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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监察法心得体会范文6篇

时间:2019-05-14 12:36:28 网站:公文素材库

《监察法》的出台,意味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时刻,我们要不断的学习《监察法》,做好反腐败工作,履行自己的责任,净化政治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下面是小编带来的2018监察法心得体会范文6篇,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吧。

    第一篇

    《监察法》的颁布是针对国家监察工作设定的法律,是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里程碑,是党中央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的利剑。贯彻执行好监察法,对我们纪检干部来说任务更加艰巨,责任更加重大。通过学习监察法,我浅淡几点感悟。

    一是必须提高政治站位,按照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切实担负起《监察法》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把法律监督与纠正违法有机的结合起来,深入学习监察法,在学懂弄通上下功夫。我作为一名纪检干部,在实际中要不断增强专业知识,不断增强用法的本领。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二是增强政治自觉,带头学好、用好、落实好监察法。我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论述,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学懂弄通监察法的每一条规定,坚持边学边干边实践,要真正成为运用法律武器开展工作的行家里手,做到正确行使监察权。

    三是维护群众权益,做尊法、学法、守法的纪检干部,要带头深学细研监察法,要逐条系统认真学习,吃透精髓要义,认真悟透法律法规。要树立“四个意识”,践行“四种形态”,增强政治担当,自觉听从党的统一指挥,维护党的统一领导,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积极主动向上级纪委、监委和党委及时请示汇报,严格按监察法对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担当的新要求,加强自身建设,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正确用好监察法赋予纪检干部的权限,驰而不息,严惩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净化政治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

    总之,在今后的工作中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做政治上的明白人,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让群众看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带来的变化。

    第二篇

    作为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举措,各地均已顺利完成了监察体制改革。改革之后,纪检监察工作从理论到重心,从工作内容到方式方法,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对监察队伍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纪检监察人员必须做到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才能成为一支监督执纪铁军,必须要炼就既精通党章党规党纪又熟悉宪法法律法规的过硬本领,才能在改革的浪潮中成为中流砥柱。而这些,都要求纪检监察干部要不断地充电学习。

    一、学政治理论,提升思想作风。 纪检监察干部要始终保持坚定的政治定力,时刻讲政治、讲大局、讲原则,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要通过深入学习党章、十九大会议精神、习近平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来加强党性修养,坚定政治方向,明确前进目标,让理论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真正做到理论的自觉、执政的先进,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九大精神上来,成为一支让党和人民放心的“铁军”。

    二、学业务知识,提升能力素养。纪检监察体制的改革,让纪检监察干部开始重新定位自己的新职责,在以往强化党纪的同时,还要运用法律思维和法治程序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纪检监察干部既要关注职务犯罪,又要紧盯违纪行为。所以改革之初,纪检监察干部首要任务是迅速掌握新知识,纪检人员要学习各项法律法规,转隶人员则要学习党规党纪,只有执纪与执法思维与知识实现了融合,才能提高惩治腐败工作效率,实现1+1>2的效果。

    三、学经验技巧,提升工作本领。纪检监察工作对象是人,所以工作中出现的情况也会千差万别。改革之后纪检监察干部原有的经验技巧也急需更新补充,这就要求纪检监察干部要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向老前辈学经验,向新同事学技巧,甚至也要从监察对象身上了解违法腐败分子的腐败经过和心理历程,以提高面对违法违纪人员时迅速打开工作局面的能力。

    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把自身的“电”充得足足的,才能对新发展、新情况、新问题有预见、有对策、有抓手,才能将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真正打造成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监督执纪铁军。

    第三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在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通过,共九章六十九条,监察法的颁布实施,为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事业创造了历史性机遇,也对纪检监察干部能力素质提出了时代性要求。我们必须经常学、反复学,做到熟知精通、熟练运用,忠诚坚定、担当尽责,不负党和人民的重托。

    一是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深刻把握监察法的本质属性是重中之重。要牢牢把握“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这个根本,清醒认识纪委监委本质上是反腐败工作机构,是党的政治机关,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到纪检监察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推动党内政治生活、政治文化、政治生态一体净化。要牢牢把握“依纪依法”这个要求,把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和监委的监督调查处置统一起来,把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两把尺子”统一起来,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施监察,使执纪执法同向发力、精准发力,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要牢牢把握“以人民为中心”这个价值取向,深入贯彻落实“人民群众反对什么、痛恨什么,我们就要坚决防范和纠正什么”的要求,依靠党的自身力量与群众相结合的力量,围绕扶贫、民生等领域,坚决整治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让群众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有更多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是监察法的颁布实施,监委完成挂牌组建,是监察体制改革迈出的关键一步,但是促进职能、人员、工作深度融合,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整体性提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要强化能力素质促进队伍融合,密集开展大学习大练兵大讨论,制定内容丰富且形式多样的“纪法培训套餐”,采取专业性辅导、互动型研讨、案例式教学,特别是要建立起以案代训、以案促练、实战历练的练兵模式,将纪检监察干部培养成既懂纪又懂法的“全科医生”。要强化纪法贯通促进工作融合,按照边工作边实践、边探索边完善的原则,对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和监督管理等环节进行梳理细化、流程再造。同时,将监察体制改革与司法体制改革有机结合,加强与执法、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严把事实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确保党纪国法“双剑合璧”效应充分发挥。

    三是监察法的出台是实践发展所需,党心民心所向,为各级监委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了法律依据,使纪检监察工作更有底气、更加硬气。精准有序有效惩治腐败,聚焦征地拆迁、扶贫领域、表面工程、放纵包庇黑恶势力甚至充当“保护伞”、借宗族势力破坏村级组织建设等问题,精准惩处、精准施治,以实实在在的办案成效回应社会关切,彰显改革成效。全面把握运用“四种形态”,既拔“烂树”、治“病树”,又着眼整片森林健康,善于抓早抓小、管住公职人员从“好同志”沦为“阶下囚”的真空地带。特别是根据所发现问题和调查情况、当事人认错悔错改错情况等多种因素,有理有据地进行综合考量、宽严相济,实现审查与挽救并举,惩处与宽容并重。发挥以案促改治本功能,做好“案后整改”,用好反面教材,开展警示教育,努力取得“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方”的效果;总结审查调查发现的问题,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等提出监察建议,督促其履行好主体责任,注重从机制制度上寻求解决办法;加强党规法纪教育,促使公职人员从宏观上认识党的纪律的外延轮廓,在具体中把握国家宪法的标准内涵,努力达到治本效果。

    第四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为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而制定的法律。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更应该学好用好监察法,在监督执纪工作中严格自律,做到忠诚、干净、担当,争做新时代纪检监察干部。通过学习监察法,我感触颇深,现将学习体会汇报如下。

    一、以学为先,更新观念,带头提高自身素质

    古人云:“活到老,学到老,学无止境”。学能正道,道正方能前进。政治上坚定,思想上成熟,是纪检监察干部履行职责、担负使命的前提和基础。

    近年来,随着社会形势的不断发展,反腐败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而纪检监察工作政策性、法规性都比较强,这就需要我们以学为先,更新观念,努力加强政策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带头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

    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要认真地学习纪检监察业务知识,特别要把握各方面知识的内在联系,掌握纪检监察工作的规律、特点和总体布局,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要以正在开展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工作为契机,深入学习《党章》、《准则》、《纪律处分条例》、《习近平系列讲话读本》、《论述摘编》以及方针政策、制度体系、业务知识等。当然,单纯的理论知识学习还是不够的,我们还要把学习与纪检监察工作实际结合起来,不断提高适应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执纪执法能力,熟练系统地掌握纪检监察工作的基本理论、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敢于较真碰硬,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在工作中更好地发挥纪检监察职能作用。

    二、以干为主,履职尽责,带头执行监察法有关规定

    空谈误国,实干兴邦。“世界上的事情都是干出来的,不干,半点马克思主义都没有。”“如果脑子不装事、心里不想事、手里不干事,不犯事但也不顶事,这样的干部有什么价值?”这是《人民日报》一篇文章里的一段话。党员干部作为党和人民事业的骨干,在其位就要谋其政、尽其责,就要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

    要牢记责任使命,强化责任担当,以滚石上山的顽强意志,知难而进、迎难而上,面对腐败问题时,敢于“亮剑”。要把学习好监察法作为基本前提,深刻理解条文的内涵精髓,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优势,推动监察工作向基层延伸,持续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始终做到作风硬、敢担当,不辱使命、不负重托。“日三省而自立,虽百折而不挠”,只要本着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出发,坦坦荡荡做人,踏踏实实干事,事事出于公心,就一定能干成事。立足岗位,创新思路,抢前争先,从自我做起,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饱满的政治热情,认真履行纪检监察工作职责,出色地干好本职工作,努力创造一流工作业绩。

    三、以严为本,遵章守纪,带头强化自我约束

    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干事是纪检监察工作者的人生信条和行为准则。坚持“严”字当头,做要求严格、纪律过硬的“干净人”,就要从自身做起,认真落实“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要求,做到纪律严明、经得起考验。

    在当前新的政治常态下,每名机关干部特别是我们纪检监察同志要在思想上牢固筑起拒腐防变的防线,时刻在头脑里绷紧严于律己这根弦,时时处处提醒自己,警示自己,剖析自己,努力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要在工作中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坚守岗位,恪尽职责,严格执纪执法,坚决维护党和政府形象,自觉把自己置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驰而不息纠正“四风”,以党章、廉政准则、纪律处分条例为准绳,以监督条例和问责条例、工作规则为戒尺,时刻把党徽放在胸前,把党章记在心里,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努力做一名守纪律、讲规矩的人民好公仆。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敢于担当、敢于监督、敢于负责,努力成为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应把监察法作为当今和今后一段时间的重点学习内容,逐字逐句学,结合工作,领会核心要义,掌握精神实质,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不忘初心,继续前进,用担当诠释忠诚,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和优异的工作成绩,为纪检监察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第五篇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法的确立,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作为监察法的一线执行者,基层纪检干部要认真贯彻落实监察法,悉心研读监察法,在学悟践中融会贯通、知行合一,肩负新使命,谱写新篇章。

    学监察法,做廉政教育的先行者。党内监督全覆盖,必然要求国家监察全覆盖,监察法的制定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的重大举措和现实需要。纪检监察干部要把学习监察法作为一种政治责任和工作需要,要将干部廉政教育作为工作重点,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纳入廉政教育、监督范围,全面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政治要求,对辖区内公职人员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人员的履职情况、秉公用权、廉洁从政、职业道德操守进行针对性廉政教育。

    学监察法,做反腐工作的践行者。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要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零容忍、全覆盖,推进依法反腐,不断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法规制度体系,通过严密的制度体系来制约和监督权力,使反腐败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不断培养创新思维,在想问题、办事情的过程中强化法治观念,运用法律制度推进反腐败工作,加大对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学监察法,做失职问责的执行者。在广泛开展廉政宣传教育的同时,要不断拓宽群众信访举报的渠道,主动深入基层了解贫困户在扶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重点打击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对国家扶贫资金、国家补贴等项目资金的管理、发放中失职失责人员;认真开展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管理,按照“一案双查”的工作要求,对工作作风不力的失职失责人员进行问责,依法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决定,通过违纪处分、典型通报等工作方式,不断对违法违纪人员形成震慑,加快转变不会做、不想做、不去做的工作作风,牢固树立干部队伍“守土有责”的责任意识。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反腐败工作取得了重要成绩。深化全面从严治党,反腐工作永远在路上,作为监察工作的执行者,我们要对干部队伍的廉政教育负责、要将违纪人员依法依纪处理,面对新形势、新挑战,我们更应该遵纪守法、端正作风、依法履职,为实现美好中国梦的伟大蓝图作出自己应有的一份贡献。

    第六篇

    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存在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而行政监察覆盖范围相对较窄,相当一部分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处于监督盲区的现象。在《监察法》第十五条中,规定了对6类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其中第五项明确指出了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进行监察。

    多年来,村委会、居委会由于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所以没有纳入监察范围。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处在高位徘徊,处于易发多发的态势。一些苍蝇相互勾结,“抱团”腐败,采取对上虚报冒领,对下隐瞒实情等手段,直接或变相冒领、骗取、套取各项扶贫补助款,大肆侵吞国家扶贫的政策性补贴和专项资金。在扶贫领域,往往渎职犯罪与贿赂犯罪互相交织,有的公开收受、索取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优亲厚友、以权谋私。由于直接跟基层广大群众打交道,苍蝇虽小,危害却大。这些人不管是贪污、受贿、挪用还是滥用职权,都是在与老百姓争利。他们的犯罪行为,直接破坏着我们党的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威胁着我们党的执政基础。

    此次《监察法》将村委会、居委会历史性地首次纳入国家监察,实现监察全覆盖、监督无死角,弥补了对非行政监管的空白,将监察震慑力贯穿于公权力运行的每个环节,打通了对公权力监督的“最后一公里”。铲除“微腐败”生存的土壤,让“蝇贪蚁腐”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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