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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安监局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时间:2019-05-14 11:17:38 网站:公文素材库

解决当前安全生产领域比较突出的非法违法问题,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坚决维护安全生产法律尊严,维护政府监管权威,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权益,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大幅减少因非法违法行为造成的事故。下面是小编带来的2018年安监局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区、市、县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一系列批示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县政府安排部署,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行动”,解决当前安全生产领域比较突出的非法违法问题,强化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坚决维护安全生产法律尊严,维护政府监管权威,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权益,维护安全生产法治秩序,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大幅减少因非法违法行为造成的事故,严防较大以上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二、整治对象和重点内容

    在全县重点地区、重点领域的生产经营企业开展“打非治违”行动,突出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粉尘防爆、有限空间作业、涉案制冷等重点行业领域,采取更加严厉、更加有效的措施,集中打击、整治一批当前表现突出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三、打治内容

    (一)共性内容。

    1 、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 、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3 、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

    4 、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 、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6 、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7 、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8 、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9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10 、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1 、重大危险源管理措施不落实,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重大危险源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按规定登记备案的;

    12 、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13 、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分行业重点内容。

    危险化学品:一是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或已注销安全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或超出安全生产、经营行政许可范围,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过期未及时办理换证手续,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二是买卖、转让、出租、出借或伪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三是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许可擅自新建、改建或扩建,重大变更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以及未经试生产备案就擅自投入试生产运行的;四是无相应资质从事危险化学品项目设计、施工,或在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事检修、维修作业的;五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上岗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六是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2〕44号)要求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评估、建档、备案、核销的;七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八是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经审批违规作业的;

    烟花爆竹:一是无证、许可证过期或超量、超范围经营,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经营许可证的;二是烟花爆竹仓库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三是非法经营礼花弹等A级产品,以及违规经营含氯酸钾烟花爆竹的;四是瞒报、谎报事故,以及对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五是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以及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六是零售单位非法储存、违规超量储存、销售非法产品的;

    冶金、建材、机械、纺织等有关行业:结合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特点,重点是查处违反煤气、氢气等易燃易爆易泄漏、高温熔融金属冶炼运输、危险物品储存使用、有限空间作业以及涉爆粉尘场所防爆设备、防爆工具配置及维护保养、作业现场粉尘控制安全管理规程规定的违法行为。(具体见附件:工贸行业重点打击整治非法违规行为清单)

    四、方法措施

    (一)督促并指导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建材、机械、纺织等有关行业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并建立自查和整改档案,对查出的共性和重大安全问题,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二)对辖区内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在此基础上,确定重点企业进行专项执法重点检查。

    (三)建立工作台账,完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卷,将查处的违法单位和个人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统计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汇总《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行动月报表》。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履行监管执法职责。各科室要认真落实监管执法主体责任,制定完善的工作方案和执法检查时间表,明确重点执法检查对象,选派业务熟练的执法人员组成行动专班,严格履行行政执法和处罚程序,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二)充分发动群众举报隐患。要充分发挥企业各岗位职工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力量,进一步提升企业隐患排查治理能力,促进从业人员遵章守纪,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坚决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坚持“四个一律”原则,对企业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法律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对于事故频发、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实施重点打击,该停产停业的坚决停产停业整顿,该行政处罚的坚决实施上限处罚,该列为失信惩戒的坚决实施联合惩戒,严格实施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制度。

    附件:1、工贸行业重点打击整治非法违规行为清单

    2、安监局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行动月报表

    附件1:

    工贸行业重点打击整治非法违规行为清单

    一、共性清单:

    (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四)停产整顿、新改扩建未经验收合格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五)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安全评估、监控,未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风险告知牌、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六)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拒绝、阻碍安全执法检查的;

    (七)非法用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八)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

    程的;

    (九)粉尘涉爆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十大重点问题和隐患”的;

    (十)涉氨制冷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两类重大隐患”的;

    (十一)金属冶炼、粉尘涉爆、涉氨制冷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总监制度的;

    (十二)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

    (十三)有限空间作业时,未制定作业方案、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没有专人现场统一指挥的。

    (十四)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十五)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十六)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十七)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十八)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破坏事故现场的,阻扰、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

    (十九)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违法违规生产导致发生事故未按要求整改的;

    (二十)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行业清单

    (一)冶金行业。

    1.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的;

    2.吊运铁水、钢水、铜水等熔融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的;

    3.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铜水等熔融与液渣吊运影响范围内的;

    4.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快速切断阀的;

    5.盛装铁水、钢水、铜水等熔融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检测的;

    6.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的;

    7.冶炼、熔炼、精炼、铸造等高温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的;

    8.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铜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9.使用《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中的设备和生产工艺的;

    10.未执行负责人作业现场带班制度的。

    (二)建材行业。

    1.水泥工厂煤磨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或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的;

    2.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外包给不具备高空作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方且作业前未进行风险分析的;

    3.燃气窑炉未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的;

    4.纤维制品三相电弧炉、电熔制品电炉,水冷构件泄漏的;

    5.进入筒型储库、磨机、破碎机、篦冷机、各种焙烧窑等有限空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防止电气设备意外启动、热气涌入等隔离防护措施的;

    (三)机械行业。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熔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影响范围内的;

    2.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或驱动装置中未设置两套制动器;吊运浇注包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等零件,未进行定期探伤检查的;

    3.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存在潮湿、积水状况,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4.铸造熔炼炉冷却水系统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检测报警装置,没有设置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的;

    5.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的;

    6.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的;

    7.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的。

    (四)轻工行业。

    1.食品制造企业涉及烘制、油炸等设施设备,未采取防过热自动报警切断装置和隔热防护措施的;

    2.白酒储存、勾兑场所未规范设置乙醇浓度检测报警装置的;

    3.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水蒸气或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的;

    4.喷涂车间、调漆间未规范设置通风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的。

    (五)纺织行业。

    1.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等未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所明确分开或单独设置的;

    2.保险粉、双氧水、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等危险品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的;保险粉露天堆放,或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等措施的。

    (六)商贸行业。

    在房式仓、筒仓及简易仓囤进行粮食进出仓作业时,未按照作业标准步骤或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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