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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监察法心得体会精选6篇

时间:2019-05-14 10:15:09 网站:公文素材库

新的监察法你学习了吗?下面给大家带来的是学习监察法心得体会精选6篇,有需要的朋友一起来看看欣赏一下吧!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01

近期,我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监察机关的基本定位、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等基本内容进行了精心研读,进一步加深了理解和把握。通过学习,进一步增强了对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更新了思想观念,在政治理论、党性修养和综合能力上得到了全面提高。

       一是认清形势,明确责任。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取得了显著成效,反腐斗争已呈压倒性态势,更得到了全国广大党员群众的坚决拥护,但是全面从严治党仍任重道远,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中央提出要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坚定不移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向纵深和基层发展,以党风政风带动民风社风的好转。因此,我们必须准确把握当前的形势和任务,牢记使命,强化责任,自觉与中央高度一致,在全面从严治党坚守职责定位,带头执行党章党规党纪,坚持知行合一,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二是勤于学习,提高素质。面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形式、新任务、新要求,纪检工作者打铁还需自身硬,要不断丰富自身理论知识,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省、市、县各级纪委会议精神,熟练掌握各项规定制度,用理论武装好头脑,用理论来指导好实践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驾驭工作的能力。同时,切实加强自身品德修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从严要求自己,做到自醒、自警、自律。清白做人,廉洁公道做事。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抵得住诱惑,经得住考验。

       三是勇于担当,落细落早。纪检工作者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平常监督立足于早,着眼于小,多做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工作,发现苗头及时提醒,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在原则问题上,敢于动真碰硬,真正把制度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不断强化执政问责的震慑作用,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不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02

监察法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基础性作用的法律。监察法的出台,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具有重大深远意义,是国家法治建设史和纪检监察史上的一个里程碑。纪检监察干部作为监察法的一线执行者,必须要带头学法研法、守法用法,忠诚尽责,依法履职,推动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向压倒性胜利转化。

一、牢记政治使命,做到“三个自觉”。制定监察法,是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章和宪法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学习贯彻监察法,首先要提高站位,深刻认识国家制定监察法的重要意义,强化使命担当,做到“三个自觉”。一是自觉增强家国情怀。要站在历史和发展的高度,从事关我们党长期执政、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民安居乐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危机意识、使命意识,以“禹汤罪己”的精神,增强家国情怀,增强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历史使命感、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神圣感。二是自觉增强担当精神。要紧紧围绕“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加强对行使公权力的“六类人员”监察全覆盖,忠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推动党风政风持续好转。三是自觉增强法治思维。监察法既是组织法,也是程序法。要认真学习监察法九章69条具体内容,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能力,依法依规使用谈话、留置等调查措施,实现执纪审查与执法调查纪法贯通、监察机关与司法执法机关法法衔接,使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优势互补、配套联动,确保反腐败斗争在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轨道上行稳致远。

二、牢记政治属性,坚持“五个始终”。监察法明确指出,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监察法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机制固定下来,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了坚强法治保证。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政治属性是第一属性、根本属性。学习贯彻执行监察法,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在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的全过程、各环节。具体要做到“五个始终”。一是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旗帜鲜明讲政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断提高政治自觉和政治站位,自觉在党中央、同级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一刻不停歇地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二是始终坚定政治方向。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四个自信”,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保持政治定力,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纪检监察工作正确政治方向。三是始终维护党章和宪法。坚持学习党章和宪法、尊崇党章和宪法,做党章和宪法的坚定执行者和忠实捍卫者,当好党章党规和法律法规的“守护者”、政治生态的“护林员”。四是始终以人民为中心。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追求和执政为民的责任担当,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四风”问题、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涉黑“保护伞”问题、惠民政策落实中的“微腐败”问题,加大整治力度,让群众有更多获得感。五是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持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保持“咬定青山不放松”的坚韧执着、“逆水行舟用力撑”的顽强意志、“狭路相逢勇者胜”的斗争气概,做到有定力、有耐力、有活力,不松劲、不停步、再出发,不断开创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新局面。

三、牢记政治要求,争做“六个表率”。打铁必须自身硬。纪检监察干部作为监察法的直接执行者,要带头学深悟透,抓好贯彻落实,积极争做对党忠诚、担当使命、甘于奉献、纪律严明、严谨高效、为民服务的表率。对党忠诚是政治要求。以“讲政治、敢担当、作表率”为重点,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在履职过程把握好政治因素、落实好政治要求、防范好政治风险,切实体现“政治工作”“政治机关”“纪律部队”的政治要求。担当使命是责任要求。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动真碰硬,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行使监察职权,管住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坚决同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作斗争,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甘于奉献是境界要求。保持艰苦朴素、谦虚谨慎、低调务实、不畏艰险、任劳任怨的优良作风。正确对待利益,坚持廉洁用权,强化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经得住诱惑、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纪律严明是底线要求。模范遵守党纪党规和宪法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加强内部监督,严肃追究跑风漏气、以案谋私、违规过问、说情干预等行为,严防“灯下黑”。严谨高效是作风要求。大力倡导求真务实、严谨细致、雷厉风行、主动作为的优良作风,对上级纪委监委和本级常委会监务会研究决定的事项,要主动认领、迅速落实。对线索移交、证据认定、案件审核、执纪执法安全等工作,要严谨细致、精耕细作。为民服务是宗旨要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要严肃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要坚决纠正,严肃查处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让人民群众获得更多实实在在的利益,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03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布施行以来,全国上下迅速掀起了学习《监察法》的热潮。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我认真深入地学习了《监察法》,下面就个人学习情况浅谈几点心得:

    第一,《监察法》的制定标志着司法体制改革又一次重大进步。《监察法》的施行是新时期党和国家不断保持自身先进性、廉洁性的重要创举,对于提升我国政治文明和反腐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二,《监察法》的制定,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的一部重要法律,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开创新时代反腐败工作新局面提供了重要政治和法治保障。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以来,我逐字逐句全面系统地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通过原文学习、精心研读,不仅进一步加深了对监察法的理解和把握,为今后在依法行使国家检察职能中运用宪法法律开展法律监督提供了更为完备的法律支撑,而且使我更加深刻认识体会到,作为一名国家检察干部,必须提高政治站位,按照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切实担负起党章、宪法和监察法赋予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认真履行检察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把法律监督与纠正违法贯通起来、有机统一起来,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不断提高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能力和水平,提高政治站位,保持战略定力,继续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过去,由于机制体制等种种原因,村级组织干部像农村非党村委主任等存在“没人管”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监察委员会的成立,将过去党内监督达不到的应管人员全部纳入监察范围,监察对象大幅度增加,消除了监督的盲点,进一步扩大了反腐败的覆盖面,彻底打通了反腐败“最后一公里”问题。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仅是时代的必然要求,也是巩固扩大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举措,彰显了反腐败无死角、全覆盖的决心。唯有以深化监察体制改革为核心,以自律加他律,以管理加引导,确立严格规范,才能巩固反腐败压倒性态势,取得反腐败压倒性胜利。不断提高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让群众看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带来的变化。

04

《监察法》第二条、第三条不仅深刻总结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践和反腐败斗争的经验,更解决了之前监察范围过窄、纪法衔接不畅、反腐败力量分散、手段单一等问题,有利于提高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水平。

过去行政监察的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检察院主要是侦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不管职务违法行为。现在,监委作为政治机关依法行使的监察权,不是行政监察、反贪反渎、预防腐败职能的简单叠加,而是在党直接领导下,代表党和国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既调查职务违法行为,又调查职务犯罪行为,依托纪检、拓展监察、衔接司法,实际上是新的拓展、新的开创,实现了“一加一大于二、等于三”。

要以《监察法》为遵循,不仅要查办职务犯罪,更要紧盯职务违法,在保持对腐败问题高压惩治的同时,更加注重对监察对象的监督,抓早抓小,防患未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既要严格依法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也要做好被调查人的思想政治工作,靠组织的关怀感化被调查人,让他们真心认错悔过。坚持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综合运用“四种形态”,将宽严相济原则更好地运用于具体的监察工作中。

05

《监察法》第四十四条对留置期间监察机关工作要求,以及被留置人合法权益保障作出了规定。

我对该法条感触最深的是其中的第一款和第二款。在实际工作中,考虑到被调查人在留置后,其本人和家属因信息沟通不畅,可能导致心里焦虑,给办案带来负面因素。所以除特殊情况外,我们在第一时间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把该情况同时告知被调查人,做好心理安抚工作。在留置期间,对被调查人拥有哪些权利,我们均按照程序告知清楚,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提供符合其口味的食物,一些特殊需要,比如定期服药、进行必要的简单医疗检查等,也基本得到保障。每次讯问控制时长,以保证被调查人合理的睡眠时间。这些措施,既保障了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也为案件的顺利推进打下基础。

保障被调查人员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同时也促动了我要更加注重自身能力素质的提高,特别要加强讯问突破和取证固证等方面能力的培养。只有自身素质过硬,才能适应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新要求。

06

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北京揭牌,举行新任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宪法宣誓仪式。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及其领导人员,标志着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已经形成。

     全面从严治党是我国“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之一。全面从严治党,一要治党全覆盖。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不留“真空地带”。二要治党务必从严。不允许一颗螺丝打坏一锅汤,对违纪党员,必须坚持“零容忍”原则,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养奸,以儆效尤。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对于违纪党员,中国共产党历来就是刀刃向内,敢于壮士断臂,挥泪斩马谡。对于违纪的纪检干部,则是一视同仁,决不允许“灯下黑”现象存在。

     但,纪委执纪办案,对当事人只能采取“两规”措施。“两规”看似严厉,实则不规范。由于没有健全的法律可依,难以掌握好火候。执纪措施轻了,则让负隅顽抗的违纪党员可能选择“抗拒从严,回家团年”的“邪路”;执纪措施重了,则可能损害违纪党员的合法权益。纪委执纪办案,容易踩上执纪的“雷区”,“两规”措施九层而被人们广泛诟病。

     更为尴尬的是,对于非党员的国家公职人员,党纪的威力没有“用武之地”,只能用政纪约束之。不像对党员的双重约束,党纪、政纪双保险“紧箍咒”让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到了极致,人民群众受益多多。而对非党员的国家公职人员,由于没有党纪的威力,没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高标准、严要求,人民群众的幸福感有所减弱,严管才是厚爱的作用在非党员身上发挥得不是淋漓尽致。

     在以往的党纪、政纪办案上,由于业务不精、制度缺陷等因素制约,或者纵容了违法犯罪,或者让违法犯罪人员在接受党纪政纪查处时合法权益受损。再加上对于违法犯罪人员的移送上,有可能存在“捂盖子”不移送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现象,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监察委的成立,打通了从严治党的“任督二脉”。纪检监察机关以往的种种弊端,都迎刃而解。“留置”手段的灵活运用,让违纪人员侥幸心理的防线被彻底攻破,只能乖乖选择“坦白从宽”的悔过自新之路,从而让更多的公职人员回归到遵纪守法的正道上。

     监察委整合了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使监察对象由“狭义政府”转变为“广义政府”,补齐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空白”,让反腐全覆盖实至名归,驶入了一条无障碍的“绿色通道”。

     更难能可贵的是,监察委将预防职务犯罪作为一项主责主业,将职务犯罪预防的关口前移,有利于防微杜渐,从根本上预防腐败现象的产生。

     总之,纪委监委合署办公,是“形”的重塑、“神”的重铸,是“形得而神聚”,有利于重塑党纪国法的权威,增强公职人员模范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变要我遵纪守法为我要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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