结合的力量,围绕扶贫、民生等领域,坚决整治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让群众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有更多获得感和幸福感。
持续做好改革试点的“深化”文章。监察法的颁布实施,监委完成挂牌组建,是监察体制改革迈出的关键一步,但是促进职能、人员、工作深度融合,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整体性提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要强化政治工作促进思想融合,对照机构和队伍重组进行党组织重组,积极开展学习监察法、重温入党誓词、主题党日等活动,为队伍融合发生“化学反应”提供有力保障。调查组要同步成立临时党支部,加强思想交流,剔除瑕疵不足,做到审查调查与党建工作“双同步”“两不误”。要强化能力素质促进队伍融合,密集开展大学习大练兵大讨论,制定内容丰富且形式多样的“纪法培训套餐”,采取专业性辅导、互动型研讨、案例式教学,特别是要建立起以案代训、以案促练、实战历练的练兵模式,将纪检监察干部培养成既懂纪又懂法的“全科医生”。要强化纪法贯通促进工作融合,按照边工作边实践、边探索边完善的原则,对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和监督管理等环节进行梳理细化、流程再造。同时,将监察体制改革与司法体制改革有机结合,加强与执法、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严把事实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确保党纪国法“双剑合璧”效应充分发挥。
持续做好改革效能的“释放”文章。监察法的出台是实践发展所需,党心民心所向,为各级监委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了法律依据,使纪检监察工作更有底气、更加硬气。要精准有序有效惩治腐败,聚焦城中村征地拆迁、土地“两违”、扶贫领域搞数字脱贫、表面工程、放纵包庇黑恶势力甚至充当“保护伞”、借宗族势力破坏村级组织建设等问题,精准惩处、精准施治,以实实在在的办案成效回应社会关切,彰显改革成效。要全面把握运用“四种形态”,既拔“烂树”、治“病树”,又着眼整片森林健康,善于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管住公职人员从“好同志”沦为“阶下囚”的真空地带。特别是根据所发现问题和调查情况、当事人认错悔错改错情况等多种因素,有理有据地进行综合考量、宽严相济,实现审查与挽救并举,惩处与宽容并重。要发挥以案促改治本功能,做好“案后整改”,用好反面教材,开展警示教育,努力取得“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方”的效果;总结审查调查发现的问题,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等提出监察建议,督促其履行好主体责任,注重从机制制度上寻求解决办法;加强党规法纪教育,促使公职人员从宏观上认识党的纪律的外延轮廓,在具体中把握国家宪法的标准内涵,努力达到治本效果。
【篇二】
监察法明确了监察委员会国家机构地位,赋予其法定职责和权限,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对我国政治体制、政治权力、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为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直至夺取压倒性胜利提供了法治保证。
新时代唤新征程,必须提高政治站位和觉悟。要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作为国家监察工作的根本政治原则,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体现到工作体制、决策机制、实施举措中,贯穿反腐败全过程,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确保反腐败斗争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推进。要坚决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加强对党内政治生活状况、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情况、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各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把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尽责、为民造福作为根本政治担当,带头把“四个意识”落实在岗位上、落实在行动上,营造守纪律、讲规矩的氛围,推动政治生态实现根本好转。
新征程定新要求,必须在学深悟透上下功夫。县纪委县监委班子成员和各部室负责人把学习监察法摆在重要位置,先学一步,学深一层,学思践悟。充分利用“周学习”“月总结”活动机制,分层分级统筹开展有针对性、系统化的大学习、大培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把握政策和运用法律能力,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同时,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监察法释义”系列解读文章、“带你了解监察法”系列视频等为主要教材,通过专题会议集中学、部室讨论自行学、撰写心得体会交流学等方式,组织全县纪检监察干部认真学习领会,深刻理解和把握监察法的立法目的、指导思想和监察原则,对监察机关的基本定位、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等基本内容进行逐字逐句研读,增强贯彻落实监察法的自觉性、坚定性。
新要求出新目标,必须在学用结合上下狠劲。纪检监察机关既执纪又执法,要把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这“两把尺子”用好,实现既用纪律管全党治全党,又用法律管住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要注重抓好实践锻炼这个“生动课堂”,在实际工作中锤炼严实深细作风,增强履职能力和业务素质。一方面,要用好党章党规党纪的“尺子”,强化党内监督,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用纪律管住党员干部,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另一方面,要依据宪法、监察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党内监督达不到的地方,或者对不适用执行党的纪律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真正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要把执纪与执法贯通起来,实现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有序对接,以更加健全完善的体制保证审查调查权高效规范运行,确保纪法贯通,法法衔接。
新目标要新作风,必须在自我监督上不断加强。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纪检监察机关承担着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双重职责,监督范围扩大了、权限措施丰富了、社会关注度高了、面临的考验更加严峻了,必须不断拧紧自我监督的螺丝,始终保持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心态,时刻绷紧纪律这根弦。必须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自觉接受党委监督、人大监督,加强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同时完善内控机制,发挥干部监督机构作用,切实解决好“谁来监督纪委监委”的问题,严防“灯下黑”,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篇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大背景下出台的首部反腐败国家立法,是反腐败事业向深水区迈进的重要里程碑。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高超的政治智慧,把握整体和局部的辩证关系,创造性提出并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取得了“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护森林”的显著成效。学习运用监察法,必须深入把握“四种形态”这一宝贵经验,深刻理解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的一体有机联系,找准反腐败工作的出发点、着力点和落脚点,勤学笃行,为维护整片森林的健康做出有益探索。
高举旗帜,提高政治站位。党是领导一切的,监察法着重强调“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学习运用监察法,首先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以党的主张为指引,全面准确把握我们党一贯秉持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政策方针,主动把“四种形态”要求融会贯通运用到监察工作和反腐败实践中。要把贯彻落实监察法作为强化党的领导的有力武器,认真落实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以政治建设为统领的要求,着重了解监察对象单位的政治生态和监察对象个人的政治表现,按照“四种形态”要求分类施策,既要及时纠正“四个意识”不强的一般性问题,也要严肃查处“七个有之”的典型问题,使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全面立起来、严起来。
知行合一,积极探索实践。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要积极学习领会“四种形态”要义,转变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的政绩观,把全委的思想拧成一股绳,始终把抓早抓小的理念贯穿于整条监察业务链中。要充分用好第一种形态,把教育挽救干部作为更加紧迫的任务,综合运用谈话函询、批评教育、警示提醒、学习政策法规等手段,迅速补齐筑牢对非党员公职人员的第一道防线。要在第二、三种形态上下功夫,全面探索运用监察法明确的政务处分手段,动辄则咎,防止干部由一般违纪违规坠向违法犯罪深渊。要毫不放松第四种形态,“零容忍”惩治腐败行为,确保反腐利剑锋芒常在。
强桩固基,完善自身建设。强有力的“护林系统”是履行好监察职能的保障。海沧区开展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始终眼望整片森林,积极构建“一线化立体式全覆盖”监督体系,为践行“四种形态”创造有利条件;配置力量“一线化”,转隶干部全部充实到业务一线,区纪委监委从事日常监督和调查处置的人员占比超过总编制数的75%,努力确保人林比例适当;监督格局“立体式”,形成了区纪委监委居中坐镇、巡察组游击清扫、派驻组蹲点驻防的三支“护林员”队伍;监督对象“全覆盖”,深化派驻机构改革,赋予派驻机构监察权限,实现对区直机关部门和街道两大“主林区”无死角监督。下一步,海沧区将继续优化工作机制,强化人员保障,不断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让整片森林都尽情沐浴在监察的阳光下。
【篇四】
作为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制定与颁布是强化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法治保障,实现了立法与改革的无缝对接,反映了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共同意愿,是大势所趋、事业所需、人心所向。当前,要以学习贯彻监察法为契机,立足新起点,把监察法所体现的法治精神和制度安排,落实到各项工作的谋划部署中去。
学懂是前提。监察法全文虽只有九章六十九条八千余字,却对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等做了方方面面的规定。作为反腐败斗争的主力军,纪检监察干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只有认真研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论述,对监察法的结构和内容进行细致的分析和梳理,深刻理解和把握监察法的立法目的、指导思想和监察原则,将监察法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规党纪及其他法律法规,进行横向对比学习,强化理解与记忆,学深悟透,不断增强党纪国法的融汇贯通与衔接,才能在学思践悟中增强贯彻实施监察法的的坚定性和自觉性。
弄通是根本。监察法将6类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部纳为监察对象,明确了采取谈话、讯问、询问等12项措施开展调查的程序和条件等,为基层纪检监察组织扩大监督对象提供法律依据的同时,也对纪检监察干部履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如何开展审查调查工作备受关注,一举一动都受到监督。因而,纪检监察干部更要在学懂的基础上,悟透监察法每一条规定,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贯彻“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理念,严格按照监察法规定的职责、范围、权限、程序、手段进行监察,将监察工作牢牢限定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做实是关键。学习监察法的目的,是运用法律知识更好地指导纪检监察工作,依纪依法开展审查调查工作。因此,除了要准确把握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把学好用好监察法同当前重点工作结合起来,紧盯“微权力”,严惩“微腐败”,更要善于在工作中发现问题并加以总结,积极探索建立监察工作运行机制,加强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实现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有序对接、纪法贯通、法法衔接,促进工作全面融合。
“知者行之始,行者知之成”。当前,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定位更加清晰,纪检监察干部更要积极适应新形势带来的新变化,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以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和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肩负起新时代反腐败工作的神圣职责和使命,不断开创反腐败工作新局面。
【篇五】
实践证明,没有监督的信任是放任。长期以来,对非中共党员的村干部监督无力,党的领导弱化,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缺乏有效措施。非中共党员的村干部不受党纪党规约束,对不称职村干部罢免操作不易,对非中共党员村干部已违纪但够不上违法的问题,出现了监管“空档”,造成个别非中共党员村干部有恃无恐,群众意见很大。监察法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纳入监察对象,有效的填补了上述空白,极大地振奋了广大纪检干部,激发了学习监察法的热情。
学习监察法要提高政治站位。要从党中央为了加强反腐败统一领导,实现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相结合的高度去认识。监察法将六类人群纳入了监察对象,监察对象扩展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现了党内监督全覆盖与国家监察全覆盖,相应地赋予了监委更多的权利,体现了党中央夺取反腐败压倒性胜利坚如磐石的决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作为纪委书记,更要把使命、责任扛在肩上,敢于动真碰硬,以“不破楼兰终不还”的斗志,将反腐败工作引向深入。
学习领会好才能执行好监察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学习监察法也要用法治思维领会其内涵,逐条深研细读,掌握要点要义。监察法严格规定了监察范围、监察权限和调查手段、监察程序等,只有人人成为“纪法皆通”的复合型干部,才能确保在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过程中用准、用好。
利剑高悬,方能长治久安。基层纪检干部已经擦剑磨枪,枕戈待旦。我们将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基层自治组织的“关键少数、关键岗位、关键环节”实施全方位无缝隙监察,对扶贫领域腐败问题和胆敢向民生民利伸手的村干部零容忍,以反腐败斗争更大成效取信于民,使监察法成为悬在所有腐败分子头上的“达摩斯利剑”。
【篇六】
监察法的颁布实施,为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事业创造了历史性机遇,也对纪检监察干部能力素质提出了时代性要求。我们必须经常学、反复学,做到熟知精通、熟练运用,忠诚坚定、担当尽责,不负党和人民的重托。
把握“政治机关”属性,学出更加坚定的信念。纪委和监委是政治机关,对党忠诚是首要原则,也是最大的政治。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学深悟透监察法,不断强化责任意识、担当精神,进一步坚定推进反腐败斗争的信心。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牢记使命,忠于党的事业、纪检监察事业,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纪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决策部署,以强烈的使命感担负起从严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忠诚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以实际行动许党许国、报党报国。当前特别要聚焦扶贫攻坚、民生保障等重点领域,大力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民生领域突出问题、移风易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专项治理,坚决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不正之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让群众在反腐败斗争中有更多获得感。
把握“依纪依法”要求,淬炼更加专业的素养。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学好监察法,是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工作的基本依据,也是新时代纪委监委干部履行职责的看家本领。开展“大培训、大学习、大调研”活动,以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纪检监察业务为重点,组建宣讲团,举办纪检监察综合业务培训班,通过“菜单式”常态化精准培训,结合实战实训、集中研讨等,努力推动纪检监察干部成为纪法皆通的“专才”。严格按照监察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规范运用调查措施,严把事实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确保调查取得的证据经得起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审查。
把握党内“纪律部队”定位,强化更加忠诚的担当。按照“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着力打造一支忠诚履职、勇于担当的执纪铁军。首先,要进一步健全内控机制,通过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督促纪检监察干部带头遵纪守法,自觉接受监督,习惯在约束和监督下开展工作。在去年制定出台《惠安县纪检监察干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目前惠安县正探索建立纪检监察干部工作约谈办法、常态化家访制度,强化“八小时之外”的监督,坚决防止“灯下黑”。其次,要督促正确履行职责。要统筹用好纪委监督执纪问责与监委监督调查处置“两把尺子”,积极探索将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找准两者共通点,准确把握边界,既要用纪律管住党员干部,又要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施监督,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
【篇七】
法治,就是“良法善治”。监察法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基础性作用的法律,是反腐败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进一步固化为法律制度。形象地说,其意义在于“名正”“言顺”,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首先是宪法修正案的通过,确立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由“一府两院”变成“一府一委两院”,需要有一部专门的法律进行规范和调整,为其履责提供法律基础。其次是监察法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赋予了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严格规范了监察程序,加强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这对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法律制度来反对腐败,提高依法惩治腐败的能力,无疑是增加了充分的法律依据。深入学习贯彻监察法,把握好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定位,是监委有效行使监察权、更好发挥自身作用的关键。
监委履责的本质属性是监督,突出一个“公”字。监委成立后,帮助纪检监察干部弄清监委“是干什么的”,这是监委履行职责的前提。监察法规定,监委的首要职责是监督,针对的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主要监督检查他们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情况。实践中,我们将确定监察对象范围,作为监委履行职责的“先手棋”,以“是否行使公权力”为主要依据,经过4轮调查摸底、研究分析和筛选工作,将监察范围逐步规范,最终确定监察对象由原来的1504名增加到现在的5692名,使监察对象由“狭义政府”转变为“广义政府”,补齐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空白”,实现了监察全覆盖,为监委履行职责找到了“靶子”。而有效管用的监督方式是充分履行职责的保障,实践中,我们积极探索,采取多种手段,着力在抓早抓小上下功夫,全面摸清“树木”与“森林”的情况,以便把问题扼杀在萌芽状态,避免“要么好干部,要么阶下囚”的现象。
监委履责的威慑手段是调查,突出一个“法”字。对调查职责的履行,主要体现在12项调查措施的使用上,这其中,每一项调查措施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限制条件,对证据的合法性也作了明确要求。其中,留置是最受瞩目的措施,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反腐败领域的集中体现,有利于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实践中,我们结合实际制定了一整套调查措施使用办法,从启动程序、审批流程、全程留痕等方面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如在查办全省首例留置案件中,严格按照刑事诉讼证据标准调查取证,细化审批流程,规范工作程序,在审批、执行、文书、保障、留痕等方面做到规范有序,全要素运用12项调查措施,仅用29天就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高质量完成审查调查各项工作,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调查措施实践样本。
监委履责的实效体现是处置,突出一个“度”字。处置,是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是监督调查实效的体现和保障。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履行处置职责的几种方式,主要目的是规范和保障监察机关的处置工作,既防止监察机关滥用处置权限,也保证监察机关依法履行处置职责。实践中,我们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综合运用谈话提醒、函询、政务处分、处理建议、问责、移送起诉、提出监察建议等方式,既抓早抓小、治病救人,又体现了标本兼治,实现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同时,做好案件调查“后半篇文章”,如在查办全省首例留置案件中,针对涉案人员的身份不能由监委作出政务处分的特殊情况,发函建议案发单位及时解除劳动合同,同步推进对案发单位内违纪违法行为的全面检视和清查,深入分析案发单位在管理制度、机制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及时提出监察建议,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学”无止境,“做”在路上。在无经验可循、无先例可依的情况下,我们破冰前行,严格规范并全要素运用12项调查措施,把党委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具体的审查调查工作中,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彰显了监察法的政治性。但也存在监督有待做细做实、纪法和法法衔接有待融合等问题,亟待在实践中进一步把握监察法的科学内涵,深学深悟、笃信笃行,在宣传培训、贯彻执行、监督检查上再发力,推动监委履责更充分、更高效,以充分释放监察法惩治腐败的巨大威力。
【篇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出台,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取得重大制度性成果,为反腐败工作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如果说纪检监察机关是党的“纪律部队”,那么监察法无疑就是我们克敌制胜的“霜刃利剑”。湖里作为特区发祥地,纪检监察干部要弘扬改革精神,在学习运用监察法上作表率,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真正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学贵有恒,苦练内功。监察法是首部反腐败国家立法,在学习和运用上没有先例可循,唯有持之以恒、常学常新。一方面是深化内涵式学习,聚焦法律文本,深学细研,领悟精髓要义;另一方面是加强外延式学习,与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章党规党纪相结合,提高站位、融会贯通。目前,湖里区纪检监察系统正在开展“能力素质提升年”活动,通过分类实施教育培训,既有集中培训也有主题研讨,既有观摩交流也有实战练兵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不断增强学习监察法的实效。
法贵必行,有犯必施。立而不行,徒为虚文。监察法的权威和力量,不仅在于反腐败工作中的重要地位,更要体现在全面有效地实施。只有严格、刚性执行监察法,使纸面上的法律变成现实中、行动中的法律,才能真正实现立法目的,彰显法律的价值,指引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阔步向前。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作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的重大判断,同时也指出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基层精准帮扶、涉黑涉恶、旧村改造等民生领域“苍蝇乱飞”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因此,推动监察法在基层落地生根,必须敢于担当、果断亮剑,坚决查处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业贵于精,箭无虚发。法施于人,虽小必慎。作为执法者,必须吃透吃准法律规定,严格把握监察职责、监察范围、监察权限和监察程序。充分发扬“工匠精神”,用心打磨每一个细节,精准打击腐败行为,努力把每一个案件都办成铁案。探索建立科学严谨的监察权运行机制,围绕谈话函询、初核、立案、调查、审理、处分、移送司法等全过程,制定工作规范和操作细则。加强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积极构建法法衔接机制,如,近期湖里区监委与湖里区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在履行行政公益诉讼职能促进依法行政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建立和完善工作协作机制,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作为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要以贯彻实施监察法为契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学习奋进、担当作为,切实履行好监察法赋予的特殊使命,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推动反腐败斗争取得新的更大成效。
【篇九】
国家监察法的出台实施,是反腐败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反腐败斗争增添了法治利器、提供了法治保障。在认真学习监察法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要学深用好监察法,忠诚履行新使命,不断提升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担当新使命,学习宣传监察法。知法懂法才能用法守法,学习宣传好监察法是充分发挥监察质效的基础前提。要面向纪检监察干部开展全员化培训。纪检监察干部是贯彻实施监察法的主体,必须在学习贯彻监察法上走在前、作表率,强化全员培训,提升履职能力。监察法颁布后,龙文区纪委第一时间发放监察法相关学习辅导用书,确保人手一套,要求纪委监委机关、各乡镇纪委(街道纪工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留置点临时党支部深入学习研讨监察法。适时举办知识测试,以考促学、以学促用,掀起了学习热潮。要面向公职人员开展全覆盖学习。大力推进监察法进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进支部、进党校,对所有公职人员分级统筹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使公职人员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省纪委组织的“学好监察法
践行十九大”网络答题活动启动以后,龙文区纪委监委要求监察法规定的六类监察对象积极参与,确保应答尽答。要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全领域宣传。积极利用新媒体向社会公众开展常态化、接地气的监察法宣传,引导社会公众了解监察法,依法协助、主动支持、积极监督监察工作。龙文区纪委监委微信公众号已推送20余篇宣传解读监察法的文章,营造学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展现新作为,探索运用监察法。按照监察法规定的六类监察对象,全方位、多角度开展监督调查处置工作,是充分发挥监察质效的主要抓手。要以严密的监督治病救人。牢记监督是首要职责,把纪委监督与监委监督有机衔接起来,有效运用“四种形态”,做好红脸出汗、咬耳扯袖工作,管住“好公职人员”到“阶下囚”间的广阔地带。要以严肃的处置强化震慑。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严肃查处涉嫌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奋力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2018年春节刚过,龙文区纪委监委就对一名副科级领导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现已移送司法机关提起公诉。要以严格的调查彰显威力。正确运用监察法规定的谈话、讯问、搜查、留置等12种调查措施,讲程序、抓规范、重证据,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检验。龙文区监委在今年第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中审慎试用了包括留置在内的10种调查措施,实现了监察程序的有效运转。
树立新形象,自觉遵守监察法。加强自身建设,忠诚履职,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是充分发挥监察质效的重要保证。要转换工作思路。牢固树立法纪意识,严以律己,做讲规矩、守法律的表率,自觉接受监察法的约束,自觉接受监督,履行好人民赋予的使命。严格执行监察法各项规定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要完善内控机制。围绕监察权运行特点,系统梳理排查岗位职责、制度机制等方面存在的漏洞、风险点和薄弱环节,把与监察法相配套的内控措施落实落细。龙文区纪委监委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了区纪委监委机关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工作试行办法等4份规范性文件,规范工作流程,着力构筑全方位的内部监督体系。要健全协作机制。积极探索监察工作运行机制,不断加强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实现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有序对接、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在今年第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中,专门设立纪法衔接组,负责对证据转换等方面进行把关,同时提前商请检察机关派员指导梳理案件证据,及时与审判机关业务探讨,力争将该案办成铁案、精品案。
【篇十】
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监察法,这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为反腐败工作开创新局面提供了法律保障,实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作为基层纪检监察机关,一定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监察法,既要当好监察法的学习者和宣传者,更要当好执行者和维护者,切实担负起职责使命。
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学习领会。学深悟透是执行好、运用好监察法的前提和基础。纪检监察机关要提高政治站位,始终以政治建设为统领,纪检监察干部要牢固树立政治立场,坚持政治原则,学会政治方法,怀有政治责任,把学习贯彻监察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实。监委作为国家反腐败机构,必须原原本本、逐字逐句反复研读,结合工作实际,全面准确掌握监察法的条文内容,深刻领会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内涵,增强依法反腐的能力和意识,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监察法出台后,集美区纪委监委第一时间召开常委会议、全体纪检监察干部会议、派驻纪检组内部学习会,通过领导领读集体学、个人自学、网站和“集清扬美”微信公众号推送等形式,形成“线上+线下”同学共进的良好氛围。目前,集美区已推出《阿集小美现身说监察法》系列宣传文章,正在策划举办监察法网络答题、组织全区纪检监察干部测试等活动,进一步推动全区公职人员和群众学习贯彻监察法取得更大成效。
注重实践运用,做好法法衔接。学习只是手段,学以致用才是目的。监察法对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等重要内容都作了明确规定,为我们开展监察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按照监察法规定,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格遵循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确保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监察法颁布不久,集美区纪委监委即对一名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对象立案并采取留置措施,这是集美区认真贯彻落实监察法,履行监察职责,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次实践。集美区还根据留置审批过程,编制了《初核结束后至申请留置步骤说明》,规范留置调查措施审批流程,探索完善监察工作运行机制。此外,集美区还充分利用监察法颁布的契机,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程项目领域、国有企业领域专项巡察和基层“微腐败”领域巡察,将监督的触角向基层延伸,严查基层微腐败,切实推动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
聚焦队伍建设,锤炼执纪执法铁军。监察法通过后,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范围大幅扩大,以集美区为例,全区监察人数由原来的800多人增加至6000多人,增长近7倍。而且,根据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拥有12种调查措施,这一方面说明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力变大了,另一方面也这意味着我们的任务更加艰巨、责任更加重大。“治人者必先自治,责人者必先自责,成人者必先自成”,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要承担起反腐败重任,必须建立一支政治过硬、本领高强的“铁军”。纪检监察干部不仅要熟悉党纪党规,更要精通法律法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切实增强反腐败工作合力。同时,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增强接受外部监督的自觉性,强化自我监督,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严防“灯下黑”,努力锻造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纪检监察铁军,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乘风好去,长空万里,直下看山河。”我们要乘着监察法颁布的春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认真贯彻落实监察法,为推动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向压倒性胜利转化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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