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是现在政府和单位都在学的,大家从中学到了什么?这里给大家带来的是最新学习监察法心得体会精选共12篇,有需要的小伙伴可以进来看看,参考参考!
(篇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反腐败国家立法,监察法用国家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反腐败制度、反腐败法,确定了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体现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国家监察和党内监督、依法治国统一,有利于推动反腐败工作的制度化和法制化进程。
我们要顺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主动作为,抓好学习培训,教育引导各级干部增强法治意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反腐败工作。同时,必须坚持法定程序,依法开展监督、调查、处置等工作,立足实际,严格履职,对每项工作、每个环节都必须严肃、严谨、严格。
监察法把最基层组织的管理人员也纳入监察对象,体现了党和国家反对腐败的决心。作为基层干部,我们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监察法,让党员干部群众学好用好反腐肃贪的武器。
监察法的实施对推进反腐败工作意义深远,特别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落实、农村脱贫攻坚任务和城乡“三变”改革,都有深远的意义,“它有助于我们啃下脱贫攻坚的硬骨头,把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最后一公里’推进。
乡镇党委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要带头学习监察法,并运用到管党治党的全过程,着力在履行主体责任的过程中抓好贯彻落实,带头做到知责明责、守责尽责,切实履行好党委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人”责任,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层层传导压力,打通全面从严治党的“最后一公里。同时,通过党委会、干部职工会、专题讲座等形式进行学习贯彻,使镇村干部深刻认识监察法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强化规矩意识、纪律意识,正确规范用权。
要把学习贯彻好监察法作为重中之重,深刻理解条文的内涵精髓,做到学懂弄通笃行;要强化法治思维,增强专业能力,严格依法行使职权;要抓好建章立制,完善工作流程,实现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有序对接、相互贯通,进一步把制度优势持续转化为治理效能。
监察法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纳入监察范围,这既是对村委会工作人员的鞭策,也是对村委会干部的一种保护。我一定带领村委会干部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坚守职责定位、强化责任担当,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乡镇纪检监察干部不只是执纪者,更是执法者。目前,监察面更广,任务更重,压力更大,诱惑也更多,这就要求我们要提高政治站位,牢记使命,不忘初心,始终对党章和宪法保持敬畏之心,尊崇党章、忠于宪法,自觉接受监督,履行好职责,当好反腐尖兵。
(篇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形成的新理念、新举措、新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反腐败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
党中央对国家监察立法工作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六中全会和**中央纪委五次、六次、七次全会上均对此提出明确要求。这次监察体制改革确立的监察制度,也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制度文化,是对中国历史上监察制度的一种借鉴,是对当今权力制约形式的一个新探索。通过立法方式保证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不断提高党和国家的监督效能。
我作为一名基层青年党员,近期也对《监察法》进行了研读,对内容也有了进一步理解。对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了重要性的认识,更新了思想观念。自从习近平总书记提倡反腐倡廉从严治党之后,用实际行动向世人证明中国共产党敢于直面问题、纠正错误,勇于从严治党、捍卫党纪,善于自我净化、自我革新。也展示了反腐倡廉所取得的积极成果。随着一件件官员大贪、巨腐案件的曝光,让人感到触目惊心,这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也证明了一个常识,党员干部并非天生就思想境界觉悟高,人性还是存在欲望和弱点,但是这并不能成为腐败的借口。过去的监管机制也存在一些盲点,使一些人的权利缺乏约束,设立的监督机构和制度有缺陷,在管理和执行上有漏洞,让一些贪官有机可乘,留下了回旋余地。现在《监察法》的出台,补齐以往监督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并且新增了国家机构监察委员会,选举了首任国家监察委主任——杨晓渡,这充分表示党中央对监察工作的重视,也体现了监察工作的重要作用,这也让监察工作成为反腐倡廉的第一道防线。
在现如今互联网、大数据等高新科技的快速发展下,通过各种渠道看到了监察体制改革迈着坚实步伐,取得阶段性的成果。这每一步的背后,都凝聚着大量的心血和汗水。各个地方也在积极加强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积极组织开展对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在加强政治学习和纪律检查工作学习的同时,又加强相关法律的学习,使监察人员政治上忠诚干净,工作上有责任担当,业务上既精通党章党规党纪又熟悉宪法法律法规。
中国共产党能时刻保持先进性,最大的政治任务是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这要求每位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理想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
《监察法》充分体现我们党有坚定不移地把反腐工作进行到底的决心,体现了党对自身的严格要求,把监督挺在前面,用党纪和监察法的“尺子”,管住全体党员干部,从基层、源头扛起监督责任,坚决查处抵制腐败问题,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依法行使监察权,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斗争,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打造忠诚干净有担当的纪检监察铁军,努力营造良好浓厚的廉洁从政氛围,确保党的反腐倡廉工作不断持续发展。
(篇三)
《监察法》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的标志,对国家监察工作起到统领性和基础性的作用,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基层干部要深学细究这部反腐大法,转变思维、提升技能,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贡献出自己应有的那份力量。
一是要强化监督职能,让权利运行于阳光之下。加大对各级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有效监督是遏制腐败和保护干部的有效途径。纪检监察机关是实施党内监督和行政监督的专门机构,在加强党内监督、行政监督的同时,要充分发挥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社会公众监督的作用,整合力量,构建“大监督”格局。权利运行到哪里,监督就跟踪到哪里,让权与责形成高度统一。
二是要强化保护职能,营造干事创业环境。保护党员干部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改革能否取得成功,取决定性因素的就是人,对那些想干事、敢干事、能干事的同志,要为他们搭建起干事创业的平台。在改革发展中出现的这样那样的新问题、新矛盾,大家要善于研究,寻找对策,绝不能轻率否定改革,冤枉一位好同志。对扰乱人心、诬告陷害、诽谤他人、唯恐天下不乱的,要坚决打击。同时,纪检监察机关实施教育职能、监督职能,从实际意义上讲,也是在关心干部、保护干部。极少数党员干部由于放松了学习、规避监督,把人民赋予的公共权力私有化,脱离了组织,脱离了人民,结果蹲进了牢房,走上了一条不归之路。这对于国家是损失,对于家庭是破坏,对于亲友是愧对,对于自身是毁灭。极少数领导干部认为受条条框框的束缚,是思想不解放的表现,甚至把纪检监察工作看成是改革发展中的拦路虎、绊脚石,实际上他是想蛮干、乱干,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及时敲响警钟,悬崖勒马,回头是岸。
三是要强化惩处职能,严肃党的纪律。纪检监察机关要树立“有案不查是失职;不查有影响的大案要案是不尽职;查办案件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是不称职”的思想。纪检监察干部要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牢固树立居安思危、奋发图强的意识。纪检监察干部要有强烈责任感,增强办案工作的主动性,主动寻找违纪违法线索。其次是信访举报的初核。信访举报的初核是查处案件的重要前提和重要环节,同时也是为党员干部澄清问题,爱护和保护党员干部的重要措施。通过及时对信访举报件的初核,一方面让违法违纪的党员干部受到及时的查处,不让心怀鬼胎、心存侥幸的腐败分子得逞。同时对那些存在这样和那样问题,又尚未构成违纪的党员干部,得到了及时的提醒和纠正,使他们少犯错误;另一方面,使那些受到误告、错告甚至诬告的党员干部,及时得到了澄清,使这些同志的积极性和合法权利得到了更好的保护。再次是办案过程中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二十四字办案原则,对违纪行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法律惩罚。
作为纪检监察干部,我们应常怀一颗“知识恐慌”的心,主动思考研究工作方式方法,敢于破除基层纪检工作“瓶颈”,转思想,改作风,明职责,出实招,干实事,重实效,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深入群众去发现问题,依据客观事实去分析问题,及时高效解决问题,驰而不息正风肃纪,充分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
(篇四)
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投票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筑梦新时代,迈向新征程,我们的党和国家正不断完善法制建设,为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提供有力保障。下面我谈谈我在学习《宪法》和《监察法》后的几点心得体会:
宪法修改,确立监察委员会的宪法地位,是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法无古今,惟其时之所宜与民之所安耳。历史不断前行,法治建设只有跟上实践的脚步,才能发挥引领和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下,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但自上次宪法修改已过了14年,随着14年来的发展,我国现有监察体制机制存在着明显不适应问题。《宪法》根据新时代新形势下中国监察体制机制的切实需求,正式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为最高监察机关的宪法地位,为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有力保障。我深刻意识到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大举措,是顺应形势、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大部署,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这也是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充分体现了我们党惩治腐败的坚定信心。
监察法,为反腐败立法,实现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是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坚定不移反对腐败的重大举措。《监察法》第三章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6类监察对象,即用法律的形式把国家监察对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全覆盖固定下来。因为这一条款不仅扩大了监察范围,还整合了分散的反腐败力量,加强了中国共产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集中领导,弥补了现阶段我国监察体制存在的明显问题,是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重大制度设计。比如,原来一些非中共党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纪不能处分,政纪里面没有规定,是一个监督空白,但是现在监察范围扩大至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让制度的笼子扎得更紧更密更牢,让权力运行在阳光下,让反腐败斗争在法治轨道上沿着正确的方向越行越远。
监察法,明确监察工作的方针,是各级监察机关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的“启明星”。《监察法》总则第六条是监察工作方针的规定。开始我不是很明白为什么这三条方针所体现的意义,但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我对这三条方针有了更全面而深刻理解。它们是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切实体现:“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是“不敢腐”的震慑,是以咬定青山不放松的韧劲和执着狠抓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是“不能腐”约束,形成监督合力,规范权力运行的制度机制,让权力运行在阳光下;“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不想腐”基石,将法律与道德相结合,提升全民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挖掘传统文化所蕴含的优秀品质,由里及外,切实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
国无纪,民无生。《宪法》和《监察法》是我们党是坚定不移反对腐败,持之以恒正风肃纪的“定心丸”是实现伟大梦想,凝聚全民信心的“主引擎”;是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的“定星盘”。作为一名基层纪检工作人员,要进一步加强学习,时刻以“打铁还需自身硬”来要求自己,为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贡献自己的力量。
(篇五)
“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说明制定《监察法》的出发点是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是实行全面监督的新举措,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最高权威,是全国必须遵循的统一的法。
一、监察对象包括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采取概述与列举相结合的办法,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统统纳入监察范围,没有例外。这一规定表明:中国共产党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不谋私利,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
二、布下天罗地网,贪污分子无路可逃、无处可躲
国家监察委员会加强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对于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犯罪案件,被调查人逃匿到国(境)外,掌握证据比较确凿的,通过开展境外追逃合作,追捕归案;提请赃款赃物所在国查询、冻结、扣押、没收、追缴、返还涉案资产;查询、监控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出国(境)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在调查案件过程中设置防逃程序。将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的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组织反腐败国际条约实施工作。交给国家监察委员会办理,可避免各自为战,力量抵消情况发生。
三、接受人大监督,强化自我监督,明确制约机制
监察机关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监督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对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报告和登记备案,监察人员的回避、管理和对监察人员辞职、退休后从业限制等制度。同时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的申诉和责任追究制度。”说明:监察他人的人也要接受监督,只有如此,才能风清气正,避免特权部门、特权人物的再度产生。从历史上看:特权是腐败滋生的温床和土壤。
以 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得到了全国人民的拥载,《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颁布,更会激励全党和全国人民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国梦而奋勇向前。
(篇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的标志,对国家监察工作起到统领性和基础性的作用,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近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我有两点感触颇深:一是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全覆盖,二是对严惩腐败问题的“零容忍”态度。这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实现了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必将为新时代反腐败工作开创新局面提供重要政治和法治保障。作为一名青年干部,下面我结合自己工作实际谈几点个人感想。
首先,要提高政治站位。作为一名新时代的青年干部,要做到讲政治,顾大局,提高自身站位。必须把讲政治的要求贯穿于履职尽责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在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城乡规划工作。要把遵循并巩固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坚如磐石”不动摇作为所有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学深悟透国家监察法作为当前的重要政治任务来抓,结合日常工作和典型案例,反复咀嚼、学习吸收。我自己也积极参加了局党支部组织的《监察法》知识测试,又动员身边的亲朋好友学习《监察法》。
其次,要敢于较真碰硬。要强化管党治党责任担当,按照监察法的要求对单位公职人员监督问责的全覆盖。严惩单位公职人员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始终坚持严明纪律不留“特区”、查纠“四风”不留“盲区”、惩治腐败不留“禁区”,一刻不停歇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治公向纵深发展。紧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勇于和善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开展监督检查,一旦发展问题,对违纪事实,立即采取追责问责措施。做到查处问责一个,警醒挽回一片。
最后,要提高自身免疫力。强化自我监管,锻造忠诚卫士。青年干部要做党的忠诚卫士,应担当先行,率先垂范。要深刻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青年干部提出的新要求,牢固树立“打铁必须自身硬”的理念,保持敬畏之心,强化自我监督,不断提高自身免疫力,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篇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我国首部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实现了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必将为新时代反腐败工作开创新局面提供重要政治和法治保障。作为一名县(区)一级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对监察法在基层的实施直至落地生根,负有不可推卸的职责,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积极运用《监察法》包涵的反腐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执行好监察法赋予的权力义务,实现纪法无缝衔接之目的,达到“1+1>2”的效果。
具备法治观念是推动法治反腐的前提。监察法的实施,把传统反腐纳入到了法治化的规范轨道。监察法的执行主体是全国各级履行纪检监察职责的党员干部,推动全体纪检监察干部常态化运用监察法履行纪检监察工作,成为监察法实施的“第一步”。要深入学习监察法相关条文的内涵精髓,正确把握其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做尊崇监察法、学习监察法、遵守监察法、运用监察法的模范,将监察法根植于内心,以监察法规范自身行为,做到“法在心中,人随法行”。要坚持法律至上,在监察工作中要坚持监察法是国家监察工作于法有据的最高权威,决不以权代法、以权压法,真正形成依法依规履职的观念。
形成法治思维是推动法治反腐的保障。法治思维的本质是程序性思维,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是判断是非对错的标准。要深化对监察法的认识,“畏法度者最快乐”,要明确监察法既用来监督调查处置全体公职人员,也用来监督全体纪检监察干部,做到行使权力与接受监督、承担责任相互统一。要提高法治素养,全面掌握监督调查处置工作依据的法律规定,主动运用法治思维思考监督调查处置工作,做到“监督依法、调查遵法、处置唯法”。要坚守法治底线,把对法治的坚守转化为严格依法办事的实际行动,自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履行执法职责,推进依法治国;以模范守法,带动全体公职人员守法。
运用法治方式是推动法治反腐的根本。“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更在于实施。“奉法则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监察法在法律上解决了纪法衔接不畅、行政监察覆盖过窄、反腐力量分散的问题,但能否运用监察法在基层构建起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执法者是关键。要严格依据监察法行使好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在监督调查处置活动中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不偏不倚、不枉不纵,执法如山、公平如秤,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决不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推动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真正营造出良好的政治生态。
监察法的出台,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是全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法律依据和基本遵循。纪检监察机关要以国家监察法的颁布为契机,深入推进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巩固反腐败压倒性态势,努力开创全面从严治党新局面。
(篇八)
今天,距离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监察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施行,整整一个月。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监察法通过后,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迅速掀起了学习热潮,努力解决新形势下进一步增强本领、提高素质的问题。必须指出,作为一部由全国人大全体会议通过的基本法律,学习、掌握监察法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法律条文,决不只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
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应当认真学习监察法。马克思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党内监督实现全覆盖,作为与党内监督一体两面、相互促进的国家监察亟待跟进完善。正因此,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理念,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六类监察对象,使监察对象由“狭义政府”转变为“广义政府”,补上了过去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短板”,真正把所有公权力都关进制度笼子。其中,许多过去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也不属于检察机关“监督对象”的人被纳入了监察范围。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而言,“牛栏关猫”甚至无人监督的“惬意”将一去不复返。要避免无知者无畏的“人生陷阱”,就必须认真学习监察法,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才能避免误入歧途、深陷泥淖,在新时代做一名走在前列的奋进者。
每一位公民都应掌握监察法这个有力法律武器。古语云,“道不远人”,真正有效管用的法律都是和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任何一个公民,在学习生活工作中都免不了要和国家公职人员打交道。这些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人行为是否失范,是否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对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徒法不足以自行”,停留在纸面上的法律无法保障任何人的权益。只有自己学法、懂法、用法,在必要时候拿起监察法这个法律武器,将群众监督与党内监督、国家监察有效结合起来,才能确保自身合法利益在同公权力打交道过程中不受侵犯。另一方面,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建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没有现成的模式可循、经验可借鉴。监察法通过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才真正进入深水区,将触及更多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以天下之目视,则无不见也;以天下之耳听,则无不闻也;以天下之心虑,则无不知也”。实践不断发展,制度建设永无止境,只有广泛汇聚全体干部群众的智慧,才能确保制度建设与时俱进,在实践中不断细化、发展和完善。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带头学好、用好、落实好监察法。作为反腐败斗争的主力军,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只有认真研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论述,系统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学懂弄通监察法的每一条规定,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贯彻“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理念,坚持问题导向,边学边干边思考,边研究边实践边解决,才能成为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行家里手,始终正确行使监察权、绝不滥用监察权,推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步步深入。
“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将全面依法治国推向新境界,既需要纪法皆通的纪检监察“专才”,也离不开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抓好自身学习的同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多措并举,既发挥好传统渠道优势,又重视发挥新媒体作用,以更广、更活、更为喜闻乐见的方式向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普及监察法。
(篇九)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5月11日,黄山市黄山区科协党组中心组专题组织了学习,本人在自学基础上作了学习辅导,并交流了学习体会:
中国进入新时代,加强监察法的制定完善,其目的就是要加强对所有行使公职权力人员的监督,监督全覆盖,有效预防和惩治腐败。学习监察法,落实监察法,学以致用。
一、加强学习,方可自敲警钟
作为基层党务工作者,主要一点是要自觉提升防腐能力,不时给自己敲警钟。也只有不断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党的政治纪律学习,才能至始至终始终保持与党中央一致,才能依法办事。自我教育,警钟长鸣,才能时时提醒自己,才能清楚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才能从思想上预防腐败产生。权力是人民赋予的,那就要珍惜为人民服务的权力。懂得珍惜,不断学习,不断进取,就不会越红线,跨入腐败的门槛,步入罪恶的深渊。
二、自觉履职,方可清心寡欲
我想一切腐败行为的产生,首先是他的工作态度问题,一个走上贪腐的人员,可能想的就不是为人民履职的问题,而在思想上存在得过且过,他们一心谋事而不干事,总是搞团团伙伙,搞拉帮结派,以权压人,用人一家亲等。有这类思想的人总是发挥不了为群众服务的主观能动性,也不可能安心履职,更谈不上为民办事,从而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也只有自觉履职,把身心和精力投入到工作中,投入到为群众办事中去,全心全意为民服务,才能消除私心杂念,去除心魔。清心寡欲,方可廉洁奉公。
三、提升素质,方可维护监察法的权威。
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监察委员会的职责、权限、监察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有了深刻的认识,对监察委员会工作的性质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我想,学习《监察法》的目的在于依法办事为民,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在于自觉规范行为,提升素质,接受人民监督,做个受人民欢迎的科协工作者。自觉维护监察法的权威,坚决与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为什么苍蝇会悄悄滋生呢,追根溯源,就是监察力度不够,缺少正义举报,提供线索。要使苍蝇无处躲藏,就得全民参与,四处阳光。监察全覆盖,就要求每个同志勇于举报打击违规违纪行为,自觉维护监察法的权威,净化政治生态环境,社会环境。
总之,在今后的工作中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在思想上、言行上与组织保持高度一致,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坚决执行中央各项方针政策和决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监察法的权威,做个遵纪守法的高素质工作人员。实现新时代,新社会晴空万里,山清水秀
(篇十)
近日,按照纪委关于学习工作的安排,我仔细地研读了《宪法》、《监察法》全文。《宪法》的厚重与严谨,不禁令我感到一股敬意从心底油然升起。正是带着这份敬意开始了我的学法之路。首先我研读了《宪法》,并对重要思想和关键词语做了相关的注释。通过认真的学法从而使我懂得了《宪法》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与义务,进而激发了我维护《宪法》尊严的公民意识。另一方面,通过对《监察法》的学习使我深刻地认识到廉洁奉公、居官守正的重要意义。为官清廉,两袖清风,利民利己,无悔人生。这是领导干部都应学习的为官哲学。与此同时,通过对《宪法》、《监察法》的认真学习,也使我深刻地领会到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对全面实行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一、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领导干部要做学法的“指导员”。首先,作为一名共产党员要坚决地拥护党中央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地生根。其次,我现在党建部门工作,要着重发挥好党建工作的政治引领作用,带头学好《宪法》、《监察法》,以身作则为全面实行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做出贡献。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投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本次修正案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宪法,是党和国家顺应时代发展之潮流,贴合人民群众之根本利益;根据当前国际国内形势以及国家发展现状而做出的重大决策。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一脉相承的重要思想。我在研读《宪法》时,着重对这一重要思想进行了学习,再次回顾了十九大报告的主要内容,不断牢固“四个意识”,树立“四个自信”,以十九大精神为指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争做一名合格的《宪法》“指导员”。二、依法治国,普法先行,领导干部要做懂法的“宣传员”。共产党员做事坚持从实际出发,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是个严谨的武器,要在学懂、弄通之后方能运用自如,教导他人。故要懂法先要学法,就公民而言大家都应自觉地去学习《宪法》,掌握《宪法》赋予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对于领导干部来讲更是要高标准严要求,不仅要研读《宪法》、《监察法》,还要主动去做普法“宣传员”,积极地为辖区的百姓解读《宪法》的要点、难点;积极地为身边的下属解读《监察法》的要点、难点。如果百姓心中都有《宪法》,那么依法治国将水到渠成;如果公职人员心中都有《监察法》,那么反腐败的难题也将迎刃而解。我从事党建基层工作,有责任和义务为辖区内的百姓以及非公企业党组织解读党的方针政策。同时,我也很愿意将我个人学习《宪法》、《监察法》的心得体会同辖区内的百姓、非公企业党组织进行交流和分享。发挥好党建部门的引领优势,为地区营造出一个良好的学法氛围,做一名合格的普法“宣传员”。三、居官守法一身轻,领导干部要当好廉政奉公的“守门员”。廉政奉公是党员干部最基本的要求,它是检验领导干部理想信念的“试金石”;它是考验领导干部防腐拒变能力的“大门”。作为新时代的领导干部不仅要牢牢把握住这块“试金石”,还要紧紧守好这扇“大门”。我研读《监察法》之后发现,《监察法》的颁布进一步强化了廉政奉公这扇“大门”。《监察法》明确了的监察制度,整合了分散的反腐败力量,丰富了监察手段与措施,并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措施写入法律,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我作为一名基层党建工作者,坚决拥护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自觉接受党对公职人员的监察,立足本职廉洁奉公、克勤克俭,当好廉政奉公的“守门员”。
(篇十一)
国家监察法是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基础性作用的法律,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是反腐败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站在这一历史新起点,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要紧跟新形势,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坚持学深悟透,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统筹运用好纪法“两把尺子”,继续深化拓展制度优势,实现改革效应和治理效能最大化。
——学深悟透,自觉当好宣传员。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政治机关,要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深入理解和把握监察法的精髓和内涵,真正地静下心、钻进去,系统学、全面学,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严格依照宪法法律行使职权。同时,自觉当好监察法宣传员,对监察法中明确的六类监察对象,即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为目标,分行业、分领域开展精准宣传,通过开展多途径、全覆盖的送纪送法下乡镇、进机关活动,把监察法的声音传递到基层一线,督促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增强法纪意识,自觉遵守党纪党规、法律法规,为监察法全面有效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履行职责,探索创新纪法衔接。监察法是关于监察机关履行职责及其权限的实体法,为监察机关依法开展工作提供了基础。在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体制下,纪检监察干部履行执纪与执法双重职责。要统筹运用纪法“两把尺子”,就意味着既要做到纪法贯通又要实现法法衔接。在进一步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找准纪委监督执纪问责与监委监督调查处置的共通点,立足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把握住两项职责在适用对象、适用情形、适用方式上的区别和联系,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程序,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纪法衔接,统筹运用好“四种形态”,实现标本兼治。盯紧“关键少数”,管住“绝大多数”,积极探索监察职能向基层、村居延伸的有效途径,确保所有公权力的行使都在严密监督之下,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不被滥用。
——学以致用,切实推动具体工作。严格按照监察法及相关党纪法规的要求,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决心,以“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为目标,长泰县纪委监委将瞄准扶贫领域腐败问题、涉黑涉恶问题、作风保障、移风易俗等领域开展专项治理,结合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年,以监察法为依据加强对村级干部及“三资”的管理,不断抓好基本、基础、基层的“三基”建设,努力提升纪检监察干部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线索、处置问题线索“三种能力”厚植党的执政基础,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增强群众获得感,实现政治生态和自然生态的山清水秀。
(篇十二)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法是国家反腐败立法,是中国特色监督制度的创新之举,监察法的出台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监督,为反腐败工作开创新局面,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派驻纪检组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的派驻机构,也会得到国家监察职能专责机关的相应授权,成为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为更好开展工作,派驻纪检组要学深悟透监察法,学用结合做监察法的坚定执行者。
教师作为一名公职人员更应当管理好自己的一言一行。做到以下几点:
一、讲政治。修改宪法、制定监察法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在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实践经验、全面从严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基础上,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深远意义。
二、讲学习。监察法分为9章,共69条。内容丰富而又详实,每一条都是在前期调研和总结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完善得来的,应当认真学习理解各项条例,做到心中有数。并积极配合检查等相关工作。
三、讲职责。教师的本职工作就是教书育人,那就要求对学生要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
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并且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自身有监督作用,促进自己更好的学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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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学习监察法心得体会精选共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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