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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学习监察法心得体会原创12篇

时间:2019-05-14 10:11:57 网站:公文素材库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了2018学习监察法心得体会原创12篇,有需要的小伙伴一起来参考一下吧,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下面大家参考!

【篇一】

2018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获表决通过。这一历史性时刻,标志着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掀开了新的篇章,踏上了新的征程。监察法的颁布施行,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了国家意志,它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反腐败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有效解决了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职能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职能交叉重叠问题。由监督“狭义政府”到监督“广义政府”的转变,真正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体现了党对反腐败机关的统一领导。

读精学透,提升底气效率。监察法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依据宪法制定,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到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其重要意义就在于使监督对象范围更宽、监督内容覆盖面更广。监察法的“转型升级”,我们作为反腐败斗争的主力军,必须要迅速领悟其精髓实质,逐字逐句理清核心要义,逐一对照列出清单数据,对新增监察对象的变化做到心中有底、心中有策。以强化理论学习不断夯实监督责任担当,挺起腰杆、硬起底气、提起效率,以不怕得罪人的战斗意志和革命精神面对新情况,迎接新挑战。

抓实融合,形成反腐合力。要抓好监察法的贯彻落实,必先抓牢队伍建设。监察法赋予监委的监察权,绝不是行政监察、反贪反渎、预防腐败职能的简单叠加。要确保达到“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就必须抓实和加快转隶融合,共同推进纪法贯通。一方面,我们采取“以案代训”方式,在实战中练兵,相互取长补短,高质高效推进纪检监察各项工作,达到短时间内“快速充电”目的;另一方面,采取培训、座谈、互动交流等形式,不断增强转隶人员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提升“进一家门、成一家人、说一家话、干一家事”意识,在促进思想、理念、感情融合的同时,建立起良好的沟通、合作、协调的工作氛围。

精准拿捏,发挥最大效能。监察法的制定,填补了对违法行为监督的空白,使“犯罪有人管,违法无人问”的问题得到深度解决。既维护了法律尊严,又有利于防微杜渐、亡羊补牢。通过在“好同志”和“阶下囚”之间的广阔空间层层设防,更加有效地避免了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从小错误发展成为大祸患。换言之,监察法进一步增强了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能力,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用意尤为明显。对症下药才能发挥药效,一定要认清“四种形态”从常态化到极少数的根本宗旨,绝不能把轻处分变相为“人情照顾”或单纯作为指标数据使用。要准确拿捏轻、重处分的尺度,从根本上遏制“不查都是好同志,一查就是阶下囚”的现象。

【篇二】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党把反腐败斗争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正风肃纪、反腐惩恶,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打虎”“拍蝇”“猎狐”成效显著,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态势已逐渐形成。在这样的背景下,2018年全国“两会”讨论通过的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为依法依规治党和严厉惩治腐败提供了法律依据,体现了党中央对腐败问题的“零容忍”态度。由此,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掀开新的篇章。

这部法律最显著的两个特点是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全覆盖及对严惩腐败问题的“零容忍”态度。在党内实现监督全覆盖的情况下,补上目前行政监察范围过于狭窄的短板,真正实现监察“无禁区、无盲区、无死角”,有利于全面完善党和国家监督监察体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向纵深发展。

基层纪检监察机关首先要讲政治,顾大局。要明确纪检监察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必须把讲政治的要求贯穿于履职尽责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开展纪检监察工作。要把遵循并巩固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坚如磐石”不动摇作为所有纪检监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将学深悟透国家监察法作为当前的重要政治任务来抓牢、抓实、抓好。要对监察法的学习提出质和量的要求,特别是要读原文,原汁原味的吸收精华,并结合日常工作和典型案例,反复咀嚼、学习吸收。要采取集中培训、模拟训练、专题学习等方式,组织发动全体纪检监察干部开展多轮次专项培训,实现国家监察法培训工作全覆盖。同时,在理论学习的基础上,积极构建纪法、法法协调衔接机制,强化同检察院、法院、公安等司法机关的沟通交流,在交流中侧重对实战经验的学习和吸收,全面提升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执纪和调查处置的能力。

进一步找准职责定位,转变工作作风,创新执纪执法方式。既把纪律挺在前面,又把力量向一线监督倾斜。要坚持问题导向,奔着问题去,抓早抓小、惩治与教育相结合。要全面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特别是对准黑恶势力“保护伞”及发生在群众身边的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对标对表,精准发力,靶向治理,对症下药,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感、获得感、幸福感。要抓好纪检监察队伍建设,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打造执纪铁军,在对党绝对忠诚的原则上,全面提振干部队伍精气神,勇做改革“头雁”,敢于担当尽责,依法依规履职,强化自我约束,认真落实监察法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各项要求,推进各项纪检监察工作取得实效。

【篇三】

监察法的出台,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作为纪检干部,应当把学习和贯彻监察法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深学一层、笃行一步,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突出讲政治,把党的领导摆在首位。监察法把“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写入总则,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机制用国家法律固定下来。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准确把握政治机关定位,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体现到工作体制、决策机制、实施举措中,贯穿反腐败全过程,为推动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向压倒性胜利转化提供坚强保证。

突出讲作为,依法全面履职尽责。监察法加强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特别是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实践的经验总结,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赋予必要的权限和调查措施。面对新任务新要求,仓山区以挂牌即开局、开局即开工的状态紧锣密鼓开展工作,41天内先后对6人予以留置,查办了全市首例移送司法机关的留置案件。下一步,将持续深化“三转”,将村(居)“三资”监管融入惠民资金监督平台,深化问题集中“重点村”执纪监察和征迁个案专题巡查工作;持续推进监察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立足监察全覆盖,再造完善工作流程,全要素试用12种调查措施,全面履行一体贯彻纪检监察两项职责,推动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顺畅对接,通过纪法高效贯通、同向发力提升反腐败效能。

突出讲纪律,锻造执纪执法铁军。监察法第七章明确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进行明确。作为执纪执法机关,要尊崇党章和宪法,自觉遵守监察法相关规定,严格依纪依法履职,健全内控机制,加强自我监督,严防灯下黑,确保所有工作都在纪律、法律的轨道上运行;带头做严格自律标杆,以坚定信念、优良作风、严明纪律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

学习好、落实好、执行好监察法,是一个学思践悟、循环提升的过程。我们将始终站稳人民立场,强化权力监督,以维护民利的实效取信于民,不断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篇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后,福建省福清市纪检监察系统采取会议集中学习、每周讲坛、“夜学夜读”等方式,组织全体干部原原本本学习,并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实战运用。

提升政治站位。监委是党的政治机关,从事的是政治工作。监察法明确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从体制机制方面明确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在履职过程中,福清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到纪检监察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落实到强化监督、执纪审查、调查处置、巡视巡察、追责问责等工作中,严格实行向党委书记请示、审批、报告等制度今年以来,已向市委常委会报告工作7次,向市委书记请示报告51次,自觉接受党委的领导。

强化责任担当。监察法解决了原有监察体制机制的监察范围过窄、反腐力量分散等问题。监察体制改革后,福清市监察对象由改革前2554人增加到8368人。面对庞大的监察对象,深感责任重大。今年以来,福清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履行党章和宪法、监察法赋予的职责,围绕监督全覆盖,加强对全体党组织、党员和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重点查处涉黑涉恶、民生等领域的腐败问题。目前,全市共立案114件,同比增长178%,努力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切实做到履职尽责。

提高法治意识。相比以往,现在纪检监察机关的任务发生了变化,既要审查违纪问题,又要调查违法犯罪问题。对于违法犯罪的问题,取证要求和标准更高了,要经得起公诉机关和审批机关的审查。实践中,福清市纪委监委围绕纪法贯通、法法衔接,通过以学为用、以案代训等方式,全面审慎、积极稳妥地使用好讯问、询问、留置、搜查等12项调查措施,努力实现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有序对接、同向发力。今年以来,已谈话312人,讯问29人,询问194人,查询142人,调取68人,查封1处,扣押13件,搜查4人,留置4人,均严格依照监察法进行组织实施,确保案件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

坚持严管厚爱。监督范围扩大了,权限也变得更大了。为了落实好“对监察人员的监督”规定,更好地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一名福清市监委干部主动辞去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为进一步用好监察法条文中涉及监察机关权限的28个“可以”,建立监督调查、案件审理等各环节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强化内部管理,严格执行说情、过问案件等情况的记录、报告制度,严密防范以案谋私、滥用职权等行为。对违纪违法的坚决查处、严肃问责,坚决防止“灯下黑”。

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面临新形势新任务,福清市纪委监委将不单纯就监察法学监察法,而是以监察法为中心,进行发散性地系统学习,重点学好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广泛涉猎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知识,做到触类旁通、融会贯通,审慎地处理好各种疑难问题,不断积累实战经验,努力发挥出监察法应有的力量。

【篇五】

监察法的表决通过,标志着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又迈出了重要一步。作为一个基层纪工委书记,要发挥学习贯彻的“头雁效应”,悉心研读监察法,在学悟践中融会贯通、知行合一,肩负新使命,谱写新篇章。

学监察法,做到忠诚。党内监督全覆盖,必然要求国家监察全覆盖,监察法的制定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和现实需要。纪检监察干部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持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问题导向,一体贯彻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双重职责,奋发有为、不辱使命,在新起点上继续深化拓展,实现改革效应和治理效能最大化。要把学习、宣传、贯彻监察法作为当前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实,结合新修订的党章和宪法,全方位、深层次地开展学习,进一步加强纪法贯通、法法衔接,促进全面融合,强化精准履职,不断提高反腐败工作法治化水平。

悟监察法,做到干净。监察法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实现了监察全覆盖。以往我们纪委在查办案件时,对非党员村干部往往不能采取有效的措施。现在监察法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纳入监察范围,全面从严治党覆盖到“最后一公里”。对于我们来说监督范围和权限更大了,同时肩上的“担子”也更重了。纪检监察干部要用法律知识来武装头脑,用监察法指导工作,努力提升自身法治素养。要用心领悟监察法的内涵精髓,严以律己,做讲规矩、守法律的表率,自觉接受监察法的约束,自觉接受监督,履行好人民赋予的使命。严格执行监察法各项规定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

践监察法,做到担当。要积极探索监察工作运行机制,不断加强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实现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有序对接、纪法贯通、法法衔接。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遵守监察权限和监察程序,依法依规开展监督、调查、处置,紧盯“微权力”,严惩“微腐败”,打通全面从严治党、监督监察“最后一公里”。

【篇六】

监察法的颁布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成果,标志着我国监察工作进入新时代,监察法为更好地开展监察各项工作提供了法律准绳。对于如何学好、用好监察法,必须做到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定不移讲法治、撸起袖子讲成效。

旗帜鲜明讲政治。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要学好、用好监察法,必须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旗帜鲜明讲政治,把学习贯彻监察法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深刻领会制定监察法的目的和任务,通过自学、专题培训等形式开展学习活动,切实学懂弄通监察法,做实各项监察工作,做到以学促用,学用相长。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多请示多汇报,严格按照上级决策部署做好监察工作。

毫不动摇讲法治。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同属基本法律,是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引向深入的重大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表现,有利于实现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要学好、用好监察法,除了要旗帜鲜明讲政治,还必须毫不动摇讲法治,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严格按照监察法规定的职责、范围、权限、程序、手段进行监察,将监察工作牢牢限定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要在法治精神引领下,不断加强纪法融通、法法衔接,保证监督执纪问责与监督调查处置无缝衔接,促进监察工作与公安、检察、审判工作顺畅对接。

撸起袖子讲成效。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监督、调查、处置三大职责,谈话、询问、讯问、冻结、留置等12项调查措施,我们要以永远在路上的执着,坚持边学边用,撸起袖子加油干,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坚持一查到底、严惩到底,绝不姑息。积极探索赋予派驻纪检组、街镇相应监察职能,延伸监察触角,真正实现监察“全覆盖”“无死角”,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成治理效能,向人民交上满意的反腐答卷。同时,通过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内部监督等方式不断加强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做到打铁还需自身硬,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自己,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篇七】

通过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我深深地体会到监察法在政治上突出了党对监察工作的领导,在监察上注重对行使公权力人员全覆盖,在理念上突出了法治反腐,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倡廉实践的法制化体现。结合闽清县实际工作情况,在学习运用监察法时感到,应突出对三类人员的监督管理:

一是要监督管好基层群众性组织从事管理的“村务人员”。监察法对监察对象作了明文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农村基层,有不少非党员人士当选村级管理层,以前,在对这类人员管理和查处中,存在着调查、处理程序繁琐问题。去年,闽清县在查处一名村主任贪污案件中,由于他不是党员,使我们在询问、调查、处理等方面遇到了一些纪法规定难题。监察法出台后,有了法律作为坚强后盾,监察人员在办理这类案件时名正言顺、理直气壮,我们已经对5名非党员的村干部进行政务审查,其中对1名村主任已经立案审查,形成震慑,达到了良好的政治和社会效果。同时,我们组织乡镇纪委的“办案合作片区”,加强对监察法的学习运用,让依法监督成为对村级党员干部监督管理的新常态。

二是要监督管好机关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的“机关人员”。监察法规定:“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属于监察管理对象。县一级这类人员大多分布在县直机关及下属单位,以往对他们的管理是依靠各局的纪检组,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往往存在着“没有覆盖的管不了,不是党员的不服管”的现象,致使一些有相当“权力分量”的单位和干部脱离了监管。像我县安监局、陶瓷研究所等单位都出现过因监管缺失而导致干部职工违法犯罪的教训。纪检组派驻改革、监察机构改革和监察法出台后,对机关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监管全覆盖,闽清县组织各纪检组结合派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活动,认真组织公职人员学习领会监察法,让公职人员接受监督的观念由“党政纪”上升到“国法”。还根据形势任务和监察法要求,采取“指定办案”“提级办案”等方法,对违规违法公职人员进行政务调查,弥补监委暂未派驻监察人员的“时间差”;尝试“协作审理制”,实现调查和审理分离,切实提高各纪检组依法履职的效率。

三是要监督管好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招聘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人员”也属于监察法指定的监察对象。公安、城建、环保、林业等执法部门和各类行政窗口以及公有企业的劳务派遣人员,虽然不是正式编制职工,但他们经常在一线履行执法监察任务,如果在执法行动中产生“负面影响”,直接损害政府的公信力。以往,遇到此类执法人员违规违法情况,往往是重处理轻教育,对其单位和领导追究责任,对其本人则是解聘了事。监察法出台后,对这类人员的管理就有法律依据。在新的法治背景下,我们在监督管理上不能把他们当成“外人”,不但要把他们纳入监察管理,而且要在法治层面上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培训。前不久,全县执法部门和窗口单位的劳务派遣人员通过学习监察法,明白了自己属于监察法的监察管理对象,促使他们更好地遵纪守法,珍惜岗位、谨慎执法,依法行使公权力。

“监察法出台后,监察干部就是决定因素。”在执行实施监察法的过程中,各级监察机关和监察干部要认真学习领悟监察法里面深涵党的意志、法的约束力、人民的心愿,从而深刻理解立法的初衷和初心,熟练掌握监察法的运用,确保对行驶公权力人员的全覆盖,彻底打通依法反腐败的“最后一公里”。

【篇八】

监察法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基础性作用的法律。监察法的出台,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具有重大深远意义,是国家法治建设史和纪检监察史上的一个里程碑。纪检监察干部作为监察法的一线执行者,必须要带头学法研法、守法用法,忠诚尽责,依法履职,推动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向压倒性胜利转化。

一、牢记政治使命,做到“三个自觉”。制定监察法,是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章和宪法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学习贯彻监察法,首先要提高站位,深刻认识国家制定监察法的重要意义,强化使命担当,做到“三个自觉”。一是自觉增强家国情怀。要站在历史和发展的高度,从事关我们党长期执政、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民安居乐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危机意识、使命意识,以“禹汤罪己”的精神,增强家国情怀,增强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历史使命感、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神圣感。二是自觉增强担当精神。要紧紧围绕“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加强对行使公权力的“六类人员”监察全覆盖,忠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推动党风政风持续好转。三是自觉增强法治思维。监察法既是组织法,也是程序法。要认真学习监察法九章69条具体内容,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能力,依法依规使用谈话、留置等调查措施,实现执纪审查与执法调查纪法贯通、监察机关与司法执法机关法法衔接,使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优势互补、配套联动,确保反腐败斗争在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轨道上行稳致远。

二、牢记政治属性,坚持“五个始终”。监察法明确指出,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监察法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机制固定下来,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了坚强法治保证。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政治属性是第一属性、根本属性。学习贯彻执行监察法,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在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的全过程、各环节。具体要做到“五个始终”。一是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旗帜鲜明讲政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断提高政治自觉和政治站位,自觉在党中央、同级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一刻不停歇地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二是始终坚定政治方向。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四个自信”,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保持政治定力,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纪检监察工作正确政治方向。三是始终维护党章和宪法。坚持学习党章和宪法、尊崇党章和宪法,做党章和宪法的坚定执行者和忠实捍卫者,当好党章党规和法律法规的“守护者”、政治生态的“护林员”。四是始终以人民为中心。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追求和执政为民的责任担当,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四风”问题、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涉黑“保护伞”问题、惠民政策落实中的“微腐败”问题,加大整治力度,让群众有更多获得感。五是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持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保持“咬定青山不放松”的坚韧执着、“逆水行舟用力撑”的顽强意志、“狭路相逢勇者胜”的斗争气概,做到有定力、有耐力、有活力,不松劲、不停步、再出发,不断开创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新局面。

三、牢记政治要求,争做“六个表率”。打铁必须自身硬。纪检监察干部作为监察法的直接执行者,要带头学深悟透,抓好贯彻落实,积极争做对党忠诚、担当使命、甘于奉献、纪律严明、严谨高效、为民服务的表率。对党忠诚是政治要求。以“讲政治、敢担当、作表率”为重点,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在履职过程把握好政治因素、落实好政治要求、防范好政治风险,切实体现“政治工作”“政治机关”“纪律部队”的政治要求。担当使命是责任要求。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动真碰硬,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行使监察职权,管住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坚决同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作斗争,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甘于奉献是境界要求。保持艰苦朴素、谦虚谨慎、低调务实、不畏艰险、任劳任怨的优良作风。正确对待利益,坚持廉洁用权,强化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经得住诱惑、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纪律严明是底线要求。模范遵守党纪党规和宪法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加强内部监督,严肃追究跑风漏气、以案谋私、违规过问、说情干预等行为,严防“灯下黑”。严谨高效是作风要求。大力倡导求真务实、严谨细致、雷厉风行、主动作为的优良作风,对上级纪委监委和本级常委会监务会研究决定的事项,要主动认领、迅速落实。对线索移交、证据认定、案件审核、执纪执法安全等工作,要严谨细致、精耕细作。为民服务是宗旨要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要严肃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要坚决纠正,严肃查处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让人民群众获得更多实实在在的利益,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篇九】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监察法》,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监察法》的通过,意味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进一步固化为法律制度,是反腐败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对于纪委监委机关来说,《监察法》是开展监察工作的基本遵循,在学习贯彻中需要把握四个统一的基本要求。

第一,政治方向和法治保障相统一。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监察法》体现了政治方向和法治保障的高度统一。《监察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这是最本质特征在《监察法》中的具体体现。惩治腐败是我们党最鲜明的政治立场,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牢牢把握“最本质特征”和“最大优势”,把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政治原则。《监察法》旗帜鲜明地宣示党的领导,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机制固定下来,明确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领导体制、基本原则、重要方针和要求,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为新时代推进反腐败斗争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

第二,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相统一。党章规定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主要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在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的基础上,通过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整合原有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设立监察委员会,并与同级纪委合署办公。这是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大改革措施,也是强化对公权力有效监督的重大制度创新。就安康市来说,我们认真贯彻中省关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部署要求,2018年2月10日前市县两级全面完成机构组建和人员转隶,全市共划转编制155名,实际转隶100人,市监委和十个县区监委相继挂牌成立,并与同级纪委合署办公。《监察法》明确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这与党章关于纪委的职责定位相呼应,体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

第三,问题导向和实践经验相统一。十九大报告指出,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要求看,过去监察体制机制存在明显不适应的问题。比如,原监察范围过窄,过去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对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没有全覆盖,出现了监督空白地带。还比如,反腐败工作力量分散,过去纪委对党员违纪行为进行审查,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察,检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查处,反腐败职能既有交叉重叠的地方,又出现了力量分散的问题。《监察法》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实践经验总结固定下来,把关于对公权力监督全覆盖的要求具体化,将六大类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真正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据统计,按照《监察法》的界定,安康市监察对象由改革前2.58万人,增加到6.01万人,实现监督监察全覆盖。

第四,职能权限和法定责任相统一。有人担心,监委成立之后,会不会将所有权力集于一身,成为一个“超级机构”。事实上,监委与纪委合署办公,定位为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主要行使监督、调查、处置权力,并非司法机关。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监察法》明确规定了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将纪检监察机关目前实际使用的调查措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对十二项调查措施作出严格规定,充分体现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我们在工作实践中,只有认真学习领会把握,才能在法定职能权限范围内履行监察职能。《监察法》提出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措施,要求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强化自我监督,建立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对瞒案不报、以案谋私等九种失职渎职行为依法给予处理,这对确保监察权正确行使至关重要。监察机关必须学习好、贯彻好《监察法》,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让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让反腐败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篇十】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制定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

3月2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用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全面从严治党同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协调推进,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和中国特色。

旗帜鲜明宣示党对监察工作全面领导。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监察法》提出的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首次用国家立法的形式对监察工作和监察体制改革必须在党的全面领导下进行予以明确。同时,又指出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从而与党章关于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相呼应。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把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体制机制固定下来,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起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国家监督体系和格局。

有效实现国家监察全覆盖。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取得了卓著成效,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但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依然存在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而行政监察覆盖范围相对较窄,相当一部分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处于监督盲区的现象。《监察法》明确规定对六类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有效解决了监察范围过窄的问题,填补了过去纪律与法律中间的空白地带,完成了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监察委员会在党的直接领导下,代表党和国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既调查职务违法行为,又调查职务犯罪行为,实现了国家监察全覆盖。

全面整合优化国家监察资源。回应现实问题,彰显法治精神,是《监察法》的鲜明特色。总结反腐败斗争经验,巩固反腐败斗争成果,同时对存在的问题查漏补缺,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题中之义,也是国家监察立法的不变初心。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明确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将之前分散在行政监察部门、预防腐败机构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工作力量予以优化整合,重新分配。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体系,把反腐败资源集中起来,实现执纪和执法相贯通,打通监督渠道、形成监督合力,为根治腐败成立专门机构,实现“1+1>2”的效果,进一步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反腐败坚如磐石的决心和信心。

有机衔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方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国家立法的形式赋予监察委员会监察权,实现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高度互补,充分体现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党的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监察法》明确规定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充分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尤其是赋予监察委员会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和谈话、讯问、搜查、留置等12项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并规定严格的留置程序,解决了长期困扰我们工作的法治难题,彰显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和自信,实现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有机衔接。

充分彰显“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一贯方针。在严厉惩治腐败的同时,《监察法》着眼于防微杜渐的监察工作方针,提出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同时把“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也作为监察工作原则写进《监察法》。把纪委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建立长效机制等行之有效的方法融入监察工作之中,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既充分体现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同时又实现了纪委监督与监委监督的有机贯通。

新时代新气象新作为。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和《监察法》的全面贯彻落实,反腐败工作必将开创新局面,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十一】

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我国反腐败国家立法正式诞生,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反腐败工作正式走上法治化道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和国家反腐败工作机关,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自觉、行动自觉贯彻落实监察法,奋力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政治灵魂。实践一再证明,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监察法开宗明义,在总则中明确写入“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机制,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纪委监委是政治机关,从事的是政治工作,政治属性是第一属性、根本属性,必须始终坚持把讲政治放在首位,始终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提高政治站位,把党的领导贯穿到纪检监察工作全过程、各环节。要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始终坚持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统领纪检监察工作的行动指南,站稳政治立场,提高政治觉悟,始终把握正确方向。要明确目标指向,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纪检监察机关最重要的政治任务。要聚焦主责主业,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以坚如磐石的决心和毅力,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把忠诚履行职责作为使命担当。监察法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专责机关”更加突出强调了纪委监委的责任,行使的不仅仅是纪检、监察两项职能,更重要的是职责和使命担当。成立监察委员会,与纪委合署办公,构建起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纪检监察机关在机构、职能上实现了一次质的飞跃,迎来了一个新的时代。纪检监察机关要有新气象新作为,要靠纪检监察干部牢记使命担当、忠诚履行职责,切实承担起“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换来海晏河清、朗朗乾坤”的政治使命。党中央坚如磐石的决心就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强大后盾。任务彰显信任,责任考验担当。能否以坚决的态度、坚定的信心和决心履行职能,体现着纪检监察机关和领导干部的责任担当,也考验着领导干部的党性。要时刻牢记承担的责任,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投入工作,逢山开路、遇水架桥,忠诚履行职责,用实实在在的工作成绩体现担当、体现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对得起党、对得起人民、对得起肩负的责任,才能赢得各方的信任。

把按权限程序办事作为根本保障。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并赋予监察机关谈话、讯问、询问等12项调查措施,每一项调查措施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限制条件,对证据的合法性作了明确要求。12项调查措施为纪检监察机关突破案件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权限大,风险也更大,要求也更加严格。同时,监察法通过一系列条文明确了监察机关的监察程序,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有效衔接,相互贯通。因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有强烈的组织观念、程序观念,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严格使用各种文书,严格审批程序,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把一次次的请示报告当做一次次的政治检阅,决不允许各行其是、决不允许先斩后奏。要时刻紧绷安全这根弦,强化法治意识、风险意识,任何时候都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规范使用调查措施,严格按规定操作,按流程办事,决不能出现任何纰漏。特别是需要采取留置措施的,要及时研究,及时上报审批,决不允许不办留置手续违规办案。要严把事实、证据、定性、处理、手续和程序六个关口,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入卷材料完整规范,确保案件基本的程序一个不能少,必需的材料一份不能缺。

把锻造过硬队伍作为力量源泉。监察法设置专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作出详细规定,除了接受党委的监督外,还明确了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形式,特别对刀刃向内的自我监督做出了具体规定,有力地回答了“谁来监督监委”的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为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提供强大的人力支持。要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要求,把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作为遵循,始终做党的忠诚卫士。纪检监察机关是执纪执法机关,是“纪律部队”,讲纪律守规矩是对纪检监察干部的基本要求,严格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六大纪律”,自觉做遵纪守法的表率。要敢于担当、敢于碰硬,培育“斗争精神”,坚决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要严格遵守监察法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加强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坚决抵制特权思想、特权现象,严防“围猎”行为,对跑风漏气、以案谋私,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等违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着力打造让党放心、群众信赖的反腐铁军。

【十二】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标志着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重大决策部署迈出重大步伐,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正在加快形成,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翻开崭新一页。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以此为契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乘势而上、奋发有为,开启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新征程。

必须着力提高政治站位。“万山磅礴必有主峰,龙衮九章但挚一领。”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都必须自觉坚持党的领导,突出党的核心领导地位,发挥好领导核心作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整合国家反腐败力量,把党的领导贯穿于纪检、监察各项工作的全过程,全面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这是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坚持的首要政治原则,必须体现到监督执纪、审查调查、巡视巡察、派驻监督、责任追究等各个环节。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是政治机关,政治属性是第一属性、根本属性。纪检监察机关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必须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面对依然严峻复的反腐败斗争形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旗帜鲜明讲政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不断提高政治自觉和政治站位,自觉在党中央、同级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一刻不停歇地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必须着力强化责任担当。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实现反腐败斗争由“压倒性态势”向“压倒性胜利”跨越,同样必须忠诚担当、不懈奋斗。各级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能,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监督调查处置双重职责,让党纪、国法共同发力、相得益彰,实现“纪律管全党”和“法律管全体”的有机统一,这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制度安排。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做党章和宪法的捍卫者、守护者。一方面,要自觉尊崇党章,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以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另一方面,要严格依照宪法和监察法行使职权,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实现执纪审查与执法调查纪法贯通、监察机关与司法执法机关法法衔接,使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优势互补、配套联动。要紧紧围绕“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突出监督这一最重要的职能,夯实治本的基础,敢用治标的利器,推动廉洁政治建设,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必须着力提升治理效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绝不是部门的简单平移,更不是职能的简单叠加。如何在机构组建、人员转隶、合署办公等方面完成“形合”的基础上推进“神合”,发挥“一加一大于二”的作用,做到“神形合一”、实现“双剑合璧”,真正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面临的重大考验。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只是起点。以审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为标志,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才真正步入深水区。“弄潮儿向涛头立”,必须在更高站位、更广范围、更深层次上不断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持续推进思想融合、理念融合、感情融和、工作融合、文化融合,实现由“物理融合”到“化学融合”的转变,真正做到合编、合心、合力,攥指成拳,同心戮力,实现改革效应和治理效能的最大化,确保反腐败斗争在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轨道上行稳致远。

必须着力锻造“纪律部队”。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监督的范围明显扩大,监督对象显著增加;监督的权限明显丰富,手段措施更加有力;监督的力量明显壮大,人员队伍得到加强;依纪依法反腐的标准明显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要求更严;广大纪检监察干部面临的考验也必然更加严峻。这些,都对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打铁之人”须有“铁打之身”。纪检监察干部行使监督执纪问责、监督调查处置的重要权力,必须自身过硬。只有锻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律部队”,才能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好风凭借力,扬帆正当时。监察法的颁布实施,开启了监察体制改革全面深化的新阶段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新篇章。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以坚如磐石的决心、以锲而不舍的韧劲、以“敢叫日月换新天”的气魄,重整行装再出发,不松劲、不停步、再出发,劈波斩浪、扬帆远航,不断开创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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