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底线是不能触碰的,我们应该多学习各种法规法治。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学习《监察法》心得体会范文精选(22篇),有兴趣的小伙伴可以进来看看!
(篇一)
目前,国家监察法已经正式生效,通过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组建监察委,进一步明确职责权限、履职程序、方法手段、保障机制等,为监察委依法履职尽责提供法律依据。此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我们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明确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重要意义,纵深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把改革工作作为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的实践检验,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
法律是准绳,道德是基石,我们在深入学习领会贯彻落实国家监察法精神的同时,还要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提升全民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将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思想、目标、要求和实践经验总结,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有利于继续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通过不懈努力换来海晏河清、朗朗乾坤。
目前,我们党反腐败斗争已经取得了压倒性胜利,但仍需进一步加强党中央对反腐败的集中统一领导,整合反腐败力量,纵深推进从严治党,实现监察全覆盖,构建统一指挥、权威高效的反腐体系。作为一名纪检监察人员,我们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监察法,深刻理解和把握国家监察工作的职能范围、程序措施和体制机制,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真真正正的做到“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篇二)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布施行以来,全国上下迅速掀起了学习《监察法》的热潮。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我认真深入地学习了《监察法》,下面就个人学习情况浅谈几点心得:
第一,《监察法》的制定标志着司法体制改革又一次重大进步。《监察法》的施行是新时期党和国家不断保持自身先进性、廉洁性的重要创举,对于提升我国政治文明和反腐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二,《监察法》的制定,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的一部重要法律,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开创新时代反腐败工作新局面提供了重要政治和法治保障。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以来,我逐字逐句全面系统地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通过原文学习、精心研读,不仅进一步加深了对监察法的理解和把握,为今后在依法行使国家检察职能中运用宪法法律开展法律监督提供了更为完备的法律支撑,而且使我更加深刻认识体会到,作为一名国家检察干部,必须提高政治站位,按照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切实担负起党章、宪法和监察法赋予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认真履行检察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把法律监督与纠正违法贯通起来、有机统一起来,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不断提高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能力和水平,提高政治站位,保持战略定力,继续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过去,由于机制体制等种种原因,村级组织干部像农村非党村委主任等存在“没人管”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监察委员会的成立,将过去党内监督达不到的应管人员全部纳入监察范围,监察对象大幅度增加,消除了监督的盲点,进一步扩大了反腐败的覆盖面,彻底打通了反腐败“最后一公里”问题。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仅是时代的必然要求,也是巩固扩大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举措,彰显了反腐败无死角、全覆盖的决心。唯有以深化监察体制改革为核心,以自律加他律,以管理加引导,确立严格规范,才能巩固反腐败压倒性态势,取得反腐败压倒性胜利。不断提高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让群众看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带来的变化。
(篇三)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而制定的法律,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掀开新的篇章。
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制定监察法,将党的**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进一步推动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一是整合反腐力量,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有利于整合反腐工作力量,使检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机关形成反腐合力。监察法为监察委员会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在反腐败工作领域体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二是扩大监察人员范围。在我国,“政府”历来是广义的,而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察范围过窄。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实现由监督“狭义政府”公职人员到监督“广义政府”公职人员的转变,使监督不再有空白地带。以往的监察人员仅仅是公职人员,而现在,监察人员范围扩大到高校教师、公职医生、村主任等行驶国家权力的人员。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三是体现了法治思维。监察法赋予监察委员会必要的权限和调查措施,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保证监察工作顺利进行。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并指出监察机关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措施开展调查。这其中,每一项调查措施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限制条件,对证据的合法性作了明确要求,促进了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并规定严格的程序,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反腐败领域的集中体现,彰显了我们党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和自信。
监察法的制定出台,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于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必将为反腐败工作开创新局面、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篇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31条、32条是关于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规定,我通过认真研读,主要有三点体会:
1、是宽严相济的政策体现。根据条文规定,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自动投案、积极配合、积极退赃、提供重要线索立功等情形的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意见,这是与《纪律处分条例》、《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自首、坦白、立功等相关规定精神一脉相承的,是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某种体现,有利于给予被调查人罪责轻重相适应的法律制裁,也有利于体现对悔过自新、将功折罪的被调查人宽大处理的政策意图。同时也为监察机关顺利查清案件和追诉其他犯罪行为提供有利条件,提高反腐败工作的效率。
2、是权力制约的制度设计。权力制约监督是法治的核心原则和基本特征,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从条文可以看出监察机关对被监察对象的从宽处罚之条件的确非常严格和苛刻,在程序上需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和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缺一不可,这是为了通过制度确保监察权力的严谨规范、公开公正行使,防止权力的滥用。
3、对情节认定要从严把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是当前监察机关开展工作的权威手册,我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关于31条、32条的释义规定要认真学习研读,学懂弄通。对被调查人有自动投案、积极配合、积极退赃、提供重要线索立功等情节的,要认真对照释义规定,从严审核把关,对符合条件的不错漏,对不符合条件的不错认。
(篇五)
“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说明制定《监察法》的出发点是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是实行全面监督的新举措,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最高权威,是全国必须遵循的统一的法。
一、监察对象包括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采取概述与列举相结合的办法,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统统纳入监察范围,没有例外。这一规定表明:中国共产党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不谋私利,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
二、布下天罗地网,贪污分子无路可逃、无处可躲
国家监察委员会加强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对于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犯罪案件,被调查人逃匿到国(境)外,掌握证据比较确凿的,通过开展境外追逃合作,追捕归案;提请赃款赃物所在国查询、冻结、扣押、没收、追缴、返还涉案资产;查询、监控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出国(境)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在调查案件过程中设置防逃程序。将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的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组织反腐败国际条约实施工作。交给国家监察委员会办理,可避免各自为战,力量抵消情况发生。
三、接受人大监督,强化自我监督,明确制约机制
监察机关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监督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对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报告和登记备案,监察人员的回避、管理和对监察人员辞职、退休后从业限制等制度。同时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的申诉和责任追究制度。”说明:监察他人的人也要接受监督,只有如此,才能风清气正,避免特权部门、特权人物的再度产生。从历史上看:特权是腐败滋生的温床和土壤。
以 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得到了全国人民的拥载,《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颁布,更会激励全党和全国人民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国梦而奋勇向前。
(篇六)
当前,学习《监察法》已在我们每一个公职人员身边掀起一股热潮。
在教育系统,《监察法》的涵盖范围刚开始从党员干部这个群体全覆盖,逐渐拓宽半径,渐渐成为每一所学校的刚性约束,一旦出现“师腐”现象,《监察法》这一“紧箍咒”就念动起来,教育生态就迅速净化。
《监察法》将党的**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形成的新理念、新举措、新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标志着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正在加快形成。制定《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是强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的法治保障,反映了全党和全体人民的共同意愿,是大势所趋、事业所需、人心所向。
日前,我区教育系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监察法》的热潮。我局将学习宣传贯彻《监察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在学习《监察法》中,我们深刻认识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既是社会革命又是自我革命,在党中央的领导下蹄疾步稳、顺利推进,生动诠释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强大的理论引领和实践指导作用。
区教育系统党委结合主题党日活动开展《监察法》专题学习,会议指出《监察法》是一部直面问题、顺应实践的反腐败工作基本法,是一部科学实用有效、严谨细致周密的法律,是一部体现权责对等、彰显监督制约的法律。《监察法》明确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清除监察空白、反腐不留死角,全体教职工要自觉遵守,深刻理解,做到依法执教,廉洁从教。会议强调指出:教育系统党委领导干部发挥“头雁效应”,带动教育局机关、基层学校研读原文、真学细悟,提升了公职人员特别是新增监察对象的法纪意识;局机关领导干部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坚持“一岗双责”,切实抓好分管领域、分管科室(单位、学校)的人和事,突出主业主责,加强约谈和警示教育,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党员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全面领会掌握其丰富内涵和精神实质,将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守住思想防线,办事底线和法律红线“三线”,严格自律,以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时刻紧绷廉洁自律弦,筑牢防线、坚守底线、分清界线、不越红线,以更高标准、更严格的要求加强自身建设。
在区教育局召开“学习贯彻监察法 遵纪守法做表率”专题会议中,会议结合《监察法》的学习宣传,就项目管理、安全工作、财物管理等具体领域中如何正确履职提出具体要求,要求教育行政管理人员讲政治,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深入推进教育系统思想政治建设;着力加强纪律规矩建设、教育行风建设和师德师风建设,推进监督检查关口前移,全力加强教育系统作风行风建设;牵牢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督促教育系统开展岗位廉政风险点排查,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和内部管理制度,做好招生入学、教育收费、基建工程、物资采购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有效防止和减少行为失范,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教育生态。
在学习宣传贯彻《监察法》中,我们根据系统实际情况,学思践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坚决纠正教育领域的不正之风。教育是最大的民生,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直接面向师生、服务群众,群众往往对基层干部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感受最真切,反映最强烈。我们盯住腐败多发易发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有腐必惩、有贪必肃,也要落实“两个责任”,健全责任覆盖体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我们坚决严肃查处在教育收费、财政资金拨补、奖助学金发放等涉及师生利益领域存在的问题;治理教师有偿补课、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参加升学宴和谢师宴等问题;加强师德师风问题专项治理,坚决查纠职称评定等敏感问题上存在的不正之风,让群众更多感受到正风肃纪的实际成果。
二是强化风险意识,抓好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日前,我局对小额物品采购、小额工程管理两项制度进行了修订。各基层党组织、学校行政要认真贯彻执行,加大对两项制度落实情况的自查,完善落实两项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特别要加强对重点岗位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力度,增强廉政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廉政风险防范能力。
三要积极创建品牌,大力提高落实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我们将查纠“四风”和整治师德师风、教风学风结合起来,抓住关键少数、关键环节、关键节点,加大明察暗访和通报曝光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震慑一批。在此基础上,我们要认真抓好以“廉政文化进校园”活动,“小手牵大手”,不断延伸宣传“触角”,扎实推进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
“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在学习宣传贯彻《监察法》中,作为教育工作者,我们将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认真履职尽责,模范遵守监察法各项规定,以“不忘初心、继续前行”的使命感和紧迫感,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教育生态,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建设港兴业旺富美秀屿作出贡献。
(篇七)
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掀开了中国反腐败工作新篇章。
国家通过立法把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体制机制固定下来,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有利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对我们党加强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监察全覆盖、推进纪法衔接等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既是国家法制建设史上的里程碑,又是国家纪检监察工作史上的里程碑。
监察法作为国家反腐败的立法,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举措,使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出台监察法是对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使党的主张通过立法成为国家意志,通过制定监察法,把5年来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形成的新理念新举措新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有利于巩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保障反腐败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具有高度的内在一致性。成立监察委员会,并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体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监察法将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有利于提高党和国家的监督效能,为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监察道路。
监察法全要素使用调查措施,严把事实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坚持法治思维。用好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的权限手段来严惩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能进一步凝聚全党全社会共识。而要发挥监察法应有的作用,重中之重还是贯彻执行,“政令必行,宪禁必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弘扬法治精神,在依法履职、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和完善配套法规制度上下功夫。
一方面,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调查权限,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无权干涉,同时有关单位和个人还应当积极协助配合。另一方面,在依法履职过程中,监察委员会也要加强与有关机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接受制约和监督。打铁必须自身硬。只有使监察权依法正确行使并受到严格监督,才能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增强推动宪法和监察法实施、强化国家监察的自觉性,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必将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想要深入学习领会贯彻落实国家监察法得精神要义,就要以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纵深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真正实现向制度优势要治理效能,推动监察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
党的**以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工作从有序开展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到试点工作依法在全国推开,再到制定监察法。监察法出台的过程,充分体现了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的要求。
(篇八)
监察法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反腐败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是反腐败国家立法,为开创反腐败工作新局面、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了坚强法治保证。
监察法确立了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的国家监察工作领导体制,确保反腐败斗争正确的政治方向。监察法在“总则”一章第二条旗帜鲜明地宣示,“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这标志着把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形成的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体制机制,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固定下来,把党对反腐败斗争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党的手中。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只有党才能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出发,作出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党的**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成效卓著,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归其根本就是有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实践已经并将继续证明,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是中国共产党鲜明的政治立场,是党心民心所向,必须始终坚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监察法强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对于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实现和维护党的全面领导,确保反腐败斗争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具有重要意义。
贯彻落实监察法,要求我们进一步增强党的领导意识,在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监察委员会的机构设置、组织形式、决策机制的设计都要朝着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方向开展,通过集体研究、请示汇报、文书文本等形式,做到重要事项向党委请示报告、重要决策由党委批准同意,确保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实现“全过程”、具体化。
监察法对新形势下反腐败工作格局作了顶层设计,有利于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监察法第一条规定了制定监察法的目的,就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实现这些目的,监察法深刻总结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历史经验,特别是党的**以来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形成的新理念、新举措、新经验,把它上升为法律规范,构建了更加科学合理、规范高效的反腐败工作格局。
在这一工作格局中,各级监察委员会作为反腐败工作机构,在党的领导下依法行使国家监察职能。在党的机构体系中,它与纪委合署办公;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它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又与相关司法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种制度安排与过去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一是整合了反腐败资源和力量。将过去分散的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预防职务犯罪等力量整合,成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与本级纪委合署办公,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实现了反腐败工作的职能统一、人员集中,改变了过去对职务违法犯罪多头调查、“九龙治水”的局面,使反腐败的铁拳攥得更紧、威力更大。二是实现了国家监察全覆盖。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六大类监察对象,涵盖了我国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解决了过去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问题,实现了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高度互补,极大地拓展了反腐败工作的广度和深度,真正做到了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三是强化了反腐败工作的整体效能。监察法明确了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领导体制、工作原则,明确了监察机关的职责权限、监察范围、工作流程,明确了监察机关与同级党委、人大、司法机关、执法部门之间的关系,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一目了然,有利于排除反腐阻力、提升反腐效力。
贯彻落实监察法,要求我们在整合反腐败资源和力量的同时,高度重视干部队伍在思想、政治、行动上的全面融合,确保达到“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积极探索实现国家监察全覆盖的具体路径;进一步完善纪法衔接、法法衔接的制度机制,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监察法为国家监察权行使设置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严格的制约措施,有利于推动反腐败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监察法在“总则”一章强调,“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第十一条明确监察委员会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在“监察权限”一章,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谈话、讯问、查询、冻结、留置等12项调查措施。这些规定,使监察权的行使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确保反腐败工作正确开展、富有成效。
监察法也对监察权的行使规定了许多监督制约的措施。首先,监察法设立“监察程序”一章,从审批权限、操作规范、调查时限和请示报告等方面,对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程序作出严格规定。特别是对于留置措施,第四十三、四十四条专门作出规定,严格限定其审批权限、期限、留置场所等。此外,监察法还设专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作了规定。这些规定对保证监察权的正确行使、防止监察权的滥用,加快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进程必将发挥积极作用。
贯彻落实监察法,要求我们牢固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理念,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同时要自觉接受监督,强化自我监督,以优良作风和优异成绩取信于民。
总之,监察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是我国反腐败工作规范化和法治化的一座里程碑。它的颁布实施,必将极大提升我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能力和水平。作为反腐败的主力军,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一定要带头学好、用好、落实好监察法,使监察法在反腐败斗争中充分释放它的巨大威力。
(篇九)
《监察法》作为国家反腐败立法的标志,它既是“紧箍咒”,更是“护身符”,最终使制度的“篱笆”被扎起,纪律的“高压电”被架起。懂法纪、明规矩,知敬畏、存戒惧最终得以内化于心、外化于形,个人也将会得到法律的保护。《监察法》的出台既是当前新形势下反腐斗争的迫切需要,也是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的重大举措。它有力地强化了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了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了不想腐的自觉,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坚强法治保证。
连日来,我单位通过职工座谈、宣传栏、电子屏播放等形式,积极开展学习和讨论,大家纷纷表示,制定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我单位迅速掀起了学习宣传贯彻《监察法》的热潮,使《监察法》真正深入人心、落地生根,以此引导我们学法、守法、用法、护法,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增强法治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牢记使命担当,积极履职尽责,争做人民满意的教师。
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虽然没有一官半职,但我们有教育系统的规章制度,有人民教师的言行规范,要自觉维护监察法权威,遵守监察法各项规定,全面履行监察法赋予的职责,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在面对本职工作的时候,要时刻把政治教育融入到教研教学中,用正确的思想去引导学生。不断加强学习“两学一做”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增强四个意识,敬业修德,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业绩。
(篇十)
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高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是强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的法治保障,反映了全党和全体人民的共同意愿,是大势所趋、事业所需、人心所向。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是组织创新、制度创新,打破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崭新的国家监察机构。改革目标是,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党中央对国家监察立法工作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六次、七次全会上均对此提出明确要求。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多次专题研究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国家监察相关立法问题,确定了制定监察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明确了立法工作的方向和时间表、路线图。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制定监察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2017年以来,各级党委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扛起监察改革“主体责任”,统筹谋划、精细施工,抓住机构组建、人员转隶等关键环节,扎实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相继完成了人代会选举、监委组建工作,监察体制改革已经结束,国家监察工作步入了正轨。如何学习好、落实好、执行好监察法,全方位开展监察工作是当前监察委员会亟待研究解决的课题。笔者通过学习《监察法》,开展基层监察工作调研,并进行深入思考,归纳出以下几点工作对策,供同仁们商榷与指导。
一、学习贯彻《监察法》,深刻认识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一要深刻认识制定《监察法》是强化权力监督,维护人民利益,实现国家监察全覆盖的需要;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二要深刻理解监察体制改革是对我国政治体制、政治权力、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是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的创制之举。三要认真学习监察法,以上率下、突出重点、把握要义、学懂弄通,增强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四要结合开展“七五”普法,组织形式多样的宣传贯彻监察法活动,加大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力度,提升公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思想和行动自觉,为开创新时代振兴发展新局面提供坚强保证。
二、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建立法治、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
一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树立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理念,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把讲政治贯穿于履职尽责全过程,构建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的大监察工作格局。二要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工作运行机制,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发挥纪法双剑合璧战斗力,提高反腐败效率,实现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有序对接、纪法贯通、法法衔接。三要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深入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加强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强化监督问责,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四要建立监察办案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模式,加强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确保案件质量。五要建立监察机关内设机构对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相互协调、互相制约的协作配合机制,抓好公务流程监控和行政执法监督,完善监察信息反馈制度,构建全新的监察体系。六要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遵守监察权限和监察程序,认真执行向上级请示汇报制度,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和滥用调查权,提升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三、坚持问题导向,全方位、全覆盖开展监察工作
一要发挥国家监察职能作用,突出监察办案第一要务,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积极查处职务违法犯罪案件,以突破案件来实践监察法。二要依法适用监察建议,做好“纪法衔接”,坚持纪在法前、纪比法严,立足于教育挽救干部,开展预防警示教育活动,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最大限度减少存量腐败、遏制增量腐败,坚决维护纪律的权威性和法律的严肃性。三要强化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等重点领域的监察,对握有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权的行政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关键少数、关键岗位、关键环节’做到全方位监察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四要瞄准农村基层反腐败存在的短板,深化扶贫领域腐败问题的治理,深挖细查危房改造、涉林、涉农等领域侵害民生民利的职务犯罪案件,做到监察全覆盖,无盲区,以反腐败的成效取信于民。五要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正义相统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好“法法”衔接。依法使用12种调查措施,严把事实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证据标准,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真正办成铁案,让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四、强化自身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
一要加强政治思想建设,开展忠于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专题教育活动,坚定理想信念,夯实使命担当,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二要认真落实监察官制度,进一步整合监察力量,优化配置人员、科学定岗定责,促进检察机关转隶人员与监察委人员的深度融合,增强监察人员做好监察工作的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三要开展监察岗位培训和业务练兵活动,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从严问责,全面提升政治素质和监察能力,特别是提升发现问题线索、调查取证能力;提升准确分析案情、突破案件能力;提升运用法律、法规、政策的能力,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四要建立监察工作接受监督机制。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主动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提升监察工作透明度,提高监察效能,维护良好政风,为加快建设生态优良、产业兴旺、开放融合、法治文明、幸福和谐的美丽城市做出积极贡献。
(篇十一)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 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新时代党的历史使命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党和国家政治体制、政治权力、政治关系的一项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创制之举,是新时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大举措,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举措。法律法规的完善就是对权利笼子的加固,权利一旦大于了规则,公平正义就难以维系,衍生出这样或那样的信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制定标志着司法体制改革又一次重大进步。《监察法》的施行是新时期党和国家不断保持自身先进性、廉洁性的重要创举,对于提升我国政治文明和反腐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制定,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的一部重要法律,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开创新时代反腐败工作新局面提供了重要政治和法治保障。作为一名纪检干部,必须提高政治站位,按照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切实担负起党章、宪法和监察法赋予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认真履行检察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把法律监督与纠正违法贯通起来、有机统一起来,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篇十二)
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高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法的制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党中央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重大战略决策,深入推动反腐工作向制度反腐,将传统反腐纳入法治化。监察法的制定顺应了党心民意,充分体现了党和人民对反腐败全覆盖、零容忍要求,对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纵深发展,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监督对象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监督法从监督对象范围方面消除了监督盲点,真正实现了监督全覆盖,监察无死角,充分体现了党中央正风反腐不松劲、不停步,“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决心。
减少基层群众身边的“微腐败”,提升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首先要抓“学习”。 “勤于学、敏于守,知法懂纪才长久”,要充分认识制定监察法的重大意义,深入学习、深刻理解,正确把握监察法内涵精髓。学懂弄通、学深悟透,推进落实。加强干部道德建设和党性修养的提升,筑牢思想防线,让干部真正做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其次要抓“关键”。抓好“关键少数”、管好“关键岗位”。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抓好“关键少数”发挥引领作用。上行而下效,上率而下行。领导干部要严格对照监察法,率先垂范、以身作则,树立榜样,担起领导责任。管好“关键岗位”,防患于未然,注重干部的日常教育、日常监管,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对苗头性问题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持续抓好“关键少数”, 增强防腐拒变能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不断深入。
(篇十三)
通过此次的学习,作为一名中国共产党党员,我深刻领会到了宪法修改的时代必然性,通过修改宪法能够更好的体现当代的人民意志,更好的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优势,更好的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现代化治理的要求。宪法必须是随着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而发展。此次宪法修改将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发展方针政策载入了国家根本大法,有利于在总体上与我国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保持一致,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了有力的宪法保障。我也将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同时,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我也深刻领会到了自党的**以来对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以及信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必将为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奠定坚实宪法基础、产生重大深远影响。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要充分认识这一战略决策的重大意义,深入学习、深刻理解、正确把握监察法相关条文的内涵精髓,按照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增强推动宪法实施、强化国家监察的自觉性和坚定性,重整行装再出发,以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和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更好担负起党章和宪法赋予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
(篇十四)
近日,通过集中学习《监察法》,对监察机关的基本定位、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等基本内容进行了精心研读,进一步加深了理解和把握。监察法充分体现我们党坚定不移地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的决心和意志,体现了对人民群众利益的维护,是民心所向、民意所归。我们能从中获得实实在在的获得感,真是发自内心地支持。
一是认清形势。监察法把党的**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形成的新理念、新举措、新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将监察纳入法制化轨道,监察体制越完善,监察覆盖面越广,就能越好地维护群众的利益。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中央提出要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坚定不移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向纵深和基层发展,以党风政风带动民风社风的好转。因此,我们必须准确把握当前的形势和任务,牢记使命,强化责任,自觉与中央高度一致,在全面从严治党坚守职责定位,带头执行党章党规党纪,坚持知行合一,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二是勤于学习。面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形式、新任务、新要求,纪检工作者打铁还需自身硬,要不断丰富自身理论知识,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省、市、县各级纪委会议精神,熟练掌握各项规定制度,用理论武装好头脑,用理论来指导好实践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驾驭工作的能力。同时,切实加强自身品德修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从严要求自己,做到自醒、自警、自律。清白做人,廉洁公道做事。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抵得住诱惑,经得住考验。
三是勇于担当。纪检工作者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平常监督立足于早,着眼于小,多做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工作,发现苗头及时提醒,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在原则问题上,敢于动真碰硬,真正把制度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不断强化执政问责的震慑作用,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不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篇十五)
监察法赋予监委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与党章赋予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职能相辅相成,有机统一于全面从严治党全过程,必将有效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特别是监察法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进行监察,体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必将对基层治理造成深远影响。作为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双重职责,把纪委监督与监委监督贯通起来,强化对基层公职人员的监督,使全面从严治党、强化监察监督覆盖到“最后一公里”。
——要深入贯彻新理念,厚植思想政治根基。监察法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明确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体现了“四个意识”,彰显了“四个自信”,为反腐败工作提供了根本政治原则。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政治机关,要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紧紧围绕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党的集中统一,保证政令畅通。要大力开展严肃的思想政治工作,进行理想信念宗旨教育,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现政治效果、法纪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要当好纪律、法律的宣讲员,充分利用“主题党日”“法纪下乡”、在线学习等方式,加强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重大决策部署的宣传教育,营造全面从严治党的浓厚氛围,增强不想腐的自觉。
——要把握运用新规则,强化日常管理监督。监察法赋予监委职责权限,不仅实现监察对象全覆盖,也要实现监察职能全覆盖,不仅调查职务犯罪,还要加强日常管理监督,填补了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空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前,在农村基层,有部分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并未被纳入执纪监督和行政监察范围,一些农村干部违纪问题比较突出。**-**年,城厢区纪委共处分村(居)干部208人,占全区处分总数的29.21%,其中处分村(居)主干84人,处分人数占全区村(居)主干人数的1/3。作为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要聚焦主责主业,用好党章党纪党规和宪法法律法规“两把尺子”,发挥双重职责的互补优势,做实监督。要把“四种形态”的基本原理应用到监察工作中,突出运用第一种形态,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综合运用第二、第三种形态,防止一般违纪违法发展成严重违纪违法。要把纪委监督与监察委监督贯通起来,通过日常的监督执纪、巡察监督等,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统一,推动监督监察常规化、常态化,防止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小错误发展成大祸患,促进全面扎紧制度笼子。
——要切实担负新使命,全面整治基层腐败。随着监察法的出台、国家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组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纪检监察工作步入新阶段。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要以监察法的出台为契机,在更高站位、更广范围、更深层次上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严格依照宪法法律职责尽责,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继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探索形成高效畅通的监察工作运行机制,完善工作制度,规范调查流程,全要素试用12种调查措施,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探索建立监察机关与巡察机构、镇(街)纪检组织联动监督机制,加强镇(街)纪检组织建设,推动监察工作向镇(街)、村(居)延伸。下大力气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以开展“四个专项治理”为抓手,既解决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又发现本地区突出的个性问题,因地制宜、精准施治,以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实效取信于民
(篇十六)
新时代新气象新作为。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和《监察法》的全面贯彻落实,反工作必将开创新局面,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保障。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制定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
3月2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用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全面从严治党同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协调推进,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和中国特色。
旗帜鲜明宣示党对监察工作全面领导。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监察法》提出的坚持中国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首次用国家立法的形式对监察工作和监察体制改革必须在党的全面领导下进行予以明确。同时,又指出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从而与党章关于党的各级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相呼应。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把党对反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体制机制固定下来,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党对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起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国家监督体系和格局。
有效实现国家监察全覆盖。党的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反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取得了卓著成效,反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但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依然存在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而行政监察覆盖范围相对较窄,相当一部分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处于监督盲区的现象。《监察法》明确规定对六类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有效解决了监察范围过窄的问题,填补了过去纪律与法律中间的空白地带,完成了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监察委员会在党的直接领导下,代表党和国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既调查职务违法行为,又调查职务犯罪行为,实现了国家监察全覆盖。
全面整合优化国家监察资源。回应现实问题,彰显法治精神,是《监察法》的鲜明特色。总结反斗争经验,巩固反斗争成果,同时对存在的问题查漏补缺,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题中之义,也是国家监察立法的不变初心。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明确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将之前分散在行政监察部门、预防机构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工作力量予以优化整合,重新分配。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体系,把反资源集中起来,实现执纪和执法相贯通,打通监督渠道、形成监督合力,为根治成立专门机构,实现“1+12”的效果,进一步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反坚如磐石的决心和信心。
有机衔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方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国家立法的形式赋予监察委员会监察权,实现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高度互补,充分体现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党的与国家监察、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监察法》明确规定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充分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尤其是赋予监察委员会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和谈线项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并规定严格的留置程序,解决了长期困扰我们工作的法治难题,彰显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和自信,实现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有机衔接。
充分彰显“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一贯方针。在严厉惩治的同时,《监察法》着眼于防微杜渐的监察工作方针,提出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同时把“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也作为监察工作原则写进《监察法》。把纪委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建立长效机制等行之有效的方法融入监察工作之中,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既充分体现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同时又实现了纪委监督与监委监督的有机贯通。
新时代新气象新作为。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和《监察法》的全面贯彻落实,反工作必将开创新局面,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保障。
(篇十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出台,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取得重大制度性成果,为反腐败工作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如果说纪检监察机关是党的“纪律部队”,那么监察法无疑就是我们克敌制胜的“霜刃利剑”。湖里作为特区发祥地,纪检监察干部要弘扬改革精神,在学习运用监察法上作表率,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真正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学贵有恒,苦练内功。监察法是首部反腐败国家立法,在学习和运用上没有先例可循,唯有持之以恒、常学常新。一方面是深化内涵式学习,聚焦法律文本,深学细研,领悟精髓要义;另一方面是加强外延式学习,与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章党规党纪相结合,提高站位、融会贯通。目前,湖里区纪检监察系统正在开展“能力素质提升年”活动,通过分类实施教育培训,既有集中培训也有主题研讨,既有观摩交流也有实战练兵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不断增强学习监察法的实效。
法贵必行,有犯必施。立而不行,徒为虚文。监察法的权威和力量,不仅在于反腐败工作中的重要地位,更要体现在全面有效地实施。只有严格、刚性执行监察法,使纸面上的法律变成现实中、行动中的法律,才能真正实现立法目的,彰显法律的价值,指引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阔步向前。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作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的重大判断,同时也指出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基层精准帮扶、涉黑涉恶、旧村改造等民生领域“苍蝇乱飞”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因此,推动监察法在基层落地生根,必须敢于担当、果断亮剑,坚决查处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业贵于精,箭无虚发。法施于人,虽小必慎。作为执法者,必须吃透吃准法律规定,严格把握监察职责、监察范围、监察权限和监察程序。充分发扬“工匠精神”,用心打磨每一个细节,精准打击腐败行为,努力把每一个案件都办成铁案。探索建立科学严谨的监察权运行机制,围绕谈话函询、初核、立案、调查、审理、处分、移送司法等全过程,制定工作规范和操作细则。加强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积极构建法法衔接机制,如,近期湖里区监委与湖里区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在履行行政公益诉讼职能促进依法行政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建立和完善工作协作机制,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作为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要以贯彻实施监察法为契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学习奋进、担当作为,切实履行好监察法赋予的特殊使命,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推动反腐败斗争取得新的更大成效。
(篇十八)
习近平主席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和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讲“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制定国家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强化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的法治保障,在国家法制建设史和纪检监察工作史上具有重大的里程碑意义。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确立的一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对于巩固党的长期执政基础,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相信这柄“利剑”一定会在推进依法治国、从严治党、促进国家和社会公平公正方面起到关键的致胜作用。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监察法,是一名基层工作人员开展好工作,提升工作能力的应有之义。我们要着眼于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法治思维开展学习,充分认识制定和颁布实施监察法的重大意义,深刻理解条文的内涵精髓,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要发挥应有的作用,重中之重还是贯彻执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监察法确立的基本原则。普通党员干部要学习了解全要素使用调查措施,了解事实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进一步树立法治思维,发现制止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进一步凝聚全党全社会共识。真正实现向制度优势要治理效能,推动监察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
一是认清形势,明确责任。党的**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取得了显著成效,反腐斗争已呈压倒性态势,更得到了全国广大党员群众的坚决拥护,但是全面从严治党仍任重道远,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中央提出要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坚定不移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向纵深和基层发展,以党风政风带动民风社风的好转。因此,我们必须准确把握当前的形势和任务,牢记使命,强化责任,自觉与中央高度一致,在全面从严治党坚守职责定位,带头执行党章党规党纪,坚持知行合一,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二是勤于学习,提高素质。面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形式、新任务、新要求,纪检工作者打铁还需自身硬,要不断丰富自身理论知识,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省、市、县各级纪委会议精神,熟练掌握各项规定制度,用理论武装好头脑,用理论来指导好实践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驾驭工作的能力。同时,普通党员干部也要切实加强自身品德修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从严要求自己,做到自醒、自警、自律。清白做人,廉洁公道做事。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抵得住诱惑,经得住考验
三是勇于担当,落细落早。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平常监督立足于早,着眼于小,多做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工作,发现苗头及时提醒,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在原则问题上,敢于动真碰硬,真正把制度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不断强化执政问责的震慑作用,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不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篇十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把党的**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形成的新理念、新举措、新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反腐败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
党中央对国家监察立法工作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六中全会和**中央纪委五次、六次、七次全会上均对此提出明确要求。这次监察体制改革确立的监察制度,也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制度文化,是对中国历史上监察制度的一种借鉴,是对当今权力制约形式的一个新探索。通过立法方式保证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不断提高党和国家的监督效能。
我作为一名基层青年党员,近期也对《监察法》进行了研读,对内容也有了进一步理解。对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了重要性的认识,更新了思想观念。自从习近平总书记提倡反腐倡廉从严治党之后,用实际行动向世人证明中国共产党敢于直面问题、纠正错误,勇于从严治党、捍卫党纪,善于自我净化、自我革新。也展示了反腐倡廉所取得的积极成果。随着一件件官员大贪、巨腐案件的曝光,让人感到触目惊心,这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也证明了一个常识,党员干部并非天生就思想境界觉悟高,人性还是存在欲望和弱点,但是这并不能成为腐败的借口。过去的监管机制也存在一些盲点,使一些人的权利缺乏约束,设立的监督机构和制度有缺陷,在管理和执行上有漏洞,让一些贪官有机可乘,留下了回旋余地。现在《监察法》的出台,补齐以往监督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并且新增了国家机构监察委员会,选举了首任国家监察委主任——杨晓渡,这充分表示党中央对监察工作的重视,也体现了监察工作的重要作用,这也让监察工作成为反腐倡廉的第一道防线。
在现如今互联网、大数据等高新科技的快速发展下,通过各种渠道看到了监察体制改革迈着坚实步伐,取得阶段性的成果。这每一步的背后,都凝聚着大量的心血和汗水。各个地方也在积极加强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积极组织开展对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在加强政治学习和纪律检查工作学习的同时,又加强相关法律的学习,使监察人员政治上忠诚干净,工作上有责任担当,业务上既精通党章党规党纪又熟悉宪法法律法规。
中国共产党能时刻保持先进性,最大的政治任务是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这要求每位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理想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
《监察法》充分体现我们党有坚定不移地把反腐工作进行到底的决心,体现了党对自身的严格要求,把监督挺在前面,用党纪和监察法的“尺子”,管住全体党员干部,从基层、源头扛起监督责任,坚决查处抵制腐败问题,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依法行使监察权,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斗争,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打造忠诚干净有担当的纪检监察铁军,努力营造良好浓厚的廉洁从政氛围,确保党的反腐倡廉工作不断持续发展。
(篇二十)
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基础性作用的法律,对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我觉得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抓好监察工作,不断推进反腐败工作,就应该深入学懂弄懂《监察法》。
一是倡导形式多样,不拘一格的学习方式确保学深弄懂。通过自学与集体学相结合的方式,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可以通过自学,也可以通过开展宣讲会、报告会、研讨班、培训会等方式集体学。同时也可以通过组织开展学法用法活动,倡导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参与答题,切实提高大家共同参与的积极性,其目的是确保大家都能学深弄懂,取得实效。
二是注重抓好宣传,确保广大纪检监察干部都知法懂法用好法。各部门可以通过新闻宣传、微信公众号、网站、信息交流群等网络媒体媒介,切实扩大工作覆盖面和影响力,把《监察法》的主要精神和重要内容说清楚、讲明白,督促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自觉维护法律权威,做到带头学法、遵法、守法、用法,切实营造良好的学法氛围。
三是正确用好《监察法》,不断推进反腐工作取得新成效。在学深弄懂的基础上,充分运用《监察法》,准确把握监督调查处置的深层涵义所在,在实践中用好用活,不断促进法纪贯通,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相互衔接,优势互补,不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纵深发展,为开创新时达振兴发展新局面提供坚强保证。
四是强化自身监督,不断推进监察队伍建设。《监察法》不仅赋予了监察干部权利,更赋予了职责与使命,这要求广大监察干部要不断加强自身思想政治建设,全面提升政治素质和监察能力,始终开展忠于宪法和法律的执法工作,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提升监察工作透明度,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断推进作风优良、素质过硬、纪律严明的监察队伍建设。
(篇二十一)
《宪法》的修订,《监察法》的颁布,是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积极主动学习《宪法》和《监察法》是每名纪检干部纪律性意识的体现,是紧密向党组织靠拢,做合格纪检干部的要求。在学习宪法和监察法过程中,不仅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把握要义,领会精神。
一、政治引领,突出纪检干部纪律性意识。将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宪法,是为新时代的中国增添新鲜的指导思想,是将已经经过实践检验的真理和人民的意志写入宪法,是巩固党领导一切工作的础。大局面前,每名纪检干部应突出纪律性意识,坚决拥护党的领导,主动积极学习和带动周边群众学习《宪法》和《监察法》,尤其是新增加了的思想和理论。将党的理论思想扎根在基层,用党的理论更好地指导一切工作的开展。
二、提倡宪法,加强依法履职责任。修订《宪法》,颁布《监察法》,是强化法制,推进依法治国。在法制程度不断强化,法制观念不断深入的当下,每名纪检干部要以身作则,用行动来推进依法治国,同时脑海里也应紧绷一根法制的弦,依法办事,违法必究,不断增强守法用法的本领,时刻用法律的准绳来衡量履职的尺度,学会用法理来处理公务活动的疑难杂症,学会用法律来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在群众中做知法懂法用法的好干部。
三、拒腐防变,严守办事规章纪律。此次《宪法》的修订,《监察法》的颁布,壮大了监察力量,丰富了监察权利,全面了监察范围,制度的笼子越扎越紧,纪律的网子越织越细。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将会碰到很多新情况、新问题,这更需要我们以更大的勇气、更强的决心、更高的能力,以强烈的使命,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担当起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
(篇二十二)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作为一名普通的人民教师,我为此而感到光荣和骄傲。然而,我更感受到肩上沉甸甸的担子:我肩负着传道授业解惑的光荣重任,每一步都必须如履薄冰。
物欲横流,在我们教师队伍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不同程度的“师腐”现象:有的老师违规收受学生家长的馈赠,有的老师甚至趁教师节之机向学生索要礼物,让“教师节”演变为“教师劫”……在我的思维定势中,这些事情从来都不曾想过的,然而却活生生地出现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出现在我们同行的一言一行中,实在令人匪夷所思。
我认为,作为教师,无论我们再穷再落魄再艰辛,也要坚守师德底线,因为,清正廉洁是我们人民教师的必修课。
监察法,不仅仅是约束党员干部的“杀手锏”,也应该成为悬在我们每一个教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师德修养,是套在教师头上的“锁头紧箍”,也是防止教师越陷越深,维护教师队伍纯洁性的“护身符”。
国无德不兴,师无德不立。教师是学生灵魂的塑造者,是学生思想和行为上的引路人,更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梦的栋梁,起承上启下的作用,可谓责任重大,使命光荣。
古人云:“为人师者,必先正其身,方能教书育人,此乃师德之本也。”是的,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教师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如果跑偏、一旦撞边,就很可能直接影响学生的言行。众所周知,言传身教是最好的教育。如果教师自己不能做到“正己身”,又谈何如同“微雨润苗细无声”般地对学生进行潜移默化的教育呢?
陶行知曾经直言:“道德是做人的根本。根本一坏,即使你有一些学问和本领,也无甚用处。”师德是教师的根本,也是学校教育的根基。“根基不牢,地动山摇”,教师只有时刻绷紧师德建设的责任弦,才能有足够的底气去传道授业解惑。
个别教师师德严重“欠费”,奇葩事件层出不穷,这不仅严重损害人民教师的光辉形象,还会误人子弟,受公众所诟病,让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遭受公众的质疑和排挤,更难以完成党和人民的重托,有负国家交付的“立德树人”的重望,玷污了教师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理想信念滑坡,师德就会如同脱缰的野马,一发不可收拾,直奔“师腐”的万丈深渊。
我认为,师德不是空洞的概念,而应该体现在平时的言谈举止中。教师节那天,当学生家长送礼物给我的时候,我第一时间将之归还原主,不是因为我傻,不是因为我看不起那位家长,而是我深深知道:贪欲的闸门一旦打开,就必定一发不可收拾,到时候我可能自己都不会控制住自己。
所以,作为教师,我们应该坚守师德底线,必须扣好拒收家长好处的“第一粒扣子”。我们只有防住了第一次,才能防住第二次、第三次……第n次,防腐拒变的免疫力才会不断提高,就能达到“浪击身不斜,沙打眼不迷”的思想境界。
作为一名党和人民信任的教师,“传道”应该排在第一位。如果教师连自己都不知道“道”为何物,连自己都对“道”嗤之以鼻,而将自己沉浸在拜金主义的“粪池”中,那又如何去为学生“传道”呢?
小处不渗漏,教师具备防腐拒变的免疫力,首先应该从身边最细微的小事做起,不取学生一点一滴的不义之财,不拿家长一针一线的非法之财。
同时,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我们不能戴有色眼镜去看待每一个学生,绝不能因为学生的美丑、胖瘦、家境优劣等方面而“一碗水端不平”,而要把所有的学生都当成自己的孩子来对待,自觉用廉洁的标准、职业的良知来约束自己,规范自己,时刻为自己敲响警钟,自觉保持廉洁从教的作风,学好清正廉洁这一必修课。
教师不贪图金钱,淡泊名利,教育出来的学生也必定是社会上的栋梁之才,培养出来的学生也不会目眩于五色之诱,成为公众信得过的“免检产品”。
通过监察法的学习,我对教师这个职业有了更为深刻的了解。我觉得,教师要像春蚕一样默默无闻,对学生倾囊相授自己的学识,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面对后进的“潜能生”,我们不能歧视、轻视、蔑视,更不能肆意体罚,而是用爱心呵护他们的成长,鼓励他们向上向善。
“千教万教教人求真,千学万学学做真人。”教育学生,不仅仅是教给学生科学文化知识,也是在一点一滴中教会学生如何为人处事,如何做一个正直的,对社会有贡献的有用之人。
来源:网络整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学习《监察法》心得体会范文精选(22篇)》
由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转载分享请保留原作者信息,谢谢!
http://m.bsmz.net/gongwen/184953.html
- 上一篇:大客户经理述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