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即将到来的夏季汛期,如何做好相关的防汛以及抗旱工作呢?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带来了2018年全市防汛抗旱应急方案,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看一看哦!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水利工程突发性水灾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保证水工程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制定依据
制定本预案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安徽省抗旱条例》、《六安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范围内水利工程突发性水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灾主要包括:洪涝灾害、山洪灾害、台风暴雨、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地震、恐怖活动引发的水利工程安全事故。如: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防汛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公众参与,军民结合。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原则。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坚持依法防洪抗旱,以人为本,科学防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区政府设立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简称区防指),负责组织、指挥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区防指办)设在区水利局。
2.1.1 区防指组织机构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设政委1名、指挥长1名、顾问2名、副政委1名、副指挥长5名、常务副指挥长1名、指挥29名(分别由区直各单位主要领导担任)。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水利局,区防汛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电话: 3236957、3235829传真:3236883、 3260459 (自动))。
(2)防汛前线指挥部。根据我区区情及历年防汛安排,汛期设有常设机构暨5个前线指挥部,每个指挥部均由1名指挥长,4名成员、2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1.青山指挥部。辖区:青山乡、城南镇、苏埠镇、韩摆渡镇、石板冲乡。办公地点:青山乡政府 联系电话:2891008。
2.西河口指挥部。辖 区:西河口乡、独山镇、石婆店镇、狮子岗乡。办公地点:西河口乡政府 联系电话:3952021。
3.城区指挥部。辖 区:平桥乡、徐集镇、西市街道、鼓楼街道、小华山街道。办公地点:区建设局 联系电话:3312596。
4.顺河指挥部。辖 区:新安镇、顺河镇 、单王乡。办公地点:顺河镇政府 联系电话:2351300。
5.固镇指挥部。辖区:固镇镇、丁集镇、罗集乡、江家店镇、分路口镇。办公地点:固镇镇政府 联系电话:2241085。
2.1.2 区防指职责
负责组织、指挥全区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主要河道防御洪水方案和跨乡镇的调水方案,及时掌握全区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统一调控和调度水源,组织灾后水毁修复及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2.1.3 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区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单位做好防汛抗旱的宣传报道工作。
区委组织部:负责督察各级领导干部及国家工作人员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掌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及国家工作人员在组织抗洪抢险、抗旱和救灾工作履行职责及遵守防汛抗洪纪律情况。
区监察局:负责督查各级政府、领导干部执行防汛抗旱纪律、落实防汛抗旱救灾工作责任制和组织纪律情况。
区人武部:根据汛情、旱情需要,组织解放军、武警官兵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抗旱应急送水以及执行有关重大的防洪抗旱紧急任务。
区发改委:负责指导制定防汛抗旱规划工作。负责防洪保安建设、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抗旱水源工程等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区农委:负责掌握农业洪涝、旱灾情况,负责灾后农业生产救灾指导和技术服务,做好灾后农业生产自救、生产恢复等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承担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防汛抗旱日常工作;提供汛情、旱情监测预报;提供防汛抗旱技术指导;为区政府、区防指及5个防汛前线指挥部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当好参谋;负责防汛抗旱工程安全监管,督促水利工程水毁修复。
区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汛抗旱资金,按区防指确定的分配方案,及时下拨中央和省、市、区级防汛抗旱经费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助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和水运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负责公路、航道设施建设等满足和保障防洪需要,优先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及时征调组织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紧急防汛期督促船舶服从防洪安全要求。
区卫计委: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区防指提供水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区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保障运送防汛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偷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与抗旱工程设施的违法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众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区民政局:负责全区水旱灾害的救灾工作,对受灾群众实施救助安置。负责灾情统计和核查,统一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区防指提供灾情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
区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和预报工作,对汛情、旱情形势作出气象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组织力量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及时向区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预报信息。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救灾现场气象保障服务。适时组织人工增雨工作。
区环保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在水污染危险期,及时向区政府、区防指报告水质状况,防止饮用水源地污染、造成水质性缺水,避免和减轻污染事故造成的重大损失。
市城郊供电公司:保障防汛、排涝、抗旱的电力供应和抗灾用电指标兑现。
区经信委:负责协调落实农业排灌和抗灾用电指标,以及工矿企业的防汛抢险撤退迁安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汛期有关消费品市场调控和组织供应。
区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组织、协调防汛抗旱突发事件中涉及生产安全的应急救援处置。
区住建局:负责城镇城建系统防洪、排水、供水工程的安全运行,组织指导城镇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排涝工作。做好有关城镇供水相关工作。
电信、移动、联通公司:负责协调全区通信运营企业和有关专网单位为防汛抗旱提供通讯保障。根据汛情需要,协助调度应急通讯设施。负责公用的防洪安全通信设施和通信畅通。
区农机局:负责防汛抗旱中农机使用、维修等技术指导。
区林业局:负责防汛抗旱工作中木料储备、调拨和供应工作。办理应急抢险林木砍伐手续,灾后组织补种。
区公路局:负责所辖公路设施防洪安全,确保防汛抗旱公路畅通。
区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排水管道、街道排水系统的管理工作,确保排水通畅。
2.1.4 区防指办职责
承办区防指的日常工作,及时掌握全区汛情、旱情、工情;根据区防指决策,具体统一调度全区骨干防洪抗旱工程;组织拟定主要河道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小型水库调度、运用办法和城东湖蓄洪区运用工作预案及重点地区的抗旱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督促各乡镇制定和实施防御洪水方案和抗旱预案和防台风、山洪泥石流预案及相关乡镇城东湖蓄洪区运用工作预案,指导、检查、督促受涝地区开展排涝;督促指导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清除河道、蓄洪区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负责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特大防汛抗旱补助经费、省、市级防汛抗旱经费、农业抗灾用电指标计划安排,区直管工程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拨;组织、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队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区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督查各地防汛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和值班值守情况。
2.2 防汛现场指挥机构组成及其职责
当淠河、汲河、汲东干渠(裕安段)出现超警戒水位,水工程出现重大险情或其他紧急情况需要现场指挥的, 5个前线指挥部适时现场指挥。现场指挥机构由指挥长、参加抢险的解放军、武警部队首长和水利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拟定抢险方案,行政首长对抢险方案进行决策,并组织实施。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抢险,由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气象水文信息主要包括:当日降水量及上游降水量,预报中、短期降水量、未来天气形势分析、台风生成及走向趋势分析、其他有关气象信息。气象部门应做好灾害性天气预报预测工作,当有可能发生灾害性天气时,要加强与上级和有关周边地区气象部门的会商,滚动预报最新气象变化趋势,并及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1.2 河道堤防信息
河道堤防信息主要包括:实时水位、流量、工程运行状况、巡堤查险有关情况(包括查险队伍人员组成、人数、交接班等);工程出险情况(包括出险时间、地点、类别、程度、处置等情况);负责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应急通信联络方式、抢险队伍、抢险消耗物资等。
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工程管理单位应随时掌握河道堤防信息,认真做好记录。当河道水位超设防水位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巡堤查险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同级防指和上级主管单位。当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时,由当地防指组织民工上堤巡堤查险和防守,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将有关工程及防汛信息报当地防指和区防指。当淠河、汲河达到警戒水位后,所在乡镇防指应按每日两时段(即8时、16时)向区防指报告汛情、工情信息,并根据汛情发展趋势增加报告次数。重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报到区防指办,区防指办在险情发生后2小时内报区政府和市防指办。
3.1.3 水库工程信息
水库工程信息主要包括:重点小水库实时坝上、坝下水位及库容;入库、出库流量及变化趋势;泄水建筑物调度及运行状况等;若发生险情要形象描述险情状况及采取的应急抢险措施;负责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应急通信联络方式等。
水库超汛限水位后,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规定,增加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洞)等区域的巡查次数;增加大坝安全监测设施观测频次,做好记录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在安全运行状况下,水库管理单位按规定向水库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库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当发现险情或建筑物运行出现异常时,应立即报告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库主管部门。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后应在1小时内报至区防指办。
3.1.4 洪涝及旱灾信息
洪涝、旱灾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受灾人口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土壤墒情、蓄水和城乡供水情况,灾害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灾情,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收集洪、涝、旱灾情动态信息,按规定报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重大防汛抗旱行动情况应及时上报。对有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须核实后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区防指在灾害发生后3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区政府和市防指办,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灾后及时上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各乡镇和相关单位及部门要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队伍,检查维护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储备足够防汛抗旱物资,修订完善各类防汛抗旱预案,保证通信畅通。
3.2.2 气象水文预警
当预报有灾害性天气,由气象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当预报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乡镇单位和部门做好应对准备。
3.2.3 洪水灾害预警
⑴当河道水位达到警戒水位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本区域内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汛情信息。当河道水位接近或超过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水库、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时,区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情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⑵当河道堤防及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时,水工程管理单位或现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工程主管部门报告,当地政府应迅速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抢险,并立即向可能淹没的区域发出预警,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⑶当水库大流量泄洪、遭遇特大暴雨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导致溃坝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水库主管部门报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向水库下游预警。
3.2.4 台风暴雨灾害预警
(1)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做好趋势预报。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暴雨,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速度和台风暴雨的量级和雨区分布等信息,与水文部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会商,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台风影响临近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新闻媒体的社会发布。
(2)预报将受台风暴雨影响的有关地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组织气象、水文、国土资源等部门会商,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3.2.5 干旱灾害预警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掌握实时旱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影响范围及程度,采取相应预警措施,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通过新闻媒体在本区域内向社会发布旱情信息。
3.2.6 城东湖蓄洪区预警
预警方式:利用有线电视、广播、电话、手机等。预警信号分级,根据蓄洪区启用的不同阶段,分为:警戒、待命、行动、结束四个阶段。
⑴警戒阶段
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布置,预计台风有可能影响乡(镇)。镇、村有关同志到岗值班,加强台风、水、雨情信息收录和信息互通,掌握动态,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相关信息。开展对水利工程、灾害隐患等重点防御对象进行检查,落实防范和减灾措施。
⑵待命阶段:
根据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布置,预计行洪24小时内有可能影响乡镇,并将有严重影响,有极大可能导致蓄洪,发布区有可能的蓄洪的预备通知。
区委、区政府召开防御蓄洪紧急动员会议,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全部到岗到位,各应急抢险队伍和机械集结待命;做好危旧民房(校舍)和在校学生、在建工程等易灾设施的安全再检查及措施落实。学校、工矿企业视情况实施停课、停工。
水利工程、灾害隐患点等重点防御对象和危险区要进行一步落实巡查和预警措施。
根据台风、暴雨可能影响程度,按蓄洪时的轻重缓急有组织进行撤离。
⑶行动阶段
全面动员各方面力量做好“防、避、抗、抢”各方面工作。严密监视动向、降雨量和蓄洪工作的发生和发展,做好调度工作。做好已转移人员的生活安置。发生特大险情时迅速组织各方力量实施抢险,供电、广电、电信部门等要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⑷结束阶段
蓄洪警报解除根据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布置,台风已减弱为低气压、无大暴雨,洪水正逐步下泻,水位正在下降,对涉及本区不再有影响,发布蓄洪解除通知。
继续对洪水灾害加强监测和预防工作。若水库、河道水位较高时有关责任人坚守岗位。召开救灾会议,全面转入灾后重建、生产自救工作。组织对危旧房屋安全鉴定,视情况组织撤离人员返家,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
整理蓄洪及防灾、抗灾资料,总结经验教训,完善预案。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建立通信及信息传输系统
充分利用公共通信网络,建立区、乡镇及重点防洪抗旱工程骨干通信网,建立区防汛抗旱重要水情监测系统,建立全区水文及气象测报站网,保障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畅通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3.3.2 制定防御洪水、抗旱调度方案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区域内社会经济、人口、水工程等情况及防洪抗旱需要,组织编制和修订防御洪水方案、应急抗旱方案、重要小水库控制运用办法等,按规定报同级政府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后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4.1.2 进入汛期或发生严重干旱,各级防指参照《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应实行24小时值班,跟踪掌握雨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预案。水工程管理单位应配合当地防指加强巡查,发现险情立即向当地防指和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措施,努力控制险情。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3 水旱灾害发生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等方面工作。按照权限和职责负责所辖水工程的调度,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防汛抗旱机构及时报告情况,重大突发事件可直接向市区防指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指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2 I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级响应
⑴淠河、汲河干流、汲东干渠发生超过保证水位的洪水;
⑵淠河、汲河、汲东干渠主要堤防发生决口;
⑶小(1)型水库发生垮坝;
⑷发生面积大于20万亩的洪涝灾;
⑸区内的两个以上乡镇发生极度干旱。
4.2.2 I级响应行动
在国家和省、市防总的指导下,区政府全面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全面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市防指。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指负责人应到一线指挥,防指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
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⑴淠河、汲河干流、汲东干渠大部分发生超过警戒水位的洪水;
⑵淠河、汲河、汲东干渠一般堤防发生决口;
⑶小(2)型水库发生垮坝;
⑷发生面积大于10万亩的洪涝灾;
⑸区内的两个以上乡镇发生重度干旱。
4.3.2 Ⅱ级响应行动
在省、市防总指导下,区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区防指视情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全面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区政府和市防指。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指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区、乡镇全力配合友邻地区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区、乡镇政府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必要时,可按程序申请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应急响应
⑴淠河、汲河干流、汲东干渠有一处发生超过警戒水位的洪水;
⑵淠河、汲河、汲东干渠一般堤防发生严重险情;
⑶小(2)型水库、重要涵闸发生严重险情;
⑷发生面积大于5万亩的洪涝灾;
⑸区内的两个以上乡镇发生中度干旱。
4.4.2 Ⅲ级响应行动
??⑴区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趋势,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区政府的市防指,并通过防汛抗旱简报等方式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可在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告》。区防指视情可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⑵区防指可视情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当地防指应按职责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按规定上足防汛抗旱民工,加强防汛查险,并将工作情况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防指。
??⑶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区、乡镇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组织抢险。必要时,请上级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⑴淠河、汲河主要支流、清凉寺分干渠的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⑵小(1)型水库出现险情,小(2)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⑶发生面积大地3万亩的洪涝灾;
⑷区内的两个以上乡镇发生轻度干旱。
4.5.2 Ⅳ级响应行动
⑴区防指办负责人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汛情、旱情的监视和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区防指领导和市防指办。区防指办视情派出检查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⑵有关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密切监视汛情,按职责加强巡逻查险,并将巡查情况上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
⑶区、乡镇防指应按职责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按规定组织民工上堤防汛查险,组织开机排涝或抗旱提水,并将工作情况报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指办,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抢险。
4.6、淠河、汲河、汲东干渠洪水量级划分
4.6.1 淠河
⑴50年一遇以上洪水(超标准洪水),相应的横排头流量在5470m3/S以上,六安下龙爪站流量在4800 m3/S以上。
⑵50年一遇洪水,相应的横排头流量为5470 m3/S,六安下龙爪流量为4800 m3/S以。
⑶20年一遇洪水,相应的横排头流量为4030 m3/S,六安下龙爪流量为3560 m3/S以。
⑷10年一遇洪水,相应的横排头流量为2990 m3/S,六安下龙爪流量为2670 m3/S以。
4.6.2 汲河
汲河一直未设水文监测站,我办依据《汲河防洪治理规划》并结合汲河多年洪水规律及防洪经验,现拟定汲河(固镇站)设防水位24.00m,流量650m3/S以下;警戒水位为25.59m,流量650m3/S(相应洪水标准5年一遇);保证水位为26.42m,流量895m3/S(相应洪水标准10年一遇);水位达27.09m,流量达1150m3/S(相应洪水标准达20年一遇,超标准洪水)。
4.6.3 汲东干渠
根据汲东干渠原设计文件和历史资料及实际情况确定汲东干渠吴家岸警戒水位56.27m,保证水位57.57m。
4.7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7.1淠河、汲河主要支流洪水
(1)当淠河、汲河主要支流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区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到分工的责任段督查防汛工作。区防指成员和技术人员按照分工要求,进岗到位,开展工作。上足防汛民工,巡堤查险和防守。当淠河、汲河主要支流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区防指按调度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适时调度水库拦洪错峰,确保重要堤防工程及重要城镇的防洪安全。
(2)当淠河、汲河主要支流洪水预报遇到重大险情时,区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到责任段,靠前指挥;乡镇现场防汛指挥负责人应根据需要增调防汛抢险民工,重要险工险段应确定专人防守。抢险技术难度大时,乡镇防指可申请区级防汛机动抢险队支援抢险。
(3)当遇特大洪水时,区防指制定洪水调度方案,提出调度运用意见,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4.7.2 外水顶托,内涝严重时
(1)当我区境内普降暴雨,河水猛涨,出现积涝,全区处于洪涝威胁之中时,要根据各地的水情,对洪水进行科学调度,以便减少洪涝危害,确保安全度汛。当境内河道水位(含汲东干渠)至警戒水位时,应将所有的泄洪排涝涵闸全部开启,各防洪涵闸及时关闭,并与市、周边县区及淠史杭总局联系,全部开启相关涵闸,最大限度泄洪。
淠河、汲河和汲东干渠一旦发现倒灌、管漏、渗漏等险情,要立即报告并及时堵复加固。密切注视水情、雨情的发展,紧急动员全区人民全力以赴投入抗洪抢险,沿河和各乡镇要处于临战状态。准备好抢险物资,组织应急抢险队,加固险段,坚守阵地。
(2)发生涝灾的地区要按先自排后机排,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积极开展排涝。乡镇政府需组织劳力,拆除堵坝,保持沟渠畅通;适时开启固定泵站,调集并架设临时排水机械,抢排涝水;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积极筹措排涝经费,电力部门要优先保证排涝用电。
4.7.3 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垮塌
(1)当出现小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前期征兆时,乡镇防汛指挥机构或工程管理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同时向乡镇政府和区防指报告,向下游可能受灾区域的地方政府预警。乡镇政府及防指应立即成立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抢险。区防指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抢险。
(2)工程出险地点的下游政府或防汛指挥机构应迅速组织转移淹没区或洪水风险区内群众,并根据预案利用有利地形构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或减缓洪水推进速度。
(3)当小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后,要立即启动应急抢堵预案,加强充实现场抢险领导力量,明确行政、技术负责人,设立技术专家组、施工组、物资器材组、后勤保障组、灾民转移安置组等,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
4.7.4 台风暴雨灾害
(1)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防汛负责人应立即上岗到位,根据当地防御台风暴雨方案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对台风暴雨可能严重影响的地区,区乡人民政府发布防台风暴雨动员令,适时启用各级防台风预案,组织防台风暴雨工作,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做好宣传和组织发动工作,落实防台风暴雨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防台风暴雨和抢险工作。
(2)防汛指挥机构督促相关地区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堤防、水库、涵闸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台风暴雨可能明显影响的地区,应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测,控制运用水库、水闸及河道洪水调度运行,超蓄的水库应将水位降到规定的蓄水位,河道水位高的应适当预排。
(3)台风中心可能经过或严重影响的地区,当地政府应动员和组织居住在低洼地、危险区、危旧房特别是人员集中的学校、医院等人员及时转移,高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电力、通信部门落实抢修人员,一旦损坏迅速抢修,保证供电和通信畅通。城管部门做好区广告宣传标牌固定、树木的保护工作。医疗卫生部门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方案。
(4)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及时播发台风预报警报、防台风暴雨措施以及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防御部署。
4.7.5 干旱灾害
区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①强化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区行政领导到受旱乡镇分片指导抗旱救灾工作,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确保灾区社会稳定。区防指派出抗旱指导组深入受灾地区指导抗旱救灾工作。各级防指办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分析旱情发展趋势,并向乡镇政府和区防指报告。环保部门要加强水质监测,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强化重点水源的调度和用水管理,优先解决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尽最大可能保高效良种田用水。
②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指备案,由本级政府视情决定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运用各项特殊的应急抗旱措施,包括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组织抗旱服务组织和动员社会有关单位向饮水困难地区送水。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③严重缺水城镇应当通过临时建站、打井等应急工程措施补充水源,经本级政府批准,可限制直至停止造纸、酿造、印染等高耗水企业生产用水;暂停洗车、浴池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限时和限量供应居民生活用水。
(2)严重干旱
①区防指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并及时报告区政府领导,加强重点水源工程的调度和协调。适时派出抗旱指导组,深入受旱地区指导抗旱工作。
②受旱地区适时启动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指备案,乡镇政府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全力抗旱。区政府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发生饮用水困难的地区应组织抗旱服务组织和动员有关单位送水。
③督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部门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增加并落实抗旱用电指标、应急抗旱资金和物资。加强水质监测,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
④出现区城水源紧缺时,启用应急水源工程,经本级政府批准,可适当限制高耗水低效企业和高耗水服务业用水。
(3)中度干旱
区防指根据旱情发展趋势,适时部署抗旱工作。区防指办及时掌握受旱地区旱情,定期分析旱情发展趋势,并报告区政府、区防指领导,加强重点水源工程的调度和协调。
受旱地区防指根据旱情发展情况适时会商,布置抗旱工作,及时分析预测水量和供水形式,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调度。定期向区防指报告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4)轻度干旱
各级防指办及时掌握旱情信息和发展趋势,适时发布旱情预警预报,强化蓄水保水和水源统一管理,组织抗旱服务组织开展抗旱服务。
4.8 信息报送和处理
4.8.1 信息内容
防汛抗旱信息主要包括: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参加防汛抗洪、抗旱人力调集情况;防汛抗旱物资及资金投入情况;因水旱灾害转移人口及安置等情况。
4.8.2 信息报送
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归口管理,逐级上报。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实行一事一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8.3 信息处理
一般信息由防指办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出,重要和需要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信息,须经防指负责人审签。防汛抗旱信息处理,一般性防汛抗旱信息,由区防指办有关负责人处理;重要信息,经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签批后,按领导批示分头办理,防指办负责督办。
4.8.4 信息核查
凡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备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上级部署应立即调查核实。
4.9 新闻报道
4.9.1 新闻报道原则
坚持稳定、团结、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的原则,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为抗洪救灾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4.9.2 新闻报道重点
区委、区政府对防汛抗旱工作的高度重视以及决策、部署和对灾区人民的关怀;区防指发布的汛情、旱情、灾情信息;各级党委、政府组织干部群众投入抗洪、抗旱救灾行动情况;人民解放军、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和广大干部群众投身抗洪、抗旱救灾的英勇行为;灾区人民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顾全大局,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的具体行动和可贵精神;社会各界对我区抗洪、抗旱救灾工作的支持和援助。
4.9.3 新闻审查
由区广播电台、区电视台等区级以上新闻单位公开报道的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报道,由区防指审核。
5 应急结束
新淠河、汲河、汲东干渠水位落至警戒水位以下、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严重旱情已缓解,并预报无较大汛情、旱情时,区、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按规定的权限宣布解除紧急防汛(抗旱)期,转入正常防汛抗旱工作。
在紧急防汛期间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等,相关部门应依照规定及时归还或补偿调用的专业机动抢险队,由申请调用的单位支付成本费用。区政府应抓紧组织灾后重建、水毁工程修复、拆除临时抗旱截水工程、恢复原貌等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6 应急保障
6.1 组织保障
区防指成员单位要抽调精干人员,充实、加强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力量,在防指的统一指挥下,按照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负责处理防指紧急事务和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保证防汛抗洪和抗旱高效运转。
6.2 队伍保障
6.2.1 群众防汛抢险队伍
群众防汛抢险队伍是防汛抗洪的基本力量,承担巡堤、查险、排险任务。为确保淠河、汲河、汲东干渠主要堤防汛期防洪安全,沿河各乡镇组建民工抢险队伍,每个队20~30人,明确负责人,由当地防指调度。根据汛情发展,区防指可决定增调防汛民工。
6.2.2 部队抢险队伍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抗洪抢险骨干力量。视汛情、险情发展,乡镇防指向区防指申请调度部队支援,申请调动部队时,应说明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区域和程度以及需要使用兵力、装备、部队集结地等。
6.2.3 防汛机动抢险队
防汛机动抢险队主要承担对抢险设备要求较高、专业性较强的防汛抢险任务。区级专业防汛抢险队,由区防指调遣,赴指定地点实施抢险。乡镇防汛抢险队由乡镇防指调遣,必要时听从区防指调遣,赴其他地区执行防汛抢险任务。有关企业组建的防汛抢险队,由区防指和所在地防指调遣。
6.2.4 抗旱服务队
抗旱期间,抗旱服务组织应服从本级防指调遣,为受旱地区提供抗旱流动机械,维修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推广和指导农户使用旱地龙等生物抗旱措施。抗旱服务队重点支援严重受旱地区应急提水、抗旱技术服务等工作。
6.3 物资资金保障
6.3.1 物资储备
⑴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以及受洪水、旱灾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定储备防汛抗险、抗旱救灾物资。
⑵区防指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重要河道、堤防、闸坝及小水库的防汛抢险,重点支持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的应急需要。如物资消耗巨大,区级贮备物资难以满足需要,区防指向市防指请求支持。
⑶各乡镇防汛旱指挥机构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品种及数量,根据本地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的需要和具体情况,汛前备足各类防汛物资。
6.3.2 物资调拨
⑴区级防汛抗旱物资的调用,应本着“先近后远,先主后次,满足急需,及时高效”的原则。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和抗旱物资急需。
⑵区级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调拨需逐级申请,经区防指批准,由区防指办向各储备单位签发调拨令。紧急抢险情况下,可用电话或明传电报申请批准调动,用后补办手续。申请内容包括用途、需用物资的品种、数量、运往地点、时间等。
⑶区水利局物资储运站接到调拨令后,必须立即组织发货,申请单位负责组织运输,并及时向区防指反馈调拨情况。
⑷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可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凡运送防汛人员、物资的车辆在各等级公路、桥梁和渡口均免费优先通行。电力部门要全力保障防洪、排涝、抗旱供电。
6.3.3 资金保障
区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防汛抗旱经费,主要用于防汛抗旱物资购置管护,防汛通信设施设备、网络系统、车船设备维护,水情报汛、防汛指挥系统运行维护、水毁修复以及防汛组织业务(如防汛预案编制、检查、宣传、培训、会议等),抗旱业务和对各级抗旱服务组织的补助,抗旱设施设备等运行维护;乡镇财政预算要每年安排防汛抗旱经费,用于辖区内防汛抗旱机构运行和防汛物资储备、水利工程应急除险、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和防汛抢险。省财政下拨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区防指应及时安排用于水旱灾害严重的地区和部门,专款专用。
6.4 灾民安置及医疗保障
区、乡镇级政府负责组织转移低洼地群众,对临时转移出来的群众,由当地政府及其民政部门负责临时安置场所,妥善安置灾民生活。卫生防疫部门保障提供灾民基本医疗条件。
6.5 通信保障
6.5.1 专网通信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落实专人负责防汛抗旱专用骨干通信网络的管理和维护。汛前对专用通信网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有线、无线通信设施;各雨水情、旱情采集点建议尽快全部配备有线或无线通信设施,确保信息畅通。
6.5.2 应急通信
发生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时,可临时动用电力、公安等社会各部门的通信系统及设备,建立现场指挥通信系统。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6.5.3 编制通讯录
区防指办应编制防汛抗旱所涉及到的单位及个人防汛抗旱通信录,每年汛前必须更新,对关键部门及关键人员要明确多种形式联系方式。
6.6 宣传及培训
6.6.1 公众信息交流
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由本区防指办负责人审核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防汛抗旱的重要公众信息交流,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经区政府同意后,由防指指定的发言人,通过本地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
6.6.2 培训
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分别负责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所属防汛机动抢险队有关人员的培训;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7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7.1 水毁工程修复
汛期结束或洪水退去后,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乡镇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或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前期工作,提出水毁修复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力争在下一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
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等重要设施遭到毁坏,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水毁修复工作,并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7.2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集的原则,区、乡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由防指办及时补充到位,所需物料数量和品种按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确定。
7.3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汛(旱)期受损情况,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但经上级批准同意的重要工程,可提高标准重建。旱情解除后,对经批准的临时截水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河沟渠及其堤防原貌。
7.4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区、乡防指应针对当年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必要时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意见和建议,以利提高防汛抗旱工作的水平。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1.1 紧急防汛期:根据《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区乡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各级防指根据防汛抗洪需要,可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8.1.2 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山洪灾害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8.1.3 抗旱预案:是在现在工程设施条件下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之一。
8.1.4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8.1.5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8.1.6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8.1.7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8.1.8 轻度干旱:旱情对农作物正常生长开始造成不利影响,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8.1.9 中度干旱:稻田缺水,旱情对作物正常生长造成一定影响,局部已影响产量,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1%~5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21%~40%。
8.1.10 严重干旱:田间严重缺水,稻田龟裂,禾苗枯萎或死苗,对作物生长和作物产量造成严重影响,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发生困难,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1%~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8.1.11 特大干旱:农作物大面积枯死,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面临严重困难,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防指办负责管理。根据区防指要求适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预案进行评估,并视情况需要及时修订。乡镇防指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河道、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8.3 奖励与责任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 联系方式
值班室电话:3236957、3236883 传真电话:3236883、3260459(自动)
8.5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水利局会同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6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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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全市防汛抗旱应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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